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02 11:34
來源:生態環境部
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具體情況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
《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已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生態環境部
2022年3月28日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2年3月29日印發
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有關決策部署,全面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制為核心,創新執法理念,加大執法力度,優化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能,構建企業持證排污、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共同監督的生態環境執法監管新格局,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堅強保障。
到2023年年底,重點行業實施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有效聯動,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基本形成。到 2025 年年底,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全覆蓋,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水平顯著提升,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執法監管體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實責任
(一)壓實地方政府屬地責任。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制度組織實施工作,強化統籌協調,明確部門職責,加強督查督辦。將排污許可制度執行情況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對排污許可監管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建立綜合監管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無法取得環評批復、影響排污許可證核發的歷史遺留問題,2023 年年底前,原則上固定污染源全部持證排污。(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二)強化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責任。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要嚴格落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依法履行排污許可監督管理職責,誰核發、誰監管、誰負責。進一步增強排污許可證核發的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斷提高核發質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排污許可證后管理,督促排污單位落實相關制度。(生態環境部負責)
(三)夯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排污單位必須依法持證排污、按證排污,建立排污許可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和責任事項,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健全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及時申請取得、延續和變更排污許可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運行自動監測設施, 提高自行監測質量。確保申報材料、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依法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信息,不得弄虛作假,自覺接受監督。(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
三、嚴格執法監管
(四)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流程,加強排污許可證延續、變更、注銷、撤銷等環節管理。修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發布新版排污許可證(副本),強化污染物排放直接相關的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管控。建立排污許可證核發包保工作機制,強化對地方發證工作的技術支持和幫扶指導。(生態環境部負責)
(五)加強跟蹤監管。加強排污許可證動態跟蹤監管,加大抽查指導力度。2023 年年底前,生態環境部門要對現有排污許可證核發質量開展檢查,依托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采取隨機抽取和靶向核查相結合、非現場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重點檢查是否應發盡發、應登盡登,是否違規降低管理級別,實際排污狀況與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是否一致。對發現的問題,要分級分類處置, 依法依規變更,動態跟蹤管理。(生態環境部負責指導)
(六)開展清單式執法檢查。推行以排污許可證載明事項為重點的清單式執法檢查,重點檢查排放口規范化建設、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實情況,抽查核實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信息公開內容的真實性。生態環境部組織開展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試點,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制定排污許可清單式執法檢查實施方案,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逐步推進清單式執法檢查。(生態環境部負責)
(七)強化執法監測。健全執法和監測機構協同聯動快速響應的工作機制,按照排污許可執法監管需求開展執法監測,確保執法取證及時到位、數據準確、報告合法。加大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以及停限產等特殊時段排放情況的抽測力度。開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數據、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的監督檢查。鼓勵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參與執法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負責)
(八)健全執法監管聯動機制。強化排污許可日常管理、環境監測、執法監管聯動,加強信息共享、線索移交和通報反饋,構建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問題銷號的排污許可執法監管聯動機制。加強與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銜接,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關于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數量、方式及特殊監管要求納入排污許可證,嚴格按證執法監管。做好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銜接,明確賠償啟動的標準、條件和部門職責,推進信息共享和結果雙向應用。(生態環境部負責)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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