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31 09:17
來源:中國固廢網
為鼓勵和支持各地積極開展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選編和公開工作,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各市收集梳理了一批優秀典型案例進行集中展示,供各級生態環境執法單位學習借鑒。
今年以來,晉城市以大練兵工作為抓手,以生態環境部監督幫扶反饋問題為主要線索來源,嚴厲打擊各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特別是在第三方服務機構弄虛作假案件辦理中,以聯合執法為突破口,以深挖重點案件為行動要求,充分發揮執法“利器”和“重器”作用,堅決以“零容忍”態度持續加大對弄虛作假問題打擊力度,對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形成震懾。與此同時,他們還緊扣大練兵考核要求,積極發掘并查處涉水案件、自然保護地案件、涉排污許可執法案件和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等“熱點”案件。
一、晉城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報告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23年2月9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晉城市機動車污染源監控平臺巡查發現,該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對車牌號為晉EXX170進行檢測時,疑似擅自變更檢測方法,降低檢測標準,并為該車輛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2023年2月10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現場通過調閱該公司原始檢測報告單發現,該公司擅自將該受檢車輛的驅動方式改為前驅,通過改變檢測方法,降低檢測標準限值后,為該車輛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18)的規范要求。
【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參照《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要求,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所得220元,處罰款15.5萬元。
【啟示意義】
機動車尾氣排放是大氣污染重要來源之一,個別企業為了追逐利潤,通過用擅自變更檢測方法、降低檢測標準等手段,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讓超標排放的機動車“帶病”上路。晉城市生態環境局采取線上+線下巡查的方式,對發現違規檢測行為露頭就打,營造守法經營的檢測市場環境。
二、晉城市某建筑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9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某建筑工地正在進行露天噴漆(普通油性漆),未安裝任何環保設施,產生的VOCs廢氣直接排放。通過調查該工程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
【查處情況】
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因該公司是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在責令改正后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滿足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首違不罰事項的適用條件,晉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在此次案件處理過程中認真落實“六穩”“六保”政策要求,依法對企業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將嚴格執法與熱情幫扶相結合,充分展現生態環境領域柔性執法理念,增強企業對柔性執法的獲得感和信賴感,有效規范了工地內的噴漆作業,幫助企業樹立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綠色發展理念。
三、晉城市某公司涉嫌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案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21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接到晉城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轉辦文件反映:在山西省某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內有道路施工。7月24日、26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該道路施工方為某工貿有限公司,該道路有兩處地段處于保護區核心區內,道路施工未取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準。經對破壞面積進行實地測量,測量結果:共計破壞面積736.3平方米。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晉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萬元。
【啟示意義】
自然保護區是典型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區域,對研究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法律明確規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嚴禁在自然保護區內進行開礦、開墾、挖沙、采石等活動。本案充分體現了自然保護地管理部門與生態環境保護部門通力合作,有效有力地打擊涉自然保護區內環境違法行為。
四、晉城市某食品公司在線監控設備未驗收案
【案情簡介】
2023年4月26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沁水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建設有一套設計能力為500m3/d的污水處理設施,安裝有在線監控設備,在線監控設備未驗收、未簽訂運維合同。隨即詢問了該公司負責人,負責人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表示認同。
【查處情況】
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沁水分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參照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PW-16中“違反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及運行管理制度的罰款幅度裁定-水污染物”相關標準要求,依法依規進行立案查處,于7月17日下達處罰決定書,處罰金額為8.8萬元。
【啟示意義】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全面地反映企業環境保護現狀的“眼睛”,為企業環境治理提供科學依據,也便于環境監管人員在第一時間掌握污染源排放情況,在污染防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沁水分局堅持“嚴管就是厚愛”理念,重拳出擊,依法查處,助推企業自覺守法,達到“打擊一例、警示一片、震懾一方”的良好效果。
五、晉城市某建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20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澤州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建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共5個排污口,分別是:1號、2號、3號粉料倉,干燥滾筒倉和冷料倉排放口。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1號、2號、3號粉料倉和冷料倉排放口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為1次/年;干燥滾筒倉排放口污染物的監測頻次為1次/半年。通過檢查相關污染物監測因子及頻次發現該公司2022年度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對1號2號3號粉料倉、干燥滾筒倉和冷料倉排放口開展監測。
【查處情況】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參照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要求,2023年4月12日下達處罰決定書,處以罰款人民幣4.2萬元。
【啟示意義】
2022年3月28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強典型案例指導,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有效震懾排污許可違法違規行為。晉城市生態環境局認真落實這一要求,加大對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排查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公示一起,持續保持嚴打高壓態勢,有效履行并督促排污單位認真落實在排污許可執法監管中的責任,取得了良好效果。
六、晉城市某公司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31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澤州分局執法人員對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廠區內有石粉露天堆放,堆存量約60噸,占地面積約15m2,未采取苫蓋等抑塵措施,對周邊環境有一定影響。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澤州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隨后,該公司向澤州分局遞交了整改完成情況報告,露天堆放石粉已于檢查當日清理進全封閉料棚。經案件集體審議委員會研究決定,該公司違法事實滿足山西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2022年版)首違不罰事項的適用條件。澤州分局于2023年6月8日對其下達了《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不予行政處罰,要求該公司引以為戒,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啟示意義】
為全力確保當地生態環境安全,有效防范化解生態環境安全風險,晉城市生態環境局澤州分局堅持嚴格執法與柔性執法并重,在持續保持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高壓態勢的同時,對符合《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適用條件的首次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免罰,實現了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和保護生態環境質量的雙贏。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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