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27 09:34
來源:財政部網站
中央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一項重要改革工作。2021年,各地區、各部門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取得明顯成效,在改善人民群眾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助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改革推進過程中,還存在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管理不夠規范、績效管理需要進一步加強、購買邊界把握不夠準確、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進展不夠平衡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大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力度、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2022年,經濟社會發展任務重、挑戰多,黨中央、國務院提出了精準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強化城鄉社區服務功能、大力拓寬就業渠道、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優化養老服務供給、促進教育公平與質量提升等發展目標任務。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重要決策部署,強化政府購買服務政策執行,充分發揮政府購買服務對于改善公共服務、創新社會治理和提升政府支出績效的積極作用,現就做好2022年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重點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大重點領域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力度
充分認識實施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的重要意義,尊重改革規律和客觀實際,統籌群眾需求和財力許可,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進重點領域政府購買服務改革,不斷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持續增進民生福祉,切實支持市場主體培育發展,有效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一)積極推進政府購買城鄉社區公共服務。按照國務院關于“十四五”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相關要求,在社區養老、托育、助殘、矯正、未成年人關愛、就業、衛生、教育、文化、體育、科普、法律、應急等公共服務領域,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將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交給社會力量承擔,提升城鄉社區服務效能,助推城鄉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二)加大政府購買公共衛生服務力度。適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工作需要,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核酸檢測、消毒消殺、防疫宣傳等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其他公共衛生服務工作,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
(三)推廣政府購買基本養老服務。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務實拓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領域和范圍,優化城鄉養老服務供給,支持社會力量提供日間照料、助餐助潔、康復護理等服務。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失能、高齡、無人照顧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支持。適宜通過政府購買提供的養老服務,政府不再直接舉辦公辦養老機構提供。確需由政府直接提供的養老服務,應當發揮好公辦養老機構托底作用。
(四)鼓勵政府購買就業公共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擴大就業服務供給,為勞動者提供更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為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農民工、殘疾人、零就業家庭成員等群體開展就業創業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就業幫扶舉措,促進社會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
(五)做好政府購買教育公共服務工作。在學前教育、職業教育等非義務教育領域,積極探索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改革,通過發放助學券、購買學位(服務)等創新方式,支持增加普惠性教育資源,提升教育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做好義務教育領域政府購買學位(服務)工作,規范開展購買活動,助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鼓勵推行政府購買優質在線教育服務,推動教育信息化發展和資源共享,助力發展更加公平更高質量教育。
(六)持續推進其他領域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繼續加大助殘、法律、青少年社會工作、文化體育、交通運輸、社會救助、公租房運營管理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領域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力度,提升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助力公共服務精準提供。
二、嚴格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管理
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有關規定開展購買工作,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全過程管理,著力提升政府購買服務管理的規范化、精細化、信息化水平。
(一)規范調整指導性目錄設置。尚未制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中央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的通知》(財綜〔2020〕57號)要求開展目錄編制工作,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并報財政部(綜合司、部門預算管理司)備案。各地要規范本地區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編制,省級財政部門編制的通用目錄一級目錄與二級目錄設置應與財綜〔2020〕57號文件保持一致。三級目錄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能夠與財綜〔2020〕57號文件保持一致的,應當保持一致。各地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三級以下目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通用目錄調整編制工作。
(二)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管理。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嚴格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完備合同要件,明確對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相關責任、監督管理要求,防范合同履行中的各種風險。不得超出法定期限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購買主體要加強政府購買服務合同履約管理,及時跟蹤購買服務合同履約情況,確保嚴格按合同約定執行,切實改變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重購買、輕管理”現象。各地區、各部門可結合不同領域特點,研究養老、就業、教育、衛生健康等特定服務項目合同履行中的權利義務、風險防控等事項。
(三)完善政府購買服務預算管理。加強政府購買服務財政承受能力評估,政府購買服務支出要納入預算。對預算未安排的事項,不得開展購買服務。落實民生政策管理要求,對不符合有關管理要求和未履行相關規定程序的服務事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績效管理鏈條,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新增重大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要做好事前評估。加強需求管理,在充分開展需求調查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購買服務需求,明確相關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技術保障,強化對購買服務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完整性、合規性、合理性審查和風險管理。加強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事中監控,強化績效評價結果應用,處理好項目績效評價與履約驗收的關系。合理運用第三方績效評價,不得借第三方績效評價推卸應當直接由政府履行的職責。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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