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8-23 13:32
來源:中國水網
近日,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了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試行)》,對實施范圍、實施程序、監督和保障予以明確。在河北省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中,對事項名稱、實施依據、免罰情形和適用條件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
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有關要求,規范我省生態環境輕微違 法行為免罰工作,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優化生態環 境保護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 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關于非現 場監管執法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是指我省各級生態環 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行 政相對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 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 定。
第三條 實施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應堅持合法、公正、 公開、客觀、全面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以及法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確保 過罰相當,防止畸輕畸重。
第四條 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應 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簽訂承諾書、幫 扶指導等措施,促進行政相對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五條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處罰。第六條 下列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 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在檢查 之日起 5 日內完成備案的;
(二)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未按時 編制,但處于建設階段,無污染物產生,企業主動停止建設或者恢 復原狀的;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審批,配套建設的環境保 護設施(措施)已按環評要求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已依法取得排 污許可證,污染物達標排放,未經驗收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 用后,在調試運行 12 個月內仍未驗收,經責令改正后按規定期限 和要求完成驗收的;
(四)建設項目投產時未經驗收,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已按照 環評建設完成并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被檢查發現后主動停 止生產,積極推進整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免予處罰;
(五)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都很小的企業事 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沒有填報,在檢查 之日起 5 日內完成填報的;
(六)環境保護設施升級改造項目實施后,未依法變更或重新 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建設單位,經責令限期改正的;
(七)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時間要求提交執行 報告、未及時開展自行監測,檢查發現后企業限期主動完成整改的;
(八)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 或者排放口設置、排放口標識設置不規范的,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 成整改的;
(九)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或未與生態環境部門 聯網,但已按要求開展自行手工監測,且污染物達標排放;
(十)未使用焊煙收集處理設施,首次發現,焊機不超過 4 臺, 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 檢查發現后企業限期主動完成整改的;
(十二)未設置或未規范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等危險廢物管 理不規范行為,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十三)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小于 0.1 噸或危險廢物獨 4 - 立包裝小于等于 2 個的,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 環境的;
(十四)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數據不全,但按照要求有記錄,經 現場檢查指出立即改正,并自整改之日起按照規范要求記錄的;
(十五)未按照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評估、環境安全 隱患排查治理、應急預案備案、應急培訓、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 備和物資及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且 3 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 事件,經責令改正及時完成整改的;
(十六)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按規定時限公開或公開內容 不全,或排污單位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按 要求及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
(十七)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環境污染后 果的情形。
第七條 一定期限內初次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且危害后果輕 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再次 出現同類型違法行為,按照自由裁量規定從重處罰。
(一)三個月內初次實施下列違法違規行為:
1.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按規定采取抑塵措施,經責令改正后及 時完成整改的;
2.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 數小于等于 0.1 倍,或者 pH 值大于等于 5 且小于等于 10 的或者噪 聲超標在 3 分貝以內,24 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
3.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密閉而未 密閉,經現場檢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4.自動監測設備故障超 6 個小時,按規定正常運營維護但未采 取手工監測,經責令改正后及時改正,且污染物達標排放的;
5.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 行,24 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已 聯網的在線監控企業日均值未超標的;
6.未按規范記錄危險廢物管理紙質臺賬,但已按要求在河北省 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申報了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 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且當日改正的;
7.未按規定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經責令改正后及時完成整改 的;
8.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二)六個月內初次實施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 小于等于 0.2 倍,或者噪聲超標在 5 分貝以內,24 小時內完成整改 并達標排放的。
(三)一年內初次實施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經監測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常規污染物單因子超標倍數 小于等于 0.3 倍,24 小時內完成整改并達標排放的。存在前款規定超過許可濃度排放污染物情形不予行政處罰的, 應當在 5 天內通過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自行限產、停產、積極采 取技術改造措施等方式減少污染物的超標部分排放量 2 倍以上。
第八條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且已按相關操 作規程或要求履職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九條 本清單未提及的其他可以免予處罰的情形,可以通過 集體討論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及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作 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第三章 實施程序
第十條 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調查 取證。生態環境部門調查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 立案并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于符合免予處罰條件的,應當在調查 終結后提出免予處罰的理由、證據和建議。
第十一條 對符合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 境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指導,確保環境違法行為整改到位。
第十二條 對于當場能夠及時改正的免予處罰問題,要留存影 像資料,記錄整改過程,同時督促當事人現場簽署《承諾書》,防 止類似問題再次出現,做好資料歸檔備案。
第十三條 對現場檢查時環境違法行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生 態環境部門應當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督促當事人現場簽署承諾書,合理確定 改正期限。對于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免予處罰問題,要嚴格履行立案調查 程序,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經集體研究討論后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闡明免予處罰的事實、 證據、依據和理由。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 求,做好調查取證、集體審議過程的記錄,做好違法行為證據和案 件審批過程記錄等案卷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有據可查。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 行政執法公示的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定期調度并評估各地生態環境輕微 違法行為免罰實施情況,將其貫徹落實情況作為執法稽查的重要內 容,嚴厲查處生態環境執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問題,一經發現立 即啟動“一案雙查”,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責問責。
第十七條 本辦法與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 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和《河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行政處 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在我省同時執行。因上級法規政策調整導 致本規定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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