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3-11 09:37
來源:中國水網
2.落實農用地分類管理措施
嚴守耕地紅線,加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完成將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基本農田的劃定工作,全面落實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深入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確保優先保護類耕地質量不下降。
實施以“農藝調控、替代種植、土壤改良”為主要模式的安全利用措施,加強土壤和農產品協同跟蹤監測與效果評估。鼓勵采取種植結構調整、退耕還林還濕等措施,加大嚴格管控類耕地用途管控力度,開展生態修復、風險管控與跟蹤監測評估。
嚴格執行安全利用類耕地上農產品抽檢制度,加大市場流通環節大米及米制品抽檢力度。糧食和儲備、食品安全、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耕地土壤污染狀況和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推動在糧食收購、食品安全監管等環節的聯動把關。
3.持續推進復墾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
對擬開墾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復墾土地,依法進行分類管理,保障新增耕地的土壤環境質量。原則上禁止曾用于生產、使用、貯存、回收、處置有毒有害物質的工礦用地復墾為種植食用農產品的耕地。
(三)有效保障建設用地安全利用
1.強化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動監管
生態環境部門及時與規劃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共享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的相關信息。規劃資源部門及時與生態環境部門共享編制和調整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征收、收回、收購、出讓、劃撥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商服用地等活動中的地塊信息,共享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信息。經濟信息化部門及時與生態環境部門共享工業企業關閉、合并、轉產、搬遷信息。規劃資源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將疑似污染地塊、污染地塊空間信息疊加至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進行動態更新。
2.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普查、詳查、監測和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的地塊,以及經營性用地、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服用地的地塊等,按要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鼓勵因地制宜提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化解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與土地開發進度之間的矛盾。各區規劃資源部門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依法督促土地儲備機構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當事人依法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送交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記載。
3.優化建設用地規劃及準入管理
規劃資源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時,充分考慮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的風險,合理確定其土地用途;加強對污染地塊、敏感目標周邊土地再開發利用的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從嚴管控農藥、化工等行業中的重度污染地塊規劃用途,確需開發利用的,鼓勵用于拓展生態空間。原則上,對可能存在土壤污染的區域,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征詢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意見。
涉及成片污染地塊分期分批開發,以及污染地塊周邊土地開發的,各級人民政府及規劃資源部門合理安排土地供應時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續風險管控和修復影響周邊擬入住敏感人群。原則上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敏感類用地應當后開發。
持續更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不得辦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購、土地供應以及改變土地用途等手續。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以及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不得開工建設與風險管控和修復無關的項目。
4.推進建設用地風險管控、修復
健全并落實風險管控、修復施工過程環境管理制度,明確土壤修復內容和技術要求。加強土壤治理修復材料和藥劑的安全管理。逐步建立污染土壤轉運聯單制度,防止轉運污染土壤非法處置。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防止污染擴散。嚴控農藥類等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和修復過程中產生的異味等二次污染。鼓勵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視頻監控等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監控污染地塊風險管控、修復與開發利用。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等相關技術報告的評審把關,定期公開相關報告評審通過情況。強化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項目施工,以及暫不開發利用地塊風險管控的信息公開。
鼓勵試點區探索建設土壤集中處置基地和“環境修復+開發建設”模式,緩解修復周期與開發時序矛盾,促進土壤資源化利用,助力城市更新和轉型發展。
5.實施風險管控、修復地塊的后期環境監管
地塊治理修復后至供地前,土地儲備機構做好地塊環境管理,采取圍欄等方式,避免無關活動對土壤造成擾動。對修復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達到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地塊以及實施風險管控的地塊,根據再開發利用不同環節,分類實施后期環境監管,保障用地安全。
(四)加強地下水環境保護與管理
1.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
依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按照保護區、治理區、防控區落實地下水污染分區防治措施,形成地下水污染分區防控體系,實施地下水污染分區防控管理。
2.持續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評估
針對未達到水質目標要求的國考點位,有關區人民政府應抓緊編制地下水質量達標或保持方案,明確防治措施。逐步開展地下水地質背景調查,研究地下水超標因子背景值。
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申領排污許可證時,載明地下水污染防滲和水質監測相關義務,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并進行監測。根據地下水潛在污染特征,科學設計監測井位置和深度,加強監測井建設質量控制和運行維護。根據國家要求,逐步推進化學品生產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化工類和金屬制品類工業園區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工作計劃,開展園區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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