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6-28 13:52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來信內容:
領導,你好!我想咨詢一下,現在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有沒有使用年限的要求,在2011年的《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暫行辦法》中第三十二條,明確了使用了8年的設備應當進行更換,后面2021年發布的《江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里面把相關條文進行了更新,沒有了相關條文。問:現在有沒有具體的法規或規定要求,自動監控設備有使用年限的要求,或者其它類似明確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
答復內容:
目前生態環境現行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等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強制報廢年限未作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因使用年限較長,導致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穩定運行的,應當予以更換。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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