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4 09:06
來源:寧夏生態環境
為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深化工作成效,進一步強化警示、宣傳作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選取2起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例予以公布。希望各地繼續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部門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公安、檢察各自專業優勢,通力合作,有效遏制同類案件發生。同時,進一步加大環境法治宣傳力度,引導企業規范管理危險廢物,切實增強企業及群眾法治意識和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案例一紀某某等人非法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6日,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惠農分局執法人員夜間巡查時,發現巡查區域的周邊空氣中含有刺鼻性氣味,這一情況立即引起執法人員的高度警覺,并第一時間對片區5公里區域范圍內工業企業、廢舊廠房等進行細致排查,最終在紅果子鎮某村隊發現氣味產生的源頭。經查,紀某某等人租賃惠農工業園區一個廢棄的牛場,在牛場內利用液體酚鈉鹽和廢酸反應生產粗酚進行外售,所產生的廢液用罐車拉運至紅果子鎮某村隊一村民院內,從車廂內罐體后尾方的閥門處連接一根皮質管子,通過埋入地下的兩個直徑2.8m高3m的圓柱形鐵皮無底罐體,向地下排放黑色、刺鼻性液體。經委托有危險廢物資質鑒定機構對所排放的液體進行檢測,土壤苯酚含量超出(GB5085.3-2007)標準3mg/L的極限,土壤內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險廢物,污染土壤6279.45立方米,折11303.01噸。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惠農分局和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分局立即將排放的有毒物質及受污染土壤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查處情況】
石嘴山市生態環境局惠農分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規定,于2022年5月10日,將紀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環境一案移交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分局。2022年5月11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分局經偵查取證后,將該案移送石嘴市惠農區人民檢察院。石嘴市惠農區人民檢察院于2022年6月10日決定批準逮捕紀某某、常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對涉案的邊某某、馬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2023年2月15日,紀某某等13人涉嫌污染環境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惠農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目前案件等待法院最終判決。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涉案人員眾多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涉案人員以“打游擊”的方式,在石嘴山市惠農區等多地實施排放有害物質的污染環境行為,在對本案的查處過程中,生態環境、公安部門通力協作、緊密配合,不僅對非法排放危險廢物的犯罪分子敲響警鐘,也為生態環境部門偵查此類案件提供了借鑒和參考,切實推動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有效落實。
案例二 馬某某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30日,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同心分局接到同心縣公安局《線索移交函》后,立即安排執法人員對位于同心縣韋州鎮石峽村一社的馬某某土法煉油點進行現場檢查。經查,馬某某在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于2022年2月至6月期間,將購進的污油泥作為原料,通過爐窯加溫提煉后,將罐底的黑色殘渣物質和含油塑料編織袋傾倒在爐窯西北角、未采取任何防滲措施的土坑內。吳忠市生態環境同心分局分別委托江蘇康達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對提取的黑色殘渣物質進行司法鑒定,委托寧夏澤瑞隆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對含油塑料編織袋傾倒點表層、中層土壤進行采樣監測。鑒定結論顯示,黑色殘渣物質是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監測報告顯示,土壤污染物中鉛、汞、砷含量,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表1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基本項目)三倍以上,鎳,銅含量均未超過《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表1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基本項目)十倍以上。在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同心分局的監督下,馬某某委托有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機構對傾倒的罐底黑色殘渣物質、含油塑料編織袋及表層污染土壤進行稱重(凈重17.54噸)并進行處置。
【查處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規定,吳忠市生態環境局同心分局將該案件移交同心縣公安局,經同心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提起公訴,銀川鐵路運輸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馬某某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政處罰決定書,主動繳納罰款。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非法排放危險廢物的環境犯罪案件,在接到公安部門移交的線索后,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啟動生態環境應急預案,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后立即控制案發地,及時開展現場勘查、取樣監測等工作,第一時間鎖定環境違法證據;公安機關控制主要當事人,發現與收集犯罪證據,保全現場執法影像資料,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確定當事人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案件現場勘驗、證據偵查階段銜接緊密,相互配合,打出“組合拳”,快速查處偵辦污染環境犯罪行為,有效預防環境污染風險。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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