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6 11:20
來源:中國固廢網
2022年3月14日,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通知,對《河北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2年3月20日。《導則》共分為7章和2個附錄,其中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源頭減量、收集和運輸,處置和利用,再生產品應用,環境保護和安全衛生等。此次《導則》修訂的主要內容是:調整、修改部分術語的定義;補充了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內容;增加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建筑垃圾內容;增加了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漿就地或就近使用,優化土方調配內容;補充了再生產品用于建設項目時的相關規定及各方責任要求;增加了建筑垃圾再生微粉在混凝土和砂漿中應用要求;增加了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材料相關技術要求;增加了再生骨料用于水處理生物填料內容。
各有關單位和公眾:
為推廣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和再生產品,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我廳委托河北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修訂了《河北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導則》,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有關單位和公眾在2022年3月20日前提出意見和建議,涉及修改重要技術指標時,應附上必要的技術數據。
聯系人:郅超
郵 箱:zhichao@hebmail.gov.cn
附件:河北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3月14日
附件:
河北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
1 總 則
1.0.1 為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建筑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規范再生產品的應用,制定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分選、處置、以及再生材料與再生產品的推廣應用。
1.0.3 國家和省對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有標準規定的,從其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的總稱,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不包括經檢驗、鑒定為危險廢物的建筑垃圾。
2.0.2 工程渣土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基礎開挖過程中產生的棄土。
2.0.3 工程泥漿
鉆孔樁基施工、地下連續墻施工、泥水盾構施工、水平定向鉆及泥水頂管等施工產生的泥漿。
2.0.4 工程垃圾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2.0.5 拆除垃圾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料。
2.0.6 裝飾裝修垃圾
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
2.0.7 建筑垃圾處理
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填埋、回填)、再生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全過程。
2.0.8 資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經處理轉化為有用物質的方法。
2.0.9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產生量的百分比。
2.0.10 分選
利用一定的工藝技術和裝備,將建筑垃圾中不同特性組分進行分類并歸集的過程。
2.0.11 骨料整形
利用一定的技術及裝備,通過改善骨料粒形、去除骨料表面漿體、降低針片狀含量值、減少微裂紋等方式提升骨料性能的過程。
2.0.12 再生材料
建筑垃圾經過處理后,得到的可以再次使用的原料。
2.0.13 再生產品
部分或全部利用再生材料制造的產品。
2.0.14 再生粉體
建筑垃圾在處置過程中產生或經專門加工形成的粒徑小于0.16mm粉體顆粒。
2.0.15 再生微粉
建筑垃圾在處置過程中產生或經專門加工形成的粒徑小于0.075mm的粉體顆粒。
2.0.16 再生骨料
分為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細骨料,由建筑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漿、石或磚瓦等加工而成,粒徑大于4.75mm的顆粒為再生粗骨料,粒徑不大于4.75mm的顆粒為再生細骨料。
2.0.17 再生混凝土
摻加不低于30%的再生骨料替代天然骨料配制而成的混凝土。
2.0.18 再生砂漿
摻加不低于30%的再生細骨料替代天然細骨料配制而成的砂漿。
2.0.19 再生級配骨料
摻用了再生骨料不低于50%的級配骨料。
2.0.20 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
由再生級配骨料配制的無機混合料。
2.0.21 再生瀝青混合料
回收瀝青路面材料摻配比不低于50%的瀝青混合料。
2.0.22 再生磚、砌塊與墻板
摻加不低于50%的再生骨料替代天然骨料,經攪拌、成型、養護等工藝過程制成的磚、砌塊、墻板。
2.0.23 輕物質
建筑垃圾中的木材、塑料、防水卷材、紙質物等密度較小的有機物。
3 基本規定
3.0.1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實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原則,嚴禁在收集、堆放、運輸、處置過程中,混入污泥渣土、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危險廢棄物等。
3.0.2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整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循環經濟規劃,舊住宅區、舊廠區、城中村改造,工業園區和城市新區建設等結合,因地制宜,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土地,減少污染,節約能源。
3.0.3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的布局遵循“全面覆蓋、運距合理、節能環保”的原則,根據區域內建筑垃圾存量和預測的增量等統籌確定。其生產規模和處置能力與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匹配,工程建設應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3.0.4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采用節能、環保、高效的技術裝備和安全、穩定的設備保障系統。可結合建筑垃圾原料特點、再生產品類型和性能指標,選用適宜的處置工藝。鼓勵采用先進的處置工藝,淘汰落后技術,提高資源化利用水平。
3.0.5 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將建筑垃圾的收集、分類、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等環節進行整合,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管控制度,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水平。企業的建設、運營和管理應符合《建筑廢棄物再生工廠設計標準》GB 51322、《固定式建筑垃圾處置技術規程》JC/T 2546和《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CJJ/T 134的有關規定。
3.0.6 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優勢,有關單位應建立建筑垃圾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對收集、分類、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等企業實行在線管理,實現部門協同、信息共享、智能服務等功能。
3.0.7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應優先就地利用,推行工程拆除與現場處置一體化模式,在確保揚塵管控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達標的前提下,可在拆除階段引入移動式建筑垃圾處理設備,對建筑垃圾進行現場處置后就地或就近利用。
3.0.8 建筑垃圾應優先考慮資源化利用,處理及利用優先次序宜按表3.0.8的規定確定:
3.0.9 當建筑垃圾中含有國家《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保部第39號令)中的危險廢物時,處置工藝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單獨進行收集和處置。
4 源頭減量、收集和運輸
4.1 源頭減量
4.1.1 規劃單位應將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理念納入到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中,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規劃體系,對城市建設量和拆遷量進行合理估算,制定城市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化和資源化的控制目標。
4.1.2 建設單位應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并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納入工程概算。
4.1.3 設計單位應優化建筑設計,積極推進建筑、結構、機電、裝修、景觀全專業一體化協同設計,推行標準化設計,推廣裝配式建筑,在保證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盡可能延長建筑使用壽命。
4.1.4 設計單位應將綠色建筑設計的理念融入到設計方案中,把減少或不產生建筑垃圾作為建筑設計的目標,降低資源浪費。
4.1.5 施工單位應在施工階段編制建筑垃圾減量化處理方案,制定建筑垃圾減量化計劃,確定減量化目標,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技術、管理和保障措施。
4.1.6 鼓勵建設及施工單位使用可再生、可循環利用的綠色建材和施工周轉工具。
4.1.7 推廣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以及商品房全裝修等建設方式。
4.1.8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物,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4.2 分類收集
4.2.1 建筑垃圾應根據其種類,以及資源化處置所需要求,從源頭嚴格做好分類收集、分類堆放。
4.2.2 建筑垃圾進入收集系統前宜根據收運車輛和收運方式的需要進行破碎、脫水、壓縮等預處理。
4.2.3 工程招投標文件及合同文本中,應明確建設單位、拆遷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各方關于建筑垃圾分類收集的職責。
4.2.4 在滿足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勵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采用移動式建筑垃圾處置設備,對建筑垃圾進行就地處理及利用。
4.2.5 工程渣土宜根據土層、類別、土性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表層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類、建筑垃圾混合。
2 可用作建筑原材料的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礫)石、巖石等,宜分類收集。
3 結合土方回填對土質的要求及場地布置情況,規劃現場渣土暫時存放場地。對臨時存放的工程渣土做好覆蓋,并確保安全穩定。
4.2.6 工程垃圾應根據建設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應在建設工程施工前編制完成。
2 樁基工程的工程樁樁頭、基坑工程的臨時支撐可統一收集。現場破碎、分離混凝土和鋼筋時,混凝土和鋼筋應分類堆放。
3 市政道路瀝青混凝土及水泥混凝土面層、水泥穩定碎石及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層應現場破碎,分類收集。
4 施工現場應設置建筑垃圾分類收集點,按木材、金屬、磚瓦、混凝土、塑料制品等分別堆放在收集點內,分類回收處置。
4.2.7 拆除垃圾應根據拆除工程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實施分類收集,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拆除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應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編制完成。
2 建(構)筑物拆除前必須拆除、騰空內部所有附屬構件、設備、家具、內裝、家紡、雜物等所有除主體結構之外的一切物品,并及時分類處置完畢。
3 附屬構件(門、窗等)可先于主體結構拆除,分類堆放。
4 主體結構拆除時,木材、金屬、廢磚瓦、混凝土塊、混凝土梁、柱、樓板構件或其他預制件、塑料制品等必須分類存放,分類回收處置。
4.2.8 裝飾裝修垃圾不得與生活垃圾混雜,其分類收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較大的裝飾裝修工程應在施工前編制完成裝修垃圾資源化利用專項方案。
2 住宅裝飾裝修合同中應明確業主、施工單位關于裝修垃圾分類收集及處置的職責。
3 裝飾裝修垃圾應分類收集,無機裝修廢料(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等)不應與有機雜物、金屬等混雜。
4 住宅小區應設置專門的裝飾裝修垃圾堆放點,非住宅類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垃圾應分類堆放于方便清運的位置,并及時安排清運。
4.2.9 鼓勵拆遷單位、運輸單位和建筑垃圾資源利用企業,采集和記錄廢棄混凝土、砂漿、磚瓦等的原始強度等級、原結構的用途和服役時間等信息。
4.3 運輸與轉運調配
4.3.1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運輸、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應由核準的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服務的企業運輸。分類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分別運輸。
4.3.2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統一編號、統一標識、統一密閉改裝、統一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實現建筑垃圾無塵化運輸和全程動態監管。
4.3.3 建筑垃圾運輸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應采用密封式貨車運輸。
2 建筑垃圾運輸車廂蓋宜采用機械密閉裝置,開啟、關閉時動作應平穩靈活。
3 建筑垃圾運輸工具應容貌整潔、標志齊全,車輛底盤、車輪無大塊泥沙等附著物。
4 建筑垃圾裝載高度最高點應低于車廂欄板高度0.15m以上,車輛裝載完畢后,廂蓋應關閉到位;裝載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量。
5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按核準的路線和時間行駛,運輸過程中嚴禁撒漏、揚塵、超載、超速。
4.3.4 建筑垃圾的運輸應在起點由排放單位,終點由接收單位分別確認、復核車輛號牌和實際裝載量。可建立多聯單制度,逐步實現網上信息共享、實時追蹤,在線會簽制度,并符合下列規定:
1 多聯單需記錄建筑垃圾數量、車輛號牌、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終點或建筑垃圾處置企業的地址等信息。
2 運輸企業應根據多聯單注明的線路、時間和地點,運送建筑垃圾至指定場所,并向終點管理單位或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提交經各方會簽的多聯單。
3 終點管理單位或建筑垃圾處置企業核實、確認多聯單信息后,出具結算憑證。
4 多聯單應記錄完整的會簽信息,運輸結束后由各相關單位備份并存檔。
4.3.5 暫時不具備堆填處置條件,但具有回填利用或資源化再生價值的建筑垃圾可進入轉運調配場,進場建筑垃圾應根據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飾裝修垃圾分類堆放,并應設置明顯的分類堆放標志。
4.3.6 轉運調配場堆放區可采取室內或露天方式,并應采取有效的防塵、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及時遮蓋,堆放區地坪標高應高于周圍場地至少0.15m,四周應設置排水溝,滿足場地雨水導排要求。
4.3.7 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周圍地坪不宜超過3m。當超過3m時,應進行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驗算,保證堆體和地基的穩定安全。當堆放場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時,應進行堆體和挖方邊坡穩定性驗算,保證挖方工程安全。
5 處置和利用
5.1 一般規定
5.1.1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根據建筑垃圾種類與成分,因地制宜,分類利用,降低處置成本,提高利用率。渣土類建筑垃圾可用于制磚和道路工程等原料;廢舊混凝土、碎磚瓦等宜作為再生建材用原料;廢瀝青宜作為再生瀝青原料;廢金屬、木材、塑料、紙張、玻璃、橡膠等,宜由相關專業企業作為原料直接利用或再生利用。
5.1.2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模式分為就地利用、分散處理、集中處理,優先就地利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直接或經處置后形成再生填料,可在有填料需求的工程現場就地利用。維修或改建的瀝青道路,其路面表面層銑刨后可就地采用瀝青路面再生技術加以利用。舊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穩定碎石及石灰粉煤灰碎石基層經破碎、加工后,可用于道路基層或底基層。
2 場地條件允許且噪音、揚塵等滿足環境保護要求時,建筑垃圾可在工程現場或建筑垃圾中轉場采用移動設備,分散處置后加以利用。
3 無法就地、分散利用時,建筑垃圾可運輸至固定場所集中處置,生產再生材料或再生產品。
5.1.3 建筑垃圾應根據來源、種類分類存放,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垃圾宜采取固定收集點或頂部覆蓋堆放方式。
2 裝飾裝修垃圾應采取固定收集箱或室內堆放方式。
3 堆放高度應滿足堆場地基承載力及安全要求。
5.1.4 建筑垃圾處置前應預先判別物料的重度、組分、粒徑分布等特性采取分類存放。
5.1.5 資源化處理工程進廠建筑垃圾宜以廢舊混凝土、碎磚瓦等為主,進廠物料粒徑不宜大于1m。
5.1.6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配備充足的建筑垃圾原料及再生產品堆場。其廠區布置以建筑垃圾處置和再生利用廠房為主體,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資源化利用應選用節能、環保、高效的設備。
2 根據建筑垃圾日處理規模、再生產品產量及交通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應規模的處置及再生利用設備。
3 生產線建造前應依照工藝流程需求進行整合設計,盡可能精簡設備數量,減少物料傳輸距離。處置工廠的原材料上料口,宜設置為進廠車輛可直接傾倒,提高物料周轉效率,降低能耗;加工處理后的再生材料存儲區,應靠近再生制品生產區,不宜二次倒運。
4 建筑垃圾處置的工藝流程中,必須設計輕物質分選工藝。
5 建筑垃圾處置系統宜布置在封閉的廠房內,以減少揚塵污染。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系統應根據其工藝特點,配備相應環保設施,滿足當地環保要求。
6 再生材料、再生制品根據產品種類、質量、規格等分類、分級存放,并及時采取防塵措施。
5.1.7 再生粉體可用于生產再生微粉。非活性再生微粉可作為再生填料,活性再生微粉宜用于制備礦物摻合料和道路用無機結合料。
5.1.8 存在堿骨料反應、受氯鹽、硫酸鹽腐蝕嚴重、受重金屬污染的廢棄混凝土、砂漿、磚等不得作為再生產品的原材料。
5.1.9 廢棄的輕骨料混凝土、加氣混凝土砌塊、石膏等不得用于生產再生粗骨料,可經分選、破碎、粉磨后,可作為非燒結磚、砌塊的摻合料。
5.1.10 建筑垃圾物料進廠至再生產品出廠的各環節應配備計量裝置,按進廠量和實際利用量分別計量和統計,并計算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進場建筑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率不應低于95%。
5.2 混凝土、磚瓦類建筑垃圾
5.2.1 混凝土、磚瓦類建筑垃圾的處理工藝應根據物料特性、資源化利用工藝、再生產品類型、市場銷售渠道以及客戶需求等綜合考慮確定,主要包括預處理、分選、分離、破碎、篩分、骨料整形、清洗、脫水、輸送、回收物處理等工序,各工序先后順序宜根據原料與產品確定,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兩種,固定式處理工藝流程可參考附錄A,移動式處理工藝流程可參考附錄B。
5.2.2 再生處理前應對建筑垃圾進行預處理,包括分類、預濕及大塊物料簡單破碎。預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況下應在拆遷現場做好預破碎工作,特殊情況下無法現場破碎時,加工廠應設置預處理作業區,并配備大塊廢棄物破碎處理設施與人工分揀設施。
2 大塊廢棄物預破碎后,其最大對角尺寸不宜大于1m,厚度不宜大于0.5m。
3 人工分揀設施應在揀選區設置,并配備人工分選作業平臺、小型物料運輸車或其他運輸工具。
4 大塊建筑垃圾的破碎設備,宜選用可移動式液壓錘或液壓剪。
5.2.3 分選分離包含除土、分選廢金屬、分選輕質物、磚混分離、瀝青-骨料分離、粉體回收等環節。分選工藝應在建筑垃圾處置的全過程設置,宜采用干法工藝,機械分選為主,人工分選為輔,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土宜在處置工藝前端設置,宜采用篩分法。
2 鋼筋、螺絲、鐵屑等廢金屬應采用磁選工藝分離。
3 輕質物分選可采用風選法,也可采用濕法工藝的浮選法。
4 鼓勵采用機器人分選工藝。采用人工分選時,人工分選平臺宜布置于物料輸送帶兩側。輸送帶宜為平皮帶,皮帶寬度不宜超過1400mm,帶速宜為0.2m/s~0.5m/s。
5 磚混分離系統應根據再生產品對再生材料的質量要求選擇。當再生材料用于生產結構用混凝土時,分選分離工藝流程應包括磚混分離系統,且磚混分離的效率不應低于85%。
6 分選分離過程產生的粉體應回收利用。
5.2.4 破碎篩分應結合分選工藝進行,并遵循下列原則:
1 根據物料特性及再生材料性能,選用一級、二級或多級破碎系統;每級破碎形成的超大粒徑物料可通過閉路生產工藝,返回本級破碎設備再次破碎。破碎設備應具備可調節破碎出料尺寸功能。
2 根據破碎后的物料特性、雜物含量,設置風選、磁選、光電分選等工藝分選分離物料和去除輕質物、鐵金屬等雜物。
3 破碎工藝后端宜設置多次循環篩分工藝,實現“多篩分,少破碎”功能。篩分設備宜采用振動篩,篩網孔徑應與再生骨料粒徑相匹配。
4 多級破碎系統宜設置中間料倉,形成各級獨立,也可二級或多級組合的破碎子系統,提高破碎篩分效率。
5.2.5 再生骨料整形工藝應根據再生材料的性能要求確定,可結合破碎篩分工藝進行,包含粒形改善、細度模數調整、砂粉分離、收塵等。骨料整形宜采用立軸沖擊式破碎設備,也可采用其他物理整形設備。
5.2.6 再生細骨料宜采用粉磨設備提升品質。粉磨可選用自磨、球磨、立磨方式, 可添加適量的助磨劑。
5.2.7 處置過程產生的粉體應回收利用。粉體回收系統應配備砂粉分離裝置和粉塵收集系統。
5.2.8 處置工藝設計時宜根據資源化利用要求,配置多道均化工藝。
5.2.9 處置工藝各環節的物料輸送應縮短距離,減少運輸環節。輸送帶應避免交叉,無法避免時,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5.2.10 建筑垃圾進卸料、堆放、處置及再利用各環節,應采取抑塵、降塵、除塵和收塵措施。處置工藝應科學設置除塵和粉塵回收系統,輸送設備的轉運點宜設置收塵裝置。
5.2.11 再生材料應分區分類儲存。粉體材料應按粒度及活性狀況分類罐裝儲存,儲存設施應采取防潮措施。
5.2.12 混凝土、磚瓦類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模式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磚瓦、再生砌塊及墻板、再生路基填料、再生粉料、協同生產水泥、堆山造景、直接回填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廢棄混凝土優先用于生產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應按用途分為建筑用再生骨料和道路用再生骨料兩類,并且每類按性能分為不同級別,以適用于不同的應用范圍。
2 廢磚瓦經分選、破碎、粉磨工藝處置后,可作為再生磚、砌塊。
3 可在現場就地處置,作為工程回填材料、樁體填料及軟土地基處理材料。
4 水泥窯協同處置建筑垃圾時,建筑垃圾處理過程中產生的輕質垃圾可以作為水泥窯燃料,利用其產生的熱量,減少水泥生產過程中的能耗;產生的粉體、土、低品質骨料等可以作為生產水泥熟料的原料。
5 用作再生填料時,應通過破碎篩分處置工藝,獲得滿足工程項目填料要求的最大粒徑和級配。
5.3 工程渣土、泥漿類建筑垃圾
5.3.1 工程渣土、工程泥漿應首先就地或就近使用,優化土方調配,按照土方開挖與利用平衡的原則,工程建設單位應優化施工場地平面規劃布置,在確保安全、環保、經濟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提高工程渣土(泥漿)就地回填預留量;統籌一定區域內不同工地的土石方開挖和基礎施工,按照運距最短的原則進行統籌調配,實現土方就近合理利用。
5.3.2 工程渣土應根據土層、類別、特性確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場地覆蓋、園林綠化、堆山造景、制備再生產品等。工程場地的表層耕植土優先用于園林綠化。
5.3.3 工程泥漿經固化、脫水處理后,泥餅可用作回填、場地覆蓋或制備再生產品。
5.3.4 工程渣土應進行重度、含水率等特性分析;不同土層形成的工程泥漿,宜分類處置,處置前應獲得泥漿成分、重度、含水率、黏度、含砂率、膠體率、失水率、酸堿度等指標。
5.3.5 工程渣土用作回填時,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回填需求和部位選擇相應類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直接作為填料的工程渣土,應滿足工程項目的填料性能要求。不滿足時,應采取改良處理措施。
2 河堤、海堤土石壩的內側閉氣土可采用滲透性低的淤泥或淤泥質粘土。
3 用作壓實填土地基的工程渣土,其類別和特性應滿足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的規定。
4 大型填方工程可選用有利于保持填方邊坡穩定的粉砂土、卵礫石等。
5 當工程渣土用作路基填料時,根據工程渣土的不同成分,對其進行嚴格的分選、分揀和壓碎處理,選擇合理的等級,以保證路基的強度和穩定性符合要求。
5.3.6 工程渣土用作各類廢棄礦山復綠工程的覆蓋用土以及園林工程種植用土時,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用作種植用土前應判定其對植物生長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可摻入植物營養土并混合均勻。
2 用作覆蓋用土時,渣土的滲透性應大于1×10-4cm/s,且覆蓋層厚度、邊坡穩定性能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
5.3.7 工程渣土用作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封場用土時,應根據封場土層構造選擇相應類別,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渣土可用作封場土底部的基礎層。基礎層作為排氣層使用時,應采用滲透性大的卵石、圓礫等。
2 封場的阻隔層應采用滲透性低、密封性能良好的淤泥、粘土等。
3 封場表層土應滿足5.3.5條的要求。
5.3.8 工程渣土、泥漿用作生產再生骨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優質的粉砂、砂土,經篩選、清洗工藝除泥后,其性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的規定時,可用作制備混凝土、砂漿的細骨料。
2 礫石、卵石及巖石等經除泥、破碎、篩選后,其性能滿足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規定時,可用作制備混凝土的粗骨料。
3 非單一土性的工程渣土,經破碎、篩分、分離、清洗工藝處置后,其性能滿足第1、2款的規定后,可用作制備混凝土、砂漿的粗骨料和細骨料。
4 工程泥漿分選后形成的砂、石骨料,其性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規定時,可用作再生粗、細骨料。
5.3.9 淤泥、淤泥質土、粘土、頁巖以及濃縮、脫水后的泥餅、處置后的工程泥漿等可用于生產陶粒、燒結再生磚和砌塊。其焙燒優先采用連續化、燒成時間短、熱利用率高的隧道窯生產工藝。
5.4 裝飾裝修類建筑垃圾
5.4.1 裝飾裝修類建筑垃圾中的廢棄混凝土、砂漿、石材、磚瓦、陶瓷可用于生產再生骨料;石膏、加氣混凝土砌塊等輕質材料可用于生產摻合料;廢棄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等根據材質分類回收利用。
5.4.2 堆放的裝飾裝修垃圾應及時處置。袋裝裝修垃圾應預先破袋,且袋內的固體廢棄物殘留率不應大于5%。
5.4.3 裝飾裝修垃圾應進行輕質物重量比例組分分析。輕質物分選滿足下列要求:
1 裝飾裝修垃圾處置前應通過人工和機器人揀選、機械分選等方式揀選雜物。
2 裝飾裝修垃圾處置過程應設置多級風選和篩分設備,分離輕質物。
5.4.4 裝飾裝修垃圾處置后形成的再生骨料,當其輕物質含量不滿足再生產品要求時,可選用風選或浮選等工藝予以分離。
5.4.5 裝飾裝修垃圾中的廢棄混凝土、石材、磚瓦、陶瓷、砂漿的處置及再生利用應符合5.2節的規定。
5.4.6 裝飾裝修垃圾中的廢木材、廢金屬、廢塑料和廢玻璃的再生利用應符合5.6節的規定。
5.5 瀝青類建筑垃圾
5.5.1 回收瀝青路面材料再生處理時,應篩分成不少于兩檔的材料,且最大粒徑應小于再生瀝青混合料最大公稱粒徑,不應有超粒徑材料。
5.5.2 瀝青類建筑垃圾回收和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回收和貯存過程中不應混入基層廢料、水泥混凝土廢料、雜物、土等雜質。
2 不同的回收瀝青路面材料應分別回收,按來源、粒級分別貯存。
3 回收瀝青路面材料的貯存場所應具有防雨功能,避免長期堆放、結塊。
5.5.3 瀝青骨料的分離宜采用熱振、冷淬工藝。
5.5.4 廢棄瀝青混合料的再生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回收的瀝青路面材料應及時處置,避免長期堆放、結塊。
2 瀝青混合料的再生分為廠拌熱再生、廠拌溫再生、廠拌冷再生和現場熱再生、現場冷再生。作為瀝青路面材料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瀝青路面再生技術規范》JTG/T 5521及《城鎮道路瀝青路面再生利用技術規程》CJJ/T 43的規定。
5.5.5 道路維修、改建時,宜采用瀝青路面再生技術就地熱再生或冷再生后生成路面瀝青混凝土。現場無法就地利用時,現場銑刨的舊瀝青混凝土也可分類收集、運輸至瀝青混合料拌合廠,經破碎、篩分后,作為瀝青混合料的原材料。
5.5.6 回收瀝青路面材料的再生處理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瀝青路面再生技術規范》JTG/T 5521的規定。
5.6 其他建筑垃圾
5.6.1 建筑垃圾中廢金屬的再生利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廢鋼鐵》GB 4223、《鋁及鋁合金廢料》GB/T 13586、《銅及銅合金廢料》GB/T 13587的規定。
5.6.2 建筑垃圾中廢木材的再生利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廢棄木質材料回收利用管理規范》GB/T 22529、《廢棄木質材料分類》GB/T 29408 的規定。
5.6.3 建筑垃圾中廢模板的再生利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 50743的規定。
5.6.4 建筑垃圾中的廢玻璃的再生利用應符合現行行業規范《廢玻璃回收分揀技術規范》SB/T 11108、《廢玻璃分類》SB/T 10900的規定。
5.6.5 建筑垃圾中廢塑料的再生利用應符合現行行業規范《廢塑料回收分選技術規范》SB/T 11149的規定。
5.6.6 建筑垃圾中廢橡膠的再生利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再生橡膠》GB/T 13460的規定。
6 再生產品應用
6.1 一般規定
6.1.1 再生產品用于建設項目時應滿足相關標準的規定,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 鼓勵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交通基礎設施、海綿城市、園林景觀等各類工程建設中,優先選用符合技術標準和設計、質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2 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地面道路和停車場,應優先采用再生產品。
3 建設項目的基礎墊層、圍墻、管井、管溝、擋土坡及市政道路的基層、底基層等部位,可采用再生產品。
4 房屋建筑工程中使用再生砌塊(磚)等產品占同種類產品的比例不低于10%;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使用再生粗骨料、再生砌塊(磚)、再生瀝青混凝土等產品占同種類產品的比例不低于20%。公路工程和預拌混凝土企業優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粗、細骨料。
5 政府投資或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綠色建筑示范工程應優先采用再生產品。
6.1.2 再生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類別、不同粒徑的再生材料應分開運輸和堆放。
2 再生材料和天然材料應分開堆放。
3 再生材料的生產原料及使用情況等信息應加以規范記錄。
6.1.3 鼓勵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磚及砌塊、墻板等生產企業,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再生材料替代率應經過嚴格的試驗驗證。
6.1.4 被污染或腐蝕的建筑垃圾不得用于制備再生材料,再生產品的放射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規定。
6.1.5 再生產品用于建設項目時應明確參建各方責任,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1 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明確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使用要求,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項目概(預)算時,合理估算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并計入工程造價,將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相關要求納入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
2 設計單位應在設計文件說明中明確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工程部位和產品種類。
3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4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要求進行施工。
5 監理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做好監督指導,發現未按設計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和違反有關技術標準的行為,責令施工單位改正。
6.2 再生混凝土與砂漿
6.2.1 混凝土與砂漿用再生細骨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細骨料》GB/T 25176的有關規定。
6.2.2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的有關規定。
6.2.3 混凝土與砂漿用再生微粉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微粉》JG/T 573的有關規定。
6.2.4 再生骨料混凝土和砂漿用再生骨料、技術要求、配合比設計、制備與驗收等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 240 的規定。
6.2.5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梁、板、柱、剪力墻、樓梯等構件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混凝土結構耐久性設計規范》GB/T 50476、《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 5074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 55、《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術規程》CECS 385、《再生混凝土結構技術標準》JGJT 443、《建筑廢棄物再生制品技術要求》DB13/T 1830等的規定。
6.2.6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公路工程時,再生骨料應按照現行行業標準《公路工程集料試驗規程》JTG E42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
6.2.7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路面混凝土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范》JTG D40和《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術規范》JTG F30的規定。
6.2.8 再生骨料混凝土用于橋涵混凝土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F50的規定。
6.2.9 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用作城市透水路面、停車場時,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程》CJJ/T 253的規定。
6.2.10 再生骨料砂漿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程施工廢棄物再生利用技術規范》GB/T 50743、《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 240的有關規定。
6.2.11 再生粉體用于混凝土和砂漿需經過嚴格的試驗驗證,用作混凝土摻合料的活性再生粉體,其性能指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廢混凝土再生技術規范》SB/T 11177的規定。
6.3 再生磚、砌塊與墻板
6.3.1 再生骨料用于再生骨料磚和砌塊的生產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 240的有關規定。
6.3.2 再生粉體用于再生骨料磚和砌塊的生產應滿足所制備的再生產品的性能要求。
6.3.3 再生骨料磚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承重混凝土多孔磚》GB/T 25779、《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磚》GB/T 24492、《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實心磚》JG/T 505、《蒸壓灰砂多孔磚》JC/T 637、《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 240 的有關規定。
6.3.4 再生骨料砌塊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GB/T 8239、《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GB/T 15229、《蒸壓加氣混凝土砌塊》GB/T 11968、《裝飾混凝土砌塊》JC/T 641、《再生骨料應用技術規程》JGJ/T 240的有關規定。
6.3.5 再生骨料透水磚的性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透水路面磚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再生骨料地面磚和透水磚》CJ/T 400的有關規定。
6.3.6 鼓勵企業研發和生產各種建筑垃圾再生裝配式墻板,各地可根據產品具體情況,參照國家現行相關標準《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GB/T 5123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 50666、《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1、《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預制混凝土剪力墻外墻板》15G365-1、《預制混凝土剪力墻內墻板》15G365-2,結合生產企業的產品標準及設計要求,進行再生裝配式墻板產品的檢驗及驗收。
6.4 再生級配骨料與無機混合料
6.4.1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再生粉體可作為再生級配骨料直接應用于道路工程,也可制成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應用于道路工程。用于道路路面基層時,其最大粒徑不應超過31.5mm,用于道路路面底基層時,其最大粒徑不應超過37.5mm。再生級配骨料與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JC/T 2281及現行地方標準《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程》DB13(J)/T 155的規定。
6.4.2 道路路床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最大粒徑不宜超過80mm。
6.4.3 再生級配骨料可以直接用于輕交通道路的底基層、透水型人行道的基層以及路床處理。
6.4.4 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按無機結合料的種類可分為水泥穩定、石灰粉煤灰穩定、水泥粉煤灰穩定三類。
6.4.5 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適用于各交通等級道路路面的底基層,適用于重、中交通和輕交通道路路面的基層,但不宜用于透水型面層材料的基層。
6.4.6 再生級配骨料和再生骨料無機混合料用于道路工程,其施工與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細則》JTG/T F20、《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1及現行地方標準《建筑垃圾再生集料路面基層施工技術規程》DB13(J)/T 155的規定。
6.4.7 水泥穩定渣土應用于道路底基層時,其配合比、施工及質量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路面基層施工技術細則》JTG/T F20、《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1的規定。
6.4.8 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材料應用于路基工程、路面基層、水泥混凝土構件時,其相關技術要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公路工程利用建筑垃圾技術規范》JTG/T 2321的規定。
6.5 其他再生產品
6.5.1 用于生產瀝青混合料的再生骨料,其顆粒級配、性能指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再生瀝青混凝土》GB/T 25033的規定。
6.5.2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經清洗、滅菌烘干、菌種培植、生物固化等無害化處理后可作為水處理生物填料,用于污水處理、水環境修復、海綿城市、濕地、河道建設等。再生水處理生物填料要求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固定式建筑垃圾處置技術規程》JC/T 2546的規定。
6.5.3 再生瀝青混合料應用于道路時,應滿足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瀝青路面再生利用技術規程》CJJ/T 43、《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1、《公路瀝青路面再生技術規范》JTG/T 5521的規定。
6.5.4 再生陶粒和陶砂可用于園林綠化。用于填充墻和建筑墻體、樓(屋)面隔熱保溫層的原材料時,其質量及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輕集料及其試驗方法》GB/T 17431.1的規定。
6.5.5 再生園林種植土可用于通用種植土和草坪土,其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綠化種植土壤》CJ/T 340的規定。
7 環境保護和安全衛生
7.0.1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符合國家、地方現行相關環保與安全衛生標準的規定。
7.0.2 建筑垃圾處置全過程噪音控制應配備大氣污染控制設施,并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系統應選取低噪聲運輸車輛,車輛在車廂開啟、關閉、卸料時產生的噪聲不應超過82dB(A)。
2 宜通過建立緩沖帶、設置噪聲屏障或封閉車間控制處理工程噪聲。
3 資源化處理車間,宜采取隔聲罩、隔聲間或者在車間建筑內墻附加吸聲材料等方式降低噪聲。
4 場(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要求。
7.0.3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和處置工程應設置雨、污分流設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堆場地表水污染周邊環境。
7.0.4 建筑垃圾處置包含清洗工藝時,應配套建設水循環系統,實現生產用水零排放。
7.0.5 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過程應通過灑水降塵、封閉設備、局部抽吸等措施控制粉塵污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廠區出入口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清洗建筑垃圾運輸車輛。
2 廠區內堆場、道路等可采取噴霧或專用機具灑水等措施抑制揚塵。
3 霧化灑水降塵措施灑水強度和頻率根據溫度、面積、建筑垃圾物料性質、風速等條件設置。
4 生產線應密閉并配套收塵、除塵設施,收集生產過程中的粉塵,局部抽吸措施抽吸頻率不宜低于6次/h。
5 再生細骨料等易揚塵物料堆場應采取封閉措施。
7.0.6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過程的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現行國家、地方相關標準和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的要求,揚塵排放應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 的規定。
7.0.7 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單位的勞動安全與職業健康設計應符合國家對工業企業安全衛生設計的有關規定。
7.0.8 從事建筑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的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專業培訓。
7.0.9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應按照規定配置作業機械和勞動工具。勞動衛生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T 12801 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應結合作業特點采取有利于職業病防治和保護作業人員健康的措施。
附錄A 固定式處理設施生產工藝流程
附錄B 移動式處理設施生產工藝流程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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