時間:2023-11-24 09:16
來源:佛山生態環境
案件詳情
8月2日,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南海分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調查發現,廣東順德中粵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在進行廢氣采樣檢測的過程中,未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T 55-2000)中“10.1‘無組織排放監測的采樣頻次’……無組織排放參照點的采樣應同監控點的采樣同步進行,采樣時間和采樣頻次均應相同……”的規定,未對顆粒物、硫化氫、氨等項目的上風向參照點和下風向監控點進行同步采樣,并在缺少該采樣分析數據的情況下,直接向被檢測單位出具檢測報告,造成檢測數據失實。
處理結果
檢測機構的上述行為違反《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罰款23500元并向社會公示其處罰結果。
法條鏈接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
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環境監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環境監測機構應當
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
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
不得弄虛作假,隱瞞
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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