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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時間:2023-09-28 10:29

來源:遼寧?省自然資源廳

遼寧省自然資源廳就《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落實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規范和指導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詳情如下:

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精神及《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等有關要求,落實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制度,規范和指導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統籌保護與發展,強化生態安全底線約束和部門協同,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嚴守自然生態安全邊界,促進生態優先、節約集約、綠色低碳發展。

二、規范有限人為活動準入

(一)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具體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目錄見附件1。

(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規范有限人為活動管控

(三)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需要開展不可避讓論證,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節約集約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以及原住民修筑生產生活設施的,無需開展論證。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由項目所在地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項目行業等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開展,可視情況踏勘;不可避讓論證報告由項目單位編制、完善。

(四)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涉及用地預審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預審,涉及新增建設用地審批的,保持現行審批層級不變;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用海預審、用海用島審批的,保持現行審批層級不變。

1.在項目用地、用海預審和規劃選址階段,開展不可避讓論證。符合要求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參考附件2),該認定意見納入預審申請報告中。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在出具用地、用海預審意見時,應重點審查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情形;單獨設立的海洋主管部門在組織項目用海預審時,由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是否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情形,海洋主管部門在用海預審意見中應作出專項說明。

2.在項目用地、用海、用島報批階段,批準前必須附省政府出具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

(1)由市、縣(市、區)政府審批或者直接報自然資源部受理由國務院審批的用海、用島項目,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出具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的辦理申請。

(2)其他由省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用地、用海、用島項目,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認定意見辦理申請隨項目報批主體材料一并上報。

(3)申請材料包括:①申請函;②市級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參考附件2);③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的有關材料,包括論證報告、專家意見等;④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審查,并根據實際情況征求省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有關主管部門意見。符合要求的,報請省政府出具認定意見(參考附件2)。原則上批次上報,緊急建設項目可“一事一議”上報。

(五)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應嚴格控制活動強度和規模,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

1.有具體建設活動的,且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的生產生活等設施修筑,在辦理規劃許可等手續時,應附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該認定意見(參考附件2),在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相關審查并征求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同意后,由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出具,跨縣(市、區)行政區的由市級人民政府出具。原住居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前提下修筑住房的,無需出具認定意見。

2.無具體建設活動的保護管理、調查監測、測繪、考古調查發掘、旅游宣教、文物保護等活動,活動實施單位向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備,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管理。

(六)開展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時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涉及利用無居民海島的,原則上僅允許按照相關規定對海島自然岸線、表面積、島體、植被改變輕微的低影響利用方式。

(七)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涉及地下遺跡自然保護地的,應由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管理。

四、規范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審批

(八)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僅允許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國家重大項目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濕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見附件3。

(九)國家重大項目(不含生態保護紅線內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由自然資源部進行用地、用海預審后,報國務院批準。在項目用地、用海、用島報批階段,需附具省級人民政府基于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意見。

(十)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的辦理程序如下。

1.項目預審階段,項目單位編制、完善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不可避讓論證報告,說明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必要性、節約集約和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項目行業等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嚴格審查項目的相應層級文件、規劃和方案等依據,開展初步論證。

2.項目報批階段,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請市級人民政府出具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的初步意見,并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的辦理申請。申請材料包括:①申請函;②市級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讓初步論證意見;③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的有關材料,包括論證報告、專家意見等;④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3.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可視情況組織踏勘。根據實際情況征求省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以及其他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意見。符合要求的,提請省政府出具生態保護紅線不可避讓論證的意見。

(十一)國家重大項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實施的,由項目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隨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一并報國務院批準。經國務院批準的調整方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十二)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五、加強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臨時用地管理

(十三)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所必需的臨時用地,應盡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尤其避讓自然保護地、重要濕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區、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及遷徙和洄游通道等重要生態空間。臨時用地確實無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的,應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建設單位使用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減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嚴格落實生態恢復責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監管責任。

六、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十四)對生態保護紅線內需逐步有序退出的礦業權等,由屬地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尊重歷史、科學評估、依法依規、逐步退出的原則,結合自然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退出實施方案,明確時序安排、補償安置、生態修復等要求,確保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

(十五)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人工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將重要生態區位的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逐步轉為公益林。

(十六)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水電、風電、光伏、海洋能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科學處置及生態修復。

七、全面落實監管職責

(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切實擔負起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主體責任,堅持上下貫通、橫向協同,構建生態功能保障體系,嚴守生態安全底線,高標準抓好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工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海洋主管部門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門嚴格生態環境監督;林業和草原部門嚴格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濕地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生態保護紅線的保護和監管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財政部門負責對納入地方預算的生態保護紅線監管資金及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的指導和監管;水利部門負責生態保護紅線內江河湖泊、水域岸線等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生態保護紅線內漁業水域、水生野生動植物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應急等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內相關有限人為活動的管理。

(十八)加強數據共享。堅持數字化改革引領,提升空間治理信息化水平。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成果、調整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與生態環境等部門實現信息及時共享,作為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生態環境監督的重要內容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據。

(十九)嚴格執法監管。加強生態保護紅線日常監管和對生態保護紅線內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監督,涉及違法違規用地用海用島用林、破壞生態保護相關設施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進行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依規追究其損害賠償等民事責任。

(二十)嚴格調整程序。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優化調整生態保護紅線布局。由市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納入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海洋等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編制全省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報請省政府審定,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2.自然保護地邊界范圍發生調整的,按有關規定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收到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的自然保護地調整范圍矢量數據和批準文件后,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批準文件組織調整生態保護紅線,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后實施。

3.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擬轉采礦權的,可申請將擬開采范圍調出生態保護紅線。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擬調出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省級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海洋有關部門,依據儲量評審報告明確開采擬占用地表或海域范圍,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更新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報自然資源部備案后實施。開采擬占用范圍涉及自然保護地的,應先申請將擬占用范圍調整出自然保護地。

4.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國務院批準的生態保護紅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為3年。試行期間法律法規和國家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遼寧省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以外區域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目錄

2.××關于××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參考模板)

3.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

附件1

遼寧省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以外區域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準入目錄

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軍事國防、疫情防控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其中包括:科研觀測、海洋觀測、氣象監測、地震監測、環境監測、水文監測、森林防火等設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柞蠶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其中,修筑生產生活設施包括:

(1)修筑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服務于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廣電、交通、水利、污水處理、垃圾儲運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設施農業等生產設施;

(2)修筑服務于原住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住房;

(3)修筑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原有的生產生活設施。

3.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4.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

5.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包括: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交通(含步道、棧道、索道、游船附屬設施等)、防洪、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消防、觀景臺、標識標志牌、旅游咨詢站(亭)、生態停車場、簡易休憩休息設施、科普宣傳、文化宣教、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等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

6.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信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以及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包括:

(1)公路、鐵路、航道、軌道、橋梁、隧道、電纜(光纜)、油氣、供熱等線性基礎設施和防洪、供水(含取口水)等基礎設施;

(2)輸電線路桿塔、通信(通訊)基站、廣電發射臺等點狀附屬設施;

(3)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

(4)河道、湖泊、水庫的治理及其堤壩岸坡加固、清淤及維修養護。

7.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

(1)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

(2)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

(3)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將開采擬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

(4)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

(5)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

(6)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

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8.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

9.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鄰國簽署的國界管理制度協定(條約)開展的邊界邊境通視道清理以及界務工程的修建、維護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附件2

××關于××項目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

(參考模板)

根據《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 號)要求,經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審查論證/審查,對**項目,出具如下認定意見:

1.項目屬于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目錄中第**種情形中的**活動。

2.項目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規劃過渡期表述:項目已納入正在組織開展聯合審查的**國土空間規劃。/有行業規劃或文件的表述:項目建設符合**行業發展規劃或**文件規定,符合相關產業政策。

3.項目不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約**公頃。

××省/市/縣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附件3

允許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范圍

1.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

2.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

3.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

4.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礦產勘查開采、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

5.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

6.按照國家重大項目用地保障工作機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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