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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編制技術要點(試行)

時間:2023-11-23 11:53

來源: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11月21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公布《重慶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編制技術要點(試行)》。本技術要點適用于重慶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工作。未規定內容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技術指南)、《“三線一單”編制技術要求(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要求)等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編制技術要點(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重慶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編制技術要點(試行)》已經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第5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重慶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編制技術要點(試行)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編制技術要點(試行)

前言

為深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中發〔2021〕40號)、《生態環境部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指導意見(試行)》(環環評〔2021〕108號)以及《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實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20〕11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十四五”區域發展戰略和生態環境目標,系統開展重慶市“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工作,制訂本技術要點。

本技術要點提出了重慶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編制的一般性原則、技術路線、工作方法、成果要求和編制大綱。

本技術要點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制訂。

本技術要點起草單位:重慶市生態環境工程評估中心、重慶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技術要點起草人員:黃浩波、梁志蓉、楊佳、何清清、何芳、喻元秀、張曉梅、吳飆、付永川、錢煒、劉詠妍、劉宏立、劉麗、李良鑫。

本技術要點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本技術要點由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解釋。

1 總則

1.1 工作目標

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為主線,分析區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形勢,結合各區縣現狀實際、國土空間規劃、“十四五”相關規劃及政策要求,確保立足實際、因地制宜、與時俱進,系統調整各區縣“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成果,完善與各區縣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相適應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最終形成各區縣“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一文本一圖集一清單”的調整方案。

1.2 適用范圍

本技術要點適用于重慶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工作。

未規定內容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編制技術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技術指南)、《“三線一單”編制技術要求(試行)》(以下簡稱技術要求)等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相關技術規范執行。

1.3 基準年與目標年

現狀調查基準年為2021年,環境質量、污染排放等基礎分析原則上應回溯5年。各區縣根據“十四五”相關生態環境規劃將紅線、底線、上線目標更新至2025年,展望至2035年。

1.4 調整原則

堅持底線約束。堅持以生態功能不降低、環境質量不下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不突破為底線,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硬約束,嚴格禁止降低要求、弱化管控的調整。

強化空間管控。結合“十四五”環境管理目標和國土空間規劃成果,優化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及一般生態空間、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生態環境管控要求,完善以環境管控單元為基礎的空間管控體系。

突出分類準入。以調整后的環境管控單元為單位,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利用效率等維度,優化調整各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強化剛性約束,結合實際突出清單的可操作性。

1.5 重點工作任務

(1)發展戰略分析和生態環境問題識別。

結合各區縣經濟社會現狀和發展戰略,綜合把握未來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圍繞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重點園區(企業),識別區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矛盾,從生態、水、大氣、土壤和資源利用等方面識別現狀問題和未來發展中可能產生的突出戰略性問題和薄弱環節,并把問題集中的區域作為“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的工作重點。

(2)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優化生態空間。

銜接國土空間規劃“三區三線”,根據生態保護紅線評估調整后批復的數據,對“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中生態保護紅線數據進行更新。綜合考慮區域生態系統完整性、穩定性的要求,結合構建區域生態安全格局的需要,銜接國土空間規劃分區中生態控制區劃定成果對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保護區之外的一般生態空間進行適當優化調整,確保生態空間格局不發生重大變化。

(3)更新環境質量底線,優化環境要素管控分區。

開展水、大氣、土壤環境評價,分析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識別主要污染因子和環境質量改善制約因素。結合環境質量現狀、改善潛力和“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減污降碳協同增效要求,分區域分階段合理確定環境質量目標、允許排放量控制等要求,并對水環境管控分區、大氣環境管控分區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分區及分區管控要求等內容進行優化調整。

(4)銜接資源利用上線,明確管控要求。

銜接相關部門對水資源、能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等管理要求和工作成果,從生態環境質量維護改善角度出發,明確水資源、能源、土地資源、岸線資源管控要求,合理優化生態用水補給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土地資源重點管控區、岸線資源管控分區等管控分區。

(5)綜合環境要素管控分區,調整環境管控單元。

結合生態、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要素及自然資源的分區調整成果,銜接區縣發展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區域開發保護格局,按照局部適度調整、總體相對穩定原則,合理調整環境管控單元。

(6)統籌要素管控要求,調整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以各區縣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目標,聚焦重點生態環境問題,堅持目標和問題導向,結合“三線”調整成果,在原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基礎上,以調整后的環境管控單元為單位,優化調整各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結合實際突出清單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實用性。

1.6 技術路線


圖1 重慶市區縣級“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技術路線

2 規范整合基礎數據,建立工作底圖

市級層面已初步建立全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工作底圖,底層數據包括行政區劃、地形地貌、數字高程、河流水系、道路交通、城區與鄉村居民點、土地利用與土地覆蓋等基礎地理信息要素。

各區縣應在市級建立的工作底圖基礎上,匯總集成行政區內行政邊界、產業園區范圍、岸線、排污口等基礎地理信息要素,形成坐標統一、數據規范的工作底圖。(平面基準: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CGCS2000。高程基準: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呂格投影,分帶方式采用 3°分帶或 6°分帶,坐標單位為“米”,保留2位小數。)

3 發展戰略分析

市級層面發展戰略分析主要對重慶市的戰略定位、產業發展、空間格局和生態環境保護戰略等內容開展綜合分析。其中,戰略定位將重慶市“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一區兩群”空間格局等作為主要分析內容,產業發展、空間格局和生態環境保護戰略則根據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綱要、國土空間規劃和各專項規劃進行分析總結。

各區縣應參照全市發展戰略分析內容,收集整理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基礎資料,以發展規劃為統領、空間規劃為基礎、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為支撐,綜合分析區域發展的戰略定位、總體空間格局和產業發展規劃。其中,戰略定位分析可結合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規劃綱要、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綱要、重慶市國土空間規劃、重慶都市圈發展規劃等文件明確重慶市對本區縣的戰略定位,可結合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區縣國土空間規劃、區縣發展行動計劃等文件明確區縣自身戰略定位;總體空間格局分析可聚焦區縣國土空間規劃具體內容,描述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總體格局;產業發展規劃分析可結合區縣國土空間規劃、各專項規劃和發展行動計劃等文件,明確區域工業、農業、旅游、礦產資源等產業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其中可能對水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產業布局盡可能落到相應的水環境控制單元。戰略分析中還應關注發展戰略演變,重點分析本次發展戰略與“十三五”發展戰略的變化情況。

4 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優化生態空間

4.1 生態保護現狀分析

各區縣結合區域自然生態空間分布,分析生態安全格局;從森林覆蓋率、自然保護地占比、水土保持情況、生態修復等方面分析區域生態質量基本情況及變化趨勢;識別區域目前存在的主要生態問題,包括由地理環境因素引起的問題和社會發展帶來的生態環境壓力等。

4.2 生態保護目標調整

各區縣銜接全市和本區縣相關生態規劃、政策,調整生態保護目標,內容包括紅線面積、自然保護地占比、森林覆蓋率等。

4.3 生態保護紅線調整

強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各區縣完整利用各區縣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成果,不再另行調整。簡要說明各區縣生態保護紅線在面積、格局上的變化情況。

4.4 一般生態空間調整

4.4.1 原一般生態空間變動情況

各區縣結合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情況,分析區域原一般生態空間被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情況。

4.4.2 一般生態空間補劃

一般生態空間補劃應遵循集中連片、功能相似的原則,并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原則上,從原生態保護紅線扣減區域被國土空間規劃納入到生態控制區的部分應補劃入一般生態空間。其次,出于生態系統完整性、系統性、連通性等角度的考慮,結合國土空間規劃雙評價成果,應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控制區中與原一般生態空間連通、圖斑集中連片的區域補充進一般生態空間。

各區縣應明確補劃一般生態空間的屬性,屬性判定可按所處生態保護格局、生態評價結果以及擬補充區域所連通的一般生態空間屬性確定。確屬不能確定屬性的,由市級層面統籌確定。

4.4.3 一般生態空間調出

各區縣可結合實際和發展需求,在論證區域生態服務功能和生態系統脆弱性的基礎上,將原一般生態空間中保護價值較低且已明確合法合規開發內容的區域調出原一般生態空間。礦產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一般生態空間允許開展的有限人為活動應在原一般生態空間予以保留,并強化生態保護和生態修復要求。

4.5 生態空間調整結果

各區縣匯總區域生態保護紅線、一般生態空間調整結果,展示區域生態空間調整最終成果。

4.6 生態空間管控要求調整

4.6.1 生態空間總體管控要求調整

市級層面統一調整了生態空間總體管控。針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嚴格執行《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等文件要求。針對一般生態空間區域,區內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范圍和強度,落實生態修復相關要求,允許開展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確保生態系統結構穩定和生態功能不退化。

4.6.2 生態空間分區管控要求調整

各區縣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照總體管控要求執行。

各區縣一般生態空間在總體管控要求的基礎上,應針對不同功能分區內識別出的突出生態問題,提出針對性的空間布局約束要求;對一般生態空間內現存或規劃的礦產資源開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針對其可能對周邊生態造成的影響,提出開發強度管控和生態修復要求。

5 更新環境質量底線,優化環境要素管控分區

5.1 水環境質量底線

5.1.1 水環境現狀分析

市級層面根據地表水市控以上斷面的監測結果,分析了全市地表水總體水質狀況(包括國控考核斷面水質狀況,長江干流、長江支流水質總體達標情況和總體變化趨勢,三峽庫區支流水質及營養狀況、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質量、近5年全市地表水斷面水質總體變化趨勢等);根據重慶市環境統計數據、《重慶市統計年鑒》、第三次國土調查主要數據公報、《重慶市水土保持公報》、《重慶市水資源公報》,以區縣為單元,核算了重慶市水環境污染源排放現狀;回顧了上一輪市級“三線一單”提出的全市水環境問題,分析了問題改善情況,結合全市水環境現狀和發展規劃,給出了本次全市水環境問題診斷。

各區縣應利用已有的資料,開展區域水環境現狀分析:根據河流例行監測斷面現狀監測數據,進一步細化區域水環境質量分析;以水環境控制單元為最小單元,核算區縣污染源現狀排放量;對上一輪區縣“三線一單”水環境問題進行回顧,結合區縣水環境現狀和發展規劃,診斷區縣水環境重點問題。

5.1.1.1 水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和分析

利用所在區縣近5年各例行監測斷面(包括國控、市控、區級監測斷面)地表水環境現狀監測數據和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數據,分析基準年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月均值和年均值)和近5年主要水污染物變化趨勢(年均值、水質類別)、飲用水源地(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基準年月達標情況和近5年變化趨勢(年達標情況),調查區縣范圍內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達標率,明確不達標的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在水環境控制單元中的空間位置,并分析水質不達標的原因。

5.1.1.2 污染源排放現狀調查

各區縣以環境統計數據和面源污染調查基礎資料為基礎,可結合排污許可證數據、全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以水環境控制單元為最小單元完成工業源、城鎮生活源、面源現狀排放評估,核算本單元產生的水污染物現狀排放量。存在污水跨水環境控制單元調配處理情形的,還應統計污水調配量(包括調入和調出)、排入本單元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水調配去向(處理該廢水的污水處理廠名稱、相應水環境控制單元名稱),給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口分布圖。各區縣以行政轄區作為污染源現狀調查范圍,兩江新區、高新區按管理范圍統計所對應的水環境控制單元污染源排放貢獻量。

各區縣應及時上報各水環境控制單元的污染源現狀排放量核算結果,便于市級層面統籌開展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測算。

(1)工業污染源調查

以水環境控制單元為單位,以環境統計數據為基礎,結合排污許可證數據、全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匯總統計各類工業污染排放量數據,包括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產生量、削減量、排放量等。分析區域工業污染源集中處理情況,給出主要污水排放口對應的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量。

(2)城鎮生活污染源調查

以水環境控制單元為單位,以環境統計數據為基礎,統計城鎮生活污水現狀排放量。在環境統計數據不完整的區域,可通過調查主要各鎮街常住人口核算生活污水排放量。以各鎮街人口核算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時,需統計各鎮街常住人口數,核算各鎮街用水量,估算控制單元城市生活綜合人均日用水量。可參考《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GB 50318)等技術規范,確定城鎮綜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數,計算生活污水產生量。兩種核算方式均需考慮城鎮污水收集率,未經污水管網收集、處理排放的污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均應補充納入統計。結合區域城鎮生活污染源集中處理情況,給出主要污水排放口對應的污水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量。

(3)農業面源污染調查

農業面源污染應考慮種植業源、畜禽養殖業源、農村生活源、城鎮地表徑流和水土流失污染等多種類型。種植業源調查內容包括各鎮街耕地面積、施肥量等;畜禽養殖業調查內容包括養殖場(含規模化和分散養殖場)名稱、位置(行政村)、養殖種類、養殖數量、糞污清理方式等;農村生活源調查包括各鎮街農村常住人口、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等;城鎮地表徑流污染源調查內容包括建成區面積、常住人口、降雨量等;水土流失污染調查內容可包括各類水土流失程度下的水土流失面積。根據以上調查數據,以水環境控制單元為單位,計算各類面源排放量并進行匯總。

5.1.1.3 水環境問題診斷

從上一輪識別的水環境問題解決情況、水環境質量目標達成狀況等方面,回顧近幾年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對仍然未妥善解決的現狀水環境問題予以精準識別。

結合區縣和水環境控制單元水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現狀調查,全面分析現階段各水體面臨的主要問題,深度剖析問題成因。

根據區縣產業發展規劃和發展空間格局,研判區域未來發展中可能面臨的水環境壓力。

水環境問題診斷還應結合水環境控制單元內的水資源、岸線資源、地下水環境風險防控等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診斷。若區域涉及影響河流水文情勢和退水的水利工程(如重大調水工程),應分析區域內因調水、退水而可能產生的水環境問題。

5.1.2 水環境質量目標調整

市級層面根據國家、區域、流域等水環境保護政策文件和《重慶市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對全市水環境質量總體目標進行了調整,并將水環境質量目標按2025、2035年2個階段分解到各水環境控制單元。

各區縣應依據本區縣的相關規劃、行動計劃中對水環境質量的改善要求以及上一輪總體目標完成情況,合理調整水環境總體目標。原則上,各水環境控制單元目標可直接利用市級成果,各區縣不單獨調整。確需調整的,區縣確定的水環境控制單元目標不應低于市級確定的相應目標要求。

5.1.3 水環境控制單元調整

市級層面根據“十四五”全市地表水監測斷面調整情況,對全市水環境控制單元進行了相應的調整。調整后,新增10個水環境控制單元,主要涉及沙坪壩、璧山、高新區、永川、開州、合川、巫山、武隆和秀山。

原則上各區縣可直接利用市級成果,若區縣需解決突出水環境問題,可合理調整水環境控制單元,并及時反饋市級技術團隊。

5.1.4 水環境管控分區調整

市級層面延續上一輪劃定原則對水環境管控分區進行調整。與上一輪比較,新增5個重點管控區,其中水環境工業-城鎮生活源重點管控區新增3個,水環境農業源重點管控區新增2個。新增重點管控區涉及沙坪壩、璧山、高新區、永川和開州等區縣;新增一般管控區5個,涉及合川、巫山、武隆和秀山等區縣。

水環境優先保護區由市級統一調整,各區縣不單獨調整。對于重點管控區和一般管控區,區縣可直接利用市級成果。若區縣調整了水環境控制單元,應依據水環境管控分區劃定原則對調整后的水環境控制單元賦予分區屬性,并及時反饋市級技術團隊。

5.1.5 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測算

市級層面以各水環境重點管控區確定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為約束,校核河流近期水文、污染源分布等參數,主城片區采用DHI MIKE21模型,其余片區采用SWAT模型計算全市各水環境重點管控區水環境容量;以目標年水環境質量目標為約束,考慮人口增長、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控制水平、環境管理水平等因素,并結合《“十四五”及2021年各區縣(自治縣)總量減排計劃》,以區縣為最小計算單元,給出了以區縣為單元的水環境容量和水環境質量改善潛力。

5.1.5.1 環境容量測算。

全市各水環境重點管控區水環境容量由市級層面統一測算,區縣可利用市級計算結果。對于水環境重點管控區內除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以外的存在超標風險的其他污染因子,有條件的區縣可進行補充測算,測算時優先采用與市級一致的水文水質模型。

水環境一般管控區水環境容量由各區縣測算,測算時應進行水文水資源現狀調查,調查近十年三級以上河流水文數據或90%保證率最枯月流量等數據。各區縣測算完成后及時將水文水資源調查結果與環境容量測算結果上報市級技術團隊。

5.1.5.2 水環境質量改善潛力分析。

各區縣應以各水環境控制單元的質量目標為約束,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產業結構調整、污染控制水平、環境管理水平等因素,測算相應時段內的存量源污染削減潛力和新增源污染排放量,并及時上報各水環境控制單元水環境質量改善潛力計算結果。

(1)新增源污染排放量

各區縣以水環境控制單元內的鄉鎮、街道為最小單元,可采用人口增長預測模型、經濟社會發展預測方法、單位排放強度法和水量供需分析法等方法,預測各水環境控制單元新增源污染排放量。

(2)存量源污染削減潛力

各區縣結合《“十四五”及2021年各區縣(自治縣)總量減排計劃》,將產業結構升級、工業污染深度治理、城鎮污水治理、再生水循環利用、規模畜禽養殖糞污治理及資源化利用、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滲濾液處理等重點減排工程產生減排量分解至各水環境控制單元,測算各水環境控制單元存量源污染削減潛力。計算減排量時,應給出各重點減排工程污染源削減量和相應的水環境質量管控指標變化量,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等指標的變化量。

5.1.5.3 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測算與校核

在區縣上報各水環境控制單元水環境質量改善潛力和水環境一般管控區水環境容量測算結果后,市級層面將綜合考慮區域功能定位、經濟發展特點與目標、技術可行性等因素,在水環境容量基礎上預留一定的安全余量,統籌測算各水環境控制單元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5.1.6 水環境管控分區管控要求調整

市級層面銜接最新的國家、市級水環境保護管理政策和要求,結合全市水環境質量總體目標,突出水環境問題導向,調整了全市水環境優先保護區和重點管控區總體管控要求及中心城區、主城新區、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四個片區水環境管控方向指引。

各區縣應根據各水環境管控分區內水環境質量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按戰略轉型-問題演變-原因分析-管控要求調整的邏輯鏈條,詳細制定各水環境管控分區管控要求。各水環境管控分區管控要求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地方實際情況,不應重復表述市級水環境總體管控要求。水環境優先保護區應重點明確空間布局要求,突出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和濕地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水環境重點管控區應關注水環境質量、水污染物排放和治理、水資源、岸線資源、地下水環境風險防控等存在的問題,提出針對性的管控要求。水環境工業污染重點管控區突出工業污染治理和沿江工業企業風險管控,對于市級重點工程落地,在工程污染排放和環境風險總體可控、環境可以接受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可行的管控措施;水環境城鎮生活污染重點管控區應就提高生活污水處理能力、完善排水管網建設、鄉鎮生活污水達標等方面提出管控要求;水環境農業污染重點管控區應突出種植業污染防治、養殖業污染防治、農村黑臭水體整治、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等管控要求。

5.2 大氣環境質量底線

5.2.1 大氣環境現狀分析

市級層面根據全市國控點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分析了近五年及2021年全市環境空氣質量現狀;以源清單編制指南為基礎,參考美國EPA的排放清單編制手冊,結合重慶市近年來排放因子測試、顆粒物和臭氧來源解析、機動車污染防治等成果,并以文獻資料為重要補充構建重慶市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以環境質量公報和源清單為基礎,分析了全市大氣污染物排放現狀分析,診斷識別了全市和四大片區存在的主要大氣環境問題。

區縣應利用已有資料,開展大氣環境質量現狀分析、污染源排放現狀調查、溫室氣體排放現狀分析;對上一輪區縣“三線一單”大氣環境問題進行回顧,結合區縣大氣環境現狀和發展規劃,診斷區縣大氣環境重點問題。

5.2.1.1 大氣環境質量現狀調查和分析

各區縣依據國(市)控點和區縣控例行監測點監測資料,分析基準年大氣環境質量現狀和近五年變化趨勢,結合環境空氣質量時空分布特征,識別主要污染因子、特征因子,分析影響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的關鍵制約因素。

5.2.1.2 污染物排放現狀分析

各區縣以環境狀況公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環境統計數據、排污許可證數據、全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為基礎,分析2021年大氣污染物排放時空分布特征,識別大氣污染物主要來源,篩選重點排放行業和排放源。其中兩江新區、高新區按管理范圍分別統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5.2.1.3 溫室氣體排放現狀分析

各區縣依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已有成果,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現狀分析。分析近三年溫室氣體排放變化趨勢;明確2021年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各活動類別溫室氣體排放,分析溫室氣體排放在主要行業中的分布,并識別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企業;銜接本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碳達峰碳中和等工作基礎,聚焦高耗能、高排放行業,科學分析區域溫室氣體排放中長期趨勢和面臨的主要問題和壓力。

5.2.1.4 大氣環境問題診斷

從上一輪識別的大氣環境問題解決情況、大氣環境質量目標達成狀況等方面,回顧近幾年大氣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對仍然未妥善解決的現狀大氣環境問題予以精準識別。

結合區域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源排放現狀調查,全面分析現階段大氣環境質量改善面臨的主要問題,深度剖析問題成因。

根據區縣產業發展規劃和發展空間格局,研判區域未來發展中可能面臨的大氣環境保護壓力。

問題診斷可依托大氣環境“十四五”規劃、應對氣候變化“十四五”規劃、“十四五”節能減排方案等開展工作。

5.2.2 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調整

市級層面根據《重慶市大氣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和《重慶市應對氣候變化“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對全市大氣環境質量總體目標和各區縣目標進行了調整。

各區縣應依據本區縣的相關規劃、行動計劃中對大氣環境質量的改善要求以及上一輪目標完成情況,合理調整大氣環境目標。原則上,各區縣直接利用市級層面確定的各區縣大氣環境目標成果,確需調整的,區縣確定的大氣環境目標不應低于市級確定的相應目標要求。

5.2.3 大氣環境管控分區調整

市級層面延續上一輪劃定原則對大氣環境管控分區進行初步調整。其中,大氣環境優先保護區由市級層面統一調整,各區縣不單獨調整;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和大氣環境受體敏感重點管控區由市級層面根據市級及以上工業園區矢量數據和城鎮開發邊界矢量數量完成初步調整,各區縣進行補充完善;大氣環境布局敏感重點管控區和大氣環境弱擴散重點管控區沿用上一輪劃定成果。

在市級初步調整的成果基礎上,各區縣負責完成對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和大氣環境受體敏感重點管控區的補充完善。針對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各區縣宜將除市級及以上工業園區外的合法合規工業集聚區、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認可的集中連片存量工業用地補充劃入,并同步出具增補的支撐材料,明確其名稱和范圍邊界。將位于工業園區外的大氣常規污染物、溫室氣體排放量大(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之和超過500t/a)的火電(含熱電)、水泥制造、垃圾(含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焚燒等工業企業作為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企業,明確其空間位置并落圖。針對大氣環境受體敏感重點管控區,各區縣原則上采用市級成果,有相應數據基礎的區縣可將城鎮開發邊界外現狀集中連片居住用地補充劃入,并同步出具增補的支撐材料,明確其名稱和范圍邊界。

5.2.4 大氣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測算

市級層面以2020年大氣污染源排放清單為基礎,采用基于空氣資源稟賦的大氣環境容量核算方法,完成各區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次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主要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測算。具體的計算方法是利用WRF-SMOKE-CMAQ模擬計算各季節各污染物平均濃度,使用WRF模擬的三維氣象場結果,計算各模擬網格的空氣資源稟賦;將迭代得到的各控制區的排放按計算的空氣資源稟賦逐網格重新分配;將分配結果輸入到三維空氣質量模型進行迭代,控制點模擬污染物濃度達到目標污染物濃度時的源強為允許排放量。

各區縣大氣污染物允許排放量原則上直接引用市級成果,數據基礎好條件成熟的區縣可單獨開展允許排放量測算,并及時反饋市級技術團隊。若區縣大氣環境目標與市級成果不一致,必須單獨開展允許排放量測算,并及時反饋市級技術團隊。

5.2.5 大氣環境管控分區管控要求調整

市級層面銜接國家、市級最新的大氣環境保護管理政策和要求,結合全市大氣環境質量總體目標,突出大氣環境問題導向,調整了全市大氣環境管控分區總體管控要求和中心城區、主城新區、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四個片區大氣環境管控方向指引。

各區縣應根據各大氣環境管控分區內突出環境問題、環境壓力和污染物減排任務,抓住大氣污染防控的主要方向,按戰略轉型-問題演變-原因分析-管控要求調整的邏輯鏈條,詳細制定各大氣環境管控分區管控要求。各大氣環境管控分區管控要求應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并符合地方實際情況,不應重復表述市級大氣環境總體管控要求。大氣環境受體敏感重點管控區突出對工業布局、鍋爐使用、交通源、生活源、揚塵源等大氣污染源管控;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突出對產業布局、工業污染排放控制、環境風險防控和資源開發效率管控;大氣環境布局敏感重點管控區突出工業項目和工業園區布局優化管控;大氣環境弱擴散重點管控區突出科教文衛等大氣敏感用地規劃的布局管控。大氣環境一般管控區應突出對分區內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企業的管控。

5.3 土壤環境風險防控底線

5.3.1 土壤環境現狀分析

5.3.1.1 土壤環境質量現狀分析

各區縣以2021年現狀數據為基礎,利用國土、農業、環保等部門已有的土壤環境監測數據,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對農用地、建設用地和地下水現狀進行分析評價。有基礎數據的區縣可開展近三年土壤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分析。

5.3.1.2 土壤環境問題診斷

從上一輪識別的土壤環境問題解決情況、土壤環境質量目標達成狀況等方面,回顧近幾年土壤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對仍然未妥善解決的現狀土壤環境問題予以精準識別。

結合區縣土壤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分析,全面分析區域土壤、地下水環境保護面臨的主要問題,深度剖析問題成因。

5.3.2 土壤環境風險管控目標

市級層面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重慶市“十四五”土壤生態環境保護(2021—2025年)》等國家和市級層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標和管控要求,以受污染耕地及重點建設用地安全利用為重點,確定了全市2025年、2030年土壤環境風險控制總體要求和指標。

各區縣應依據本區縣的相關規劃、行動計劃中對土壤環境質量的改善要求以及上一輪目標完成情況,合理調整土壤環境風險管控目標。原則上,各區縣直接利用市級層面確定的各區縣土壤環境風險管控目標成果,確需調整的,區縣確定的土壤環境風險管控目標不應低于市級確定的相應目標要求。

5.3.3 土壤環境風險防控分區調整

與上一輪相比,土壤環境風險防控分區劃定思路作局部調整:其中,農用地優先保護區由市級層面統一調整,各區縣不單獨調整;市級層面統一將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地塊、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區域、化工園區、填埋處置場、尾礦庫以及電解錳渣、鉛鋅礦、磷石膏、鈦石膏、赤泥等重點渣場區域新增為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各區縣補充完善矢量數據;各區縣對上一輪劃定的土壤超標區域/污染地塊、疑似污染地塊、重點風險源區域等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中管控企業/地塊進行回顧性分析,對不屬于本次新增的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對象但仍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企業/地塊保留為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

針對新增的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地塊根據《重慶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確定;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結合《關于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的意見》《重慶市進一步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控實施方案(2022-2025年)》等相關文件確定,主要指電鍍行業、鉛蓄電池制造業、再生鉛冶煉等重點行業在產企業;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區域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2021年重慶市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通知》(渝環辦〔2021〕35號)確定,主要指在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過程中經風險篩查確定的高度關注的在產企業地塊。市級層面統一提供新增的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清單,區縣在此基礎上補充生活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場名錄,并核實清單中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地塊、重點監管單位、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化工園區、尾礦庫(重點渣場)數量的準確性,并及時提交各區塊矢量數據。

5.3.4 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區管控要求

市級層面按照管控對象和污染源具體情況,結合國家、市級土地管理相關政策,對農用地優先保護區和各類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防控區總體管控要求進行了調整。

各區縣應在識別土壤環境質量現狀分析和問題識別的基礎上,結合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分析各類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防控區可能對周邊土壤、地下水造成的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提出針對性管控要求。

6 銜接資源利用上線,明確管控要求

6.1 資源利用現狀分析

6.1.1 水資源利用現狀分析

市級層面依據《重慶市水資源公報》等資料內容,分析了全市、“一區兩群”、各區縣水資源利用現狀和趨勢(包括2017-2021年近五年水資源量、供用水量、水資源消耗、用水指標等),回顧了全市和各區縣水資源利用指標執行情況,分析了市級層面水資源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區縣可利用已有的市級成果,結合收集的區縣資料,從區域總體和水環境控制單元兩個層面,深入重點分析區縣水資源利用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區縣,可將水資源利用現狀分析細化到重點工業園區。

6.1.2 能源利用現狀分析

市級層面依據近五年《重慶市統計年鑒》分析了全市能源消費現狀和趨勢(包括能源結構、能源消耗量、各能源消耗種類占比、各行業能源消耗比例、能源建設供應情況等),回顧了全市能源利用主要管控指標執行情況,分析了市級層面能源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

各區縣結合收集的區縣資料,參照市級成果開展能源利用現狀調查,分析能源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并將問題細化分解至各大氣環境管控分區。

6.1.3 土地資源利用現狀分析

市級層面結合自然資源部門的已有成果,對重慶市土地資源利用情況進行了分析,識別了全市土地資源利用存在的問題。

各區縣結合自然資源部門已開展的工作,分析區域內土地資源利用現狀和存在的主要問題。

6.1.4 岸線資源利用現狀分析

各區縣重點調查區域內岸線資源利用現狀與原“三線一單”岸線資源管控分段的符合性,識別不符合現行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岸線開發利用活動。

6.2 資源利用上線目標調整

市級層面銜接市級有關部門確定的各區縣資源總量、強度管控要求,對各區縣資源利用上線目標進行了調整。

各區縣原則上直接利用市級成果。如區縣政府有更嚴格的管控目標,可及時反饋市級技術團隊。

6.3 資源利用管控區劃分調整

6.3.1 生態用水補給區調整

各區縣根據近年來區縣水資源工程建設情況、水利水電開發建設、綜合整治情況等,識別區域內現狀減脫水河段,調整生態用水補給區,并及時反饋市級技術團隊。

6.3.2 土地資源管控分區調整

市級層面調整了土地資源管控分區劃定思路,將城鎮開發邊界劃為土地資源重點管控區。各區縣原則上直接利用市級成果。

6.3.3 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調整

各區縣按照區縣政府近年發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文件,校核各區縣高污染燃料區范圍,并及時反饋市級技術團隊。

6.4 資源利用管控分區管控要求調整

市級層面結合相關文件統一對生態用水補給區、土地資源管控分區、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等的總體管控要求進行了調整。

各區縣根據資源利用現狀分析識別出的問題,將具體資源利用管控要求落實到區縣總體管控要求和要素環境管控分區上,不單獨對各資源利用管控分區編制管控要求:水資源利用管控要求、岸線資源利用管控要求可分解至水環境管控分區上;能源利用管控要求可分解到大氣環境管控分區上。

7 生態環境問題識別和特征研判表

7.1 重點生態環境問題識別

各區縣匯總集成“三線”現狀分析和要素環境問題識別的基礎上,針對上一輪識別的區域重點問題,逐一回顧問題解決情況,對仍然未妥善解決的現狀問題進行精準識別。

其次,各區縣應結合區域發展戰略和規劃內容,對照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管理要求,圍繞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重點園區(企業),研判未來發展可能導致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

7.2 區域特征研判

各區縣根據區域的發展戰略分析與重點問題識別成果,編制各區縣區域特征研判表(詳見附表1),主要內容包括:地理空間特征、發展定位、發展現狀及規劃、生態環境現狀及目標、問題識別和管控方向等內容。區域特征研判表作為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區縣總體管控要求及單元管控要求調整的重要依據,將作為區縣調整成果審核階段的重點。

7.3 調整邏輯主線表

各區縣在完成發展戰略分析、“三線”調整和重點問題識別的基礎上編制區縣“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邏輯主線表(詳見附表2),總結戰略定位、發展格局、生態環境現狀及目標、生態環境主要問題的變化情況,總結突出本次調整工作開展的邏輯思路。

8 綜合環境要素管控分區,調整環境管控單元

8.1 環境管控單元調整原則

統籌銜接原則。環境管控單元調整成果應充分銜接生態保護紅線調整、各類保護地分布、城鎮發展與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規劃、戰略和規劃環評等工作,以及水、大氣等環境要素管控分區調整成果,統籌實施環境管控單元調整。

綠色發展原則。以主城都市區(中心城區、主城新區)、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三大區域為基礎,堅持“在發展中保護、在保護中發展”,環境管控單元的調整應綜合考慮區域發展需求與環境管理要求。

就高不就低原則。生態保護紅線、一般生態空間和要素環境管控分區中各類區域管控級別有重合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處理,盡量突出管控單元的優先保護級別,實施從嚴管控。

系統性原則。在環境管控單元調整過程中,結合重慶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生態環境主導功能等實際情況,依據空間的系統性特征,對疊加圖層進行適當取舍,合并空間相鄰、功能定位和環境管控要求等沒有明顯差異的管控單元,避免單元劃定過于破碎化。

8.2 優先保護單元調整要求

上一輪編制過程中,優先保護單元為生態保護紅線、一般生態空間、水環境、大氣環境優先保護分區的并集,并將各類保護地單獨劃為優先保護單元。同時,考慮到各區縣永久基本農田斑塊散亂、數量大,在環境管控單元的劃定中未將農用地優先保護區納入優先保護單元。

本次調整工作延續原優先保護單元劃定思路,并結合生態保護紅線、一般生態空間、水環境優先保護區、大氣環境優先保護區等要素環境管控分區調整成果,對原優先保護單元進行優化調整。其中,原優先保護單元中城市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等保護對象,由市級層面統一完成單元范圍調整;原優先保護單元中各類自然保護地,由市級層面統一對接市林業部門自然保護地優化調整預案成果,原則上每個自然保護地單獨作為一個優先保護單元;原優先保護單元中一般生態空間,由各區縣根據本次一般生態空間優化調整成果完成相應單元范圍調整。

8.3 重點管控單元調整要求

上一輪編制過程中,重點管控單元以水環境重點管控分區和大氣環境重點管控分區為基礎,將水環境四類重點管控區、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和大氣環境受體敏感重點管控區扣除掉優先保護單元的剩余部分納入重點管控單元。

本次調整工作繼續以水環境四類重點管控區、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和大氣環境受體敏感重點管控區等要素環境管控分區調整成果為基礎,對重點管控單元進行優化調整。將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工業園區、工業集聚區和存量集中連片工業用地)和大氣環境受體敏感重點管控區的區域調整為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進行管控。將水環境重點管控區扣除大氣環境高排放重點管控區和大氣環境受體敏感重點管控區外的剩余部分調整為非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進行管控。各區縣在進行重點管控單元調整時,可根據區縣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規劃分區、城鎮空間格局、規劃單元和工業園區布局等具體規劃內容對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進行細化。原則上每一個工業園區組團或工業集聚區可依托其所在行政單元內城鎮開發邊界和擬開發建設用地調整為獨立的工業城鎮重點管控單元。

本次調整完成后,全市重點管控單元的格局應維持穩定。各區縣可在后續動態更新中進一步對單元予以細化,但不應突破本次確定的重點管控單元邊界。

8.4 一般管控單元調整要求

一般管控單元為除優先保護單元和重點管控單元外的區域,以本次水環境一般管控區調整成果為依據完成邊界調整。

9 統籌要素管控要求,調整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9.1 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調整總體思路

維持現有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整體框架結構不變(全市總體要求、片區管控方向、區縣總體管控要求、管控單元具體管控要求等層級),市、區縣兩級按任務分工分別完成清單調整工作。市級層面統一調整全市總體管控要求和片區管控方向;各區縣負責完成區縣總體管控要求和管控單元管控要求的調整。

本次調整對區縣總體管控要求內容和形式作部分調整,區縣總體管控要求的定位調整為在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的基礎上,根據區縣重點管控單元存在的共性生態環境問題制定的總體管控要求。將原區縣總體管控要求中,為解決優先保護單元和一般管控單元中存在的獨立問題而制定的管控要求下沉至單元層面執行。調整后,管控要求執行層級發生如下改變:優先保護單元和一般管控單元執行市級總體管控要求和管控單元具體管控要求;重點管控單元執行區縣總體管控要求和管控單元具體管控要求。

9.2 全市總體管控要求調整成果

市級層面根據重慶市“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發布以來國家和重慶市相關環境保護政策、規劃、標準等文件變化情況,對全市總體管控要求內容進行了調整,并根據重點管控單元的細分歸類,對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進行了細化。

各區縣可結合區縣實際情況,積極反饋全市總體管控要求修改意見。

9.3 片區管控指引調整成果

市級層面結合全市“三線”現狀分析和環境問題識別,調整了中心城區、主城新區、渝東北三峽庫區城鎮群、渝東南武陵山區城鎮群四個片區的管控要求指引。

9.4 區縣總體管控要求調整技術要求

根據本次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調整總體思路,區縣總體管控要求是對重點管控單元市級總體管控要求的補充和完善。因此,區縣總體管控要求應根據區域存在的特有的共性生態環境問題,在市級總體管控要求上進一步篩選、細化、優化、補充,形成具有區縣差異的管控要求(詳見附表3)。

9.5 環境管控單元管控要求調整技術要求

9.5.1 環境管控單元管控要求調整總體要求

各區縣應結合各環境管控單元的生態環境主要特征、突出問題和環境質量目標,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導向,提出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管控要求。

優先保護單元應以解決單元中存在的具體生態問題為導向制定相應的管控要求。重點管控單元應聚焦單元突出的環境問題,調整原單元相應的管控內容,并增補減污降碳協同管控相關要求。單元管控要求表格參考格式見附表4。

9.5.2 區縣單元管控調整具體內容要求

(1)空間布局約束

禁止、限制開發建設活動的要求,不符合空間布局要求活動的退出要求表述可參照總體準入要求。

(2)污染物排放管控

現有源提標升級改造可表述為:現有……企業應限期開展提標升級改造,其……排放應逐步或依法限期達到……排放標準的……(某類或某級別)排放限值(含特別排放限值)。如有明確時間要求的,可注明。

新增源等量或倍量替代可表述為:新建……項目應實施……污染物等量或……倍量替代。

新增源排放標準有嚴于國家及地方標準等特殊要求的,其限制要求可表述為:新建……項目,其……污染物排放應達到……排放標準的……(某類或某級別)排放限值(含特別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績效水平準入可表述為:……污染物排放績效水平應達到……(某級別)水平。

分析識別單元內減污減碳協同減排潛力,提出相應的減污降碳協同管控相關要求。

(3)環境風險防控

用地環境風險防控要求可表述為:已污染地塊,應當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治理與修復,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后,方可進入用地程序。

園區環境風險防控要求可表述為:緊鄰居住、科教、醫院等環境敏感點的工業用地,禁止新建環境風險潛勢等級……的建設項目;園區應建立……環境風險防控體系。

企業環境風險防控要求可表述為:生產、存儲危險化學品及產生大量廢水的……企業,應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滲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廢水直排污染地表水體;產生、利用或處置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的……企業,在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過程中,應配套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4)資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資源利用效率要求可表述為:園區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得低于……;企業單位產品(或單位產值)的水耗(或取水量)不高于……,水重復利用率不低于……;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比XX年下降……,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XX年下降……。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可表述為:單位產品或產值能耗不高于……;萬元國內生產總值能耗下降……。

10 主要成果及要求

“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編制成果包括文本(研究報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圖集、矢量數據等。文本成果包括研究報告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清單內容含各區縣區域特征研判表、邏輯主線表、總體管控要求表和各環境管控單元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表。圖集成果要求需按《“三線一單”圖件制圖規范(試行修訂版)》要求提交相應成果圖集。矢量數據成果包括“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成果矢量數據和“三線一單”支撐矢量數據,需按《“三線一單”成果數據規范(試行)》要求提交相應矢量成果數據。

11 xx區縣“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調整方案研究報告參考大綱

前 言

1總則

1.1術語和定義

1.2調整工作目標

1.3范圍與時限

1.4主要依據

1.5重點任務與進度安排

2區域現狀與發展戰略

2.1區域自然地理概況

2.2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概況

2.3區域發展戰略定位及演變

2.4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區劃與總體目標

3生態保護紅線及生態空間管控調整

3.1生態現狀分析

3.2生態保護目標調整

3.3生態保護紅線調整

3.4一般生態空間調整

3.5生態空間調整結果

3.6生態空間管控要求調整

4大氣環境質量底線及分區管控調整

4.1大氣環境質量現狀與問題診斷

4.1.1大氣環境質量現狀分析

4.1.2大氣污染物排放現狀分析

4.1.3溫室氣體排放現狀

4.1.4大氣環境問題診斷

4.2大氣環境質量目標調整

4.3大氣環境管控分區調整

4.3.1原大氣環境管控分區

4.3.2大氣環境管控分區調整

4.4大氣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測算結果

4.5大氣環境管控分區管控要求調整

5水環境質量底線及分區管控調整

5.1水環境質量現狀

5.1.1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分析

5.1.2水污染源排放現狀分析

5.1.3水環境問題診斷

5.2水環境控制單元調整

5.3水環境質量目標

5.3.1水環境總體目標調整

5.3.2各控制單元目標調整

5.4水環境管控分區調整

5.3.1原水環境管控分區

5.3.2水環境管控分區調整

5.5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測算結果

5.6水環境管控分區管控要求調整

6土壤風險防控底線及分區管控調整

6.1土壤環境保護現狀及現存問題

6.2土壤環境風險管控目標調整

6.3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分區調整

6.3.1原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分區

6.3.2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分區調整

6.4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區管控要求調整

7資源利用上線及自然資源分區管控調整

7.1資源利用現狀及問題

7.1.1水資源利用現狀及問題

7.1.2能源利用現狀及問題

7.1.3土地資源利用現狀及問題

7.1.4岸線資源現狀及問題

7.2資源利用上線管控目標調整

7.2.1水資源利用上線管控目標調整

7.2.2能源利用上線管控目標調整

7.2.3土地資源利用上線管控目標調整

7.2.4岸線資源利用上線管控目標調整

7.3資源利用管控分區調整

7.4資源管控分區管控要求調整

8生態環境問題識別

8.1原生態環境問題及解決情況

8.2現狀生態環境問題識別及管控方向

8.3未來生態環境問題研判及管控方向

9環境管控單元調整

9.1原環境管控單元劃定成果

9.2環境管控單元調整

9.2.1優先保護單元調整

9.2.2重點管控單元調整

9.2.3一般管控單元調整

10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調整

10.1市級總體管控要求意見反饋

10.2片區管控指引意見反饋

10.3區縣總體管控要求調整情況說明

10.4各環境管控單元管控要求調整說明

11調整成果應用建議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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