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5-08 16:36
來源:深圳人大網
(七)商品市場(含集貿市場)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個體經營場所由經營者負責。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
(十)已出讓未開始建設的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十一)已納入政府儲備的國有未出讓土地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但是已移交各區管理的土地由各區負責;已移交建設單位未移交管理單位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十二)城市公共綠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三)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權屬用地責任主體的責任區域包含建筑退用地紅線地上區域。
轉移、調整為公共服務功能的區域,原責任主體應當與接管的責任主體辦理管理移交手續。
對責任主體難以確定或者劃分存在爭議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確定。
第十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體對責任區域內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責任主體不履行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的主體責任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財政性資金支付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由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承擔。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節 道路容貌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各種井蓋、溝蓋應當保持完好、正位。井蓋、溝蓋出現破損、移位或者丟失的,其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設立警示標志等保障行人行車安全的措施,并及時予以更換、正位或者補缺;未及時更換、正位或者補缺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城市橋梁橋下空間利用應當遵循安全至上、公益優先、合理利用、規范使用的原則,保障橋梁完好安全、橋下空間利用有序、橋梁養護維修便利。橋下空間利用單位負責利用場地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具體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商場、門店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經營的,應當符合規范。具體規范由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制定。
違反前款規定超出門、窗外墻擺賣、經營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違法擺賣、經營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方便群眾、布局合理、監管有序的原則劃定攤販經營場所。具體劃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制定。
除劃定的攤販經營場所外,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擺攤設點、銷售商品。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沒收違法堆放、擺賣的物品和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實行計劃管理,規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為。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推動占用同一空間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政府投資項目集中立項。在保證施工期間必要通行條件的情況下,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將相同施工路段的工程項目統一安排在同一時段內集中進場施工。未經市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不得開挖城市道路。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對行人安全、交通暢通和市容環境的影響。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將開挖城市道路、維修管道或者清疏排水管道、溝渠所產生的余泥、污物直接向城市道路排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未經批準開挖城市道路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污染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上空和住宅、樓宇之間設置架空管線。
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及其周邊的護欄、電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服以及其他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設置的架空管線。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設置各種設施,但是經批準或者根據規劃設置的設施除外。
因重大慶典活動或者建設施工,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報市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需要臨時占用公共場所的,應當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批準。
違反第一款規定,除占用城市道路依法應當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查處的以外,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每處設施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占用公共場所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占地面積處每平方米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場所設置設施的設置人是設施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人。設置人應當對設置的設施定期進行清洗翻新,保持外觀潔凈;有污染的,應當及時清理;主體破損的,應當及時予以修繕或者更換;喪失使用功能的,應當予以拆除;丟失的,應當及時補設。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處設施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車輛運載建筑廢棄物、泥土、沙石、水泥等,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防止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飛揚,并按照規定時間和路線行駛。
貨運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應當密封、包扎、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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