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1-11 15:43
來源:浙江省住建廳
近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意見要求,建筑垃圾要按照工程渣土、廢棄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五大類實行分類處理,末端則要以資源化利用為導向。
到2022年底,各縣(市、區)擁有1個以上建筑垃圾末端處置設施,設區市建筑垃圾產消能力基本平衡,建立跨市域處置協調機制。
到2023年底,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分類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源頭減量、規范處置、監管閉環、整體智治的數字化治理體系。
到2025年底,全省建筑垃圾處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達90%以上,數字化綜合監管水平居全國前列。
在源頭管控環節,意見提出,落實源頭減量,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建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嚴格落實國家綠色設計、綠色施工等規定和技術標準,積極推進建筑工業化,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加快推進裝配式裝修,推廣使用可再生、可循環利用的綠色建材和施工周轉工具。堅持“誰產生、誰負責”,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建筑垃圾減量化首要責任。督促建設單位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指標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和“優質工程”評價推薦的條件。
在分類投放環節,意見強調,推行分類處理,將建筑垃圾分為工程渣土、廢棄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五大類,并以末端資源化利用處置為導向,推進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等進一步細分,暢通分類處置渠道。各類建設、拆除和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各類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垃圾分類標準,嚴格做到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并落實防塵降塵措施。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存放到指定地點,依法規范處置。禁止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類后屬于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在中間收運環節,意見要求,嚴格運輸監管,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制度,各類工程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車船運輸路線、核定載重、核定裝卸貨點等關鍵環節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無證運輸、未密閉運輸、超經營范圍運輸、超速超載、拋撒滴漏、沿途丟棄、不按規定路線與時間運輸等違法行為。健全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主動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船信息。完善碼頭和水陸聯運監管體系,嚴格規范碼頭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水陸轉運監管體系,推進接駁、水運、卸貨信息化監管。
在末端處置環節,意見指出,強化消納管理,科學預測建筑垃圾產生量,配套建設布局合理、量能充足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全面治理非正規建筑垃圾堆放點,嚴厲打擊建筑垃圾擅自消納處置行為。鼓勵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參與建設、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立消納定價市場化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導向機制。加強建筑垃圾消納信息公開力度,主動向社會公布本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以及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未利用土地整治等建筑垃圾消納處置信息。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運營監管,完善管理制度,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消納場所規范、安全運行。
推進綜合利用,依法簡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加快補齊能力缺口,推動規模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示范項目建設。發揮財稅引導帶動作用,通過稅收優惠、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企業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拓寬投融資渠道,引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參與建筑垃圾源頭分類、中間運輸、末端處置和利用全過程。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的制度體系、標準體系和再生產品市場推廣機制。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將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列入新型墻材、綠色建材等目錄,鼓勵在政府投融資為主的公建項目中優先使用。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及再生產品應用納入“綠色建筑”“綠色建造”等評價體系。
此外,意見還在工作統籌、處置核準、跨市處置、全程智治、一體監督等方面作了細致要求。
附公告全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全域“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20〕2號)等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對標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貫徹新發展理念,秉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以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導向,結合“無廢城市”建設,加快完善建筑垃圾源頭產生、分類投放、中間收運、末端處置的全過程管控體系,全面提升數字化治理水平,打造更加優美的城鄉人居環境,為建設新時代美麗浙江作出更大貢獻。
(二)主要目標。到2021年底,全省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達60%以上,基本建成省級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到2022年底,各縣(市、區)擁有1個以上建筑垃圾末端處置設施,設區市建筑垃圾產消能力基本平衡,建立跨市域處置協調機制。到2023年底,全面推行建筑垃圾分類管理模式,基本建立源頭減量、規范處置、監管閉環、整體智治的數字化治理體系。到2025年底,全省建筑垃圾處置能力充足,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達90%以上,數字化綜合監管水平居全國前列。
二、重點措施
(一)強化工作統籌。將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及循環經濟發展規劃的銜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編制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將建筑垃圾消納場、資源化利用設施用地納入市縣國土空間規劃,予以用地保障。以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類回收利用體系,加快推進建筑垃圾分類處理和綜合利用,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體系,提升建筑垃圾綜合治理水平。鼓勵各地加快推動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強化法治保障。
(二)落實源頭減量。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建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嚴格落實國家綠色設計、綠色施工等規定和技術標準,積極推進建筑工業化,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加快推進裝配式裝修,推廣使用可再生、可循環利用的綠色建材和施工周轉工具。堅持“誰產生、誰負責”,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建筑垃圾減量化首要責任。督促建設單位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招標文件和合同文本,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措施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并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具體落實。將建筑垃圾減量化指標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和“優質工程”評價推薦的條件。
(三)推行分類處理。將建筑垃圾分為工程渣土、廢棄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五大類,并以末端資源化利用處置為導向,推進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等進一步細分,暢通分類處置渠道。各類建設、拆除和裝修工程(以下簡稱各類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垃圾分類標準,嚴格做到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并落實防塵降塵措施。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存放到指定地點,依法規范處置。禁止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分類后屬于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交由具備相應處置能力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完善處置核準。依法嚴格落實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和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全面推行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一網通辦”。要求各類施工場地安裝在線監測和視頻監控設備,實現與當地有關主管部門聯網。進一步規范基坑開挖、回填作業,限額以上建設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后方可開工。各類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依法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明確建筑垃圾預計產生量、處置去向等關鍵要素,做好現場公示,并依法報工程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拆除垃圾應當在產生后及時清理完畢。全面實行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全過程電子聯單管理,實現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和流向等情況可追溯、可查詢,并實現信息共享全覆蓋。
(五)探索跨市處置。建筑垃圾原則上在各設區市行政區域內統籌消納,對產生量超出本市處置能力,確需跨市處置的,移出地市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接受地市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協商溝通,并由移出地將跨市處置的種類、數量、期限、路線、產生地、消納地、運輸和處置企業等關鍵信息錄入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根據“誰排放誰補償,誰處置誰受益”的原則以及市場化價格機制,探索建立政府間跨市域處置建筑垃圾的協同處置與生態補償機制。建筑垃圾跨省貯存、處置和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加強與長三角省市的對接,建立健全跨省(市)建筑垃圾偷倒違法查處協作機制。
(六)嚴格運輸監管。依法嚴格執行建筑垃圾運輸處置核準制度,各類工程的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車船運輸路線、核定載重、核定裝卸貨點等關鍵環節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無證運輸、未密閉運輸、超經營范圍運輸、超速超載、拋撒滴漏、沿途丟棄、不按規定路線與時間運輸等違法行為。健全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主動向社會公布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及運輸車船信息。完善碼頭和水陸聯運監管體系,嚴格規范碼頭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垃圾水陸轉運監管體系,推進接駁、水運、卸貨信息化監管。
(七)強化消納管理。科學預測建筑垃圾產生量,配套建設布局合理、量能充足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全面治理非正規建筑垃圾堆放點,嚴厲打擊建筑垃圾擅自消納處置行為。鼓勵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參與建設、經營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立消納定價市場化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導向機制。加強建筑垃圾消納信息公開力度,主動向社會公布本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以及工程回填、堆坡造景、低洼填平、未利用土地整治等建筑垃圾消納處置信息。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所運營監管,完善管理制度,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消納場所規范、安全運行。
(八)推進綜合利用。依法簡化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加快補齊能力缺口,推動規模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示范項目建設。發揮財稅引導帶動作用,通過稅收優惠、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企業參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拓寬投融資渠道,引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延伸產業鏈條,參與建筑垃圾源頭分類、中間運輸、末端處置和利用全過程。完善建筑垃圾資源化的制度體系、標準體系和再生產品市場推廣機制。加大政府綠色采購力度,將符合標準的建筑垃圾資源化產品列入新型墻材、綠色建材等目錄,鼓勵在政府投融資為主的公建項目中優先使用。將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及再生產品應用納入“綠色建筑”“綠色建造”等評價體系。
(九)實行全程智治。落實數字化改革要求,加快建設省市縣三級聯網、多跨協同的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實現多部門數據共享。通過匯集、分析和共享各類數據信息,實現建筑垃圾從源頭產生、分類投放、中間收運到末端處置的全過程數字化閉環監管。依托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以及衛星遙感、電子聯單、在線監控等科技手段,強化數據智能分析、行為監測預警,充分利用數字技術促進建筑垃圾產生、運輸、處置的智能調配、高效處置,實現建筑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現代化。全面推進信息公開,依托建筑垃圾綜合監管服務系統,建立健全各市縣建筑垃圾產生與處置利用信息發布機制,及時發布建筑垃圾處置企業“紅黑榜”,實現一個平臺展示、一個平臺發布、一個平臺監管。
(十)強化一體監管。建立完善由市容環境衛生、發展改革、經信、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組成的協同監管與聯合執法機制,按照“零容忍、嚴懲處、溯源頭”的原則,嚴厲打擊偷倒偷運、阻擾執法等破壞生態環境或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行為。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評價機制,加強對建筑垃圾各方主體和各環節監管,將建筑垃圾違法行為處罰情況納入涉事單位和個人的不良信息信用檔案。健全完善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規則,健全誠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機制。
三、組織保障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高度重視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把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計劃和重點工作清單,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編制專項工作規劃,明確目標任務,確定部門職責,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關制度與配套政策,確保工作順利推進。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各地相關工作的指導,對工作不力的市、縣(市、區)按照工作權限進行約談或問責。
(二)明確協同職能。建筑垃圾治理實行“屬地為主、條塊結合”原則,治理成效納入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目標責任制考核。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推進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工作機制;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信用管理工作;經信部門負責制訂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的政策,引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培育行業骨干企業;公安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擊建筑垃圾違法犯罪和黑惡勢力;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統籌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用地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將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省級生態環境督察內容,指導做好建筑垃圾中分選出的危險廢物規范處置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和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應用推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運輸工程源頭管控以及營運貨車、水運接駁監管,指導再生產品在交通建設領域的應用推廣;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源頭管控,指導再生產品在水利領域的應用推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工程監管,指導工程渣土在農業和農村領域內的可再生綜合開發利用;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大再生產品的市場抽檢力度;綜合執法部門負責依職責權限查處建筑垃圾違法行為;財政、稅務部門負責落實財稅優惠政策。
(三)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傳,推進綠色節儉理念深入人心。發揮輿論導向和媒體監督作用,強化對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曝光,提高公眾規范處置建筑垃圾的自覺性。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指導作用,宣傳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廣典型經驗,激發社會投資動力和活力。建立健全建筑垃圾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引導公眾監督舉報違法排放、傾倒、處置建筑垃圾行為,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氛圍。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29日
相關術語及釋義
一、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二、建筑垃圾大分五類:包括工程渣土、廢棄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
1.工程渣土: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建設過程中開挖土石方產生的棄土。
2.廢棄泥漿:各類建(構)筑物樁基礎、基坑圍護結構以及泥水盾構、管網暗挖等施工產生的廢置和剩余泥漿。
3.工程垃圾: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新建、改(擴)建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瀝青混合料、砂漿、模板等棄料。
4.拆除垃圾:各類建(構)筑物、管網、道橋等在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金屬、木材等廢棄物。
5.裝修垃圾: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混凝土、砂漿、磚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氣混凝土砌塊、金屬、木材、玻璃、塑料等廢棄物。
三、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率:一定時期內,當地建筑垃圾直接利用以及資源化利用體積量,占同期建筑垃圾產生總體積量的百分比。
四、建筑垃圾資源化再生產品:以建筑垃圾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構件、再生骨料砂漿、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磚、再生混凝土砌塊、再生混凝土墻板、燒結磚和燒結砌塊等)。
省級相關單位名單
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國資委、浙江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綜合執法辦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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