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1-07 13:59
來源:佛山市城管執法局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1年12 月1日十五屆佛山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現就《辦法》立法背景、立法依據、立法目標、立法任務以及主要亮點進行政策解讀。
有哪些亮點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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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法》立法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踐行綠色發展理念,適應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新形勢的客觀需要。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加快建立綠色生產和消費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態文明城市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發展意義。一方面,可有效減少資源消耗與污染,促進清潔生產與環境保護,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和綜合利用,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保障低碳環保,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另一方面,減少生活垃圾處置量,緩解處置設施建設壓力,有利于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促進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為此,我市必須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法治保障,為推動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是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法治化、精細化、科學化管理,實現源頭減量,破解“垃圾圍城”危機的迫切需要。垃圾處理是當今世界城市化進程中環境保護和環境治理的重大難題,是代表著城市建設和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指標。據統計,2015-2019年間,佛山市生活垃圾平均日清運量由2015年的8988噸/日,上升到了2019年度的11951噸/日,平均年增長率達到7%以上。在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因“鄰避效應”等諸多原因而難以落地和正常穩定運行的情況下,傳統的“全收集、全處理”生活垃圾收集、轉運、運輸和處理的被動模式越來越不能妥善解決生活垃圾問題,“垃圾圍城”的危機始終未能徹底解除。只有轉變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屬地負責、社會參與,通過制定規章,逐步建立“源頭避免產生-中端資源回收利用-末端分類資源化處理”的垃圾管理新模式,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產生,提高資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解決我市“垃圾圍城”危機。
二、《辦法》立法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重點參考《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廣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三、《辦法》立法目標
為了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及可持續發展,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水平,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水平,融入基層社會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方面是在管理體制層面,對垃圾分類工作涉及的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作出界定與規定,以便形成合力,促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有序開展。另一方面是在操作層面,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形成“大分流、小分類”的總體格局,確定符合我市實際情況和有利于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構建具有我市特色的“前端分類減量,中端大類分流,末端資源利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模式。體現強制分類要求,實行多措并舉、獎懲結合,便于在全市全面推進垃圾分類工作,形成從源頭減量到末端處理全過程的管理規范。
四、《辦法》立法任務
《辦法》的主要任務是銜接上位法,結合地方實踐進行適當細化及延伸,建立以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為核心的全過程生活垃圾治理體系,形成一套分類方法恰當、責任劃分清晰、操作便捷、具有剛性約束力的垃圾分類管理體系。
《辦法》對源頭減量與資源化利用、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規劃和建設、社會參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進行規范,加強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
五、《辦法》主要亮點
(一)明晰了生活垃圾分類責任
推行垃圾分類制度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過問、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關鍵小事和事關社會穩定的民生大事,關系每個居民的日常生活,涉及各行各業具體工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是復雜的系統工程。
一是明確部門職責,《辦法》規定了政府、城管執法、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的垃圾分類管理責任。
二是規定單位、家庭、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基本義務。每個單位、每個家庭、每個人都是生活垃圾的產生者,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養成垃圾分類習慣,逐步將垃圾分類轉化為自覺行動。
三是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和職責。城鎮居住地區如住宅小區已委托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農村居住地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等。
四是規定了收集、運輸、處理企業的行業規范、操作規程和職責。
(二)規定了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具體措施
一是《辦法》明確單位、家庭和個人對其產生的生活垃圾承擔源頭減量的基本義務。既向社會傳遞一個明確的信號,垃圾分類應從垃圾源頭減量開始,同時又要做好分類投放,才能形成社會合力,促進生活垃圾變廢為寶,實現資源化利用。
二是明確生產流通領域減量要求。針對產品過度包裝的問題,規定執行國家、省關于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優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或者無毒無害的材料,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商場、超市、藥店、書店、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無償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針對快遞包裝與日俱增的問題,規定在電子商務、快遞等行業推廣使用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環保填充物等環保包裝,并運用計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電子商務、快遞等行業應當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膠帶使用量,提高使用45毫米寬度及以下的膠帶封裝比例,提高免膠帶紙箱應用比例。
三是明確消費領域減量要求。為推行綠色辦公,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內部辦公場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推行綠色辦公。
(三)細化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可操作性
一是規定分類投放具體要求。對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日常廢棄的花卉綠植、廢棄的年花年桔、綠化作業垃圾、體積較大的廢棄家具、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投放進行了明確規定,細化便民措施,公開收運單位及聯系方式,對投放體積較大廢棄家具、年花年桔、可回收物提供便利。
二是規定定時定點投放制度。由于垃圾分類投放需要改變原有的投放習慣,從而適應垃圾分類投放的具體要求。《辦法》明確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逐步建立居住地區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投放時間段。家庭廚余垃圾每日投放時間段原則上不少于兩個。同時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邊環境整潔,實行定時定點投放制度的居住地區應當開展桶邊督導,并設置誤時投放點。
三是規定樓層不設桶。明確要求居住地區居住樓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用于逃生和滅火救援的公共區域不得設置垃圾桶,樓層按四分類設置垃圾桶比原來放置的垃圾桶體積要大,成本要高,容易造成消防通道堵塞,為配合定時定點制度落實以及培養垃圾分類投放習慣養成,樓層撤桶勢在必行。
四是規定收運、處理工作規范。明確要求收運、處理單位的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工作方式,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考慮到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容易產生惡臭、滋生細菌,要求對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定時收運,日產日清。規定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發現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生活垃圾,并及時報告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處理。
(四)完善了設施建設與保障責任
建設、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是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硬件要求。《辦法》在強化專項規劃、年度建設計劃、經費保障的基礎上,規定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村鎮建設的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轉運設施,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指導目錄。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和場所,有利于確保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穩定,進而確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有效施行。
(五)強調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生活垃圾分類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辦法》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規定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投放生活垃圾,情節輕微且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培訓、宣傳服務或者現場督導等活動的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六)作出了涉疫情區域的特別規定
鑒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涉疫情集中隔離觀察點、居家隔離觀察點會產生大量生活垃圾,這些生活垃圾需要就地消毒,專車收運,直送到生活垃圾處理場處置,確保生活垃圾得到安全有效處理,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明確規定這些區域可以暫停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按照疫情防控有關規定處置。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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