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10-22 13:49
來源: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5月,湖北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組織開展了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
為總結提煉行之有效、可供借鑒推廣的經驗做法,深入分析涉危險廢物以及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過程中的重點和難點,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省生態環境廳分別整理匯總了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以及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分兩批予以公布。
現將第二批8個打擊危險廢物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周某恩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1年7月19日,省生態環境廳接群眾舉報,反映隨州殷店鎮一糧站非法冶煉廢舊鉛蓄電池。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聯合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公安機關迅速趕赴現場,對周某恩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在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的指導協助下,隨縣公安局現場控制了涉案人員18人,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和隨縣公安局共同完成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工作,當日對18名涉案人員開展了初步調查詢問,對涉案的關鍵設備設施、原材料及成品實施了就地查封。經對查封的廢舊鉛蓄電池及拆解后的電池殼和極板進行稱重查明,其非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約100余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于7月23日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將該案移交至隨縣公安局,隨縣公安局同日正式受理該案,目前已抓捕犯罪嫌疑人5人,相關犯罪事實證據正在偵查中。隨州市生態環境局隨縣分局已經聯合隨縣人民檢察院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是省市縣三級生態環境部門同公安機關緊密聯動、形成高效震懾的典型案例。在該案辦理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協調公安機關聯合辦案,執法人員采用無人機航拍進行位置鎖定,確定具體位置后和公安機關執法人員迅速控制了現場。為第一時間鎖定環境違法的證據,公安機關現場控制涉案人員18名,及時提取了涉案人員的身份證、手機、銀行卡、運貨單等關鍵證據并連夜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及時開展現場勘查、取樣監測等,發現與收集犯罪證據,保全現場執法影像資料,聯合公安機關共同構建完整的證據鏈條,最終確定當事人的環境違法行為事實。兩部門在案件現場勘驗、證據偵查階段銜接緊密,迅速、有效地打擊嚴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預防了環境污染風險。
案例二 李某林、王某、暢某建、李某義等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暗管排放有毒物質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
【案情簡介】
根據舉報線索,2021年4月8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會同棗陽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聯合調查發現,李某林與暢某建、王某等人共同出資,在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租賃湖北某機床有限公司舊廠房,由李某義擔任現場主管,采用酸蝕和磷化等氧化工藝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氧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酸液(危險廢物類別HW34)未經處理,通過車間內無防滲漏措施的封閉式水溝直接向外環境排放。
2021年6月10日,湖北博測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鄂博測(檢)字〔2021〕第220號】結果顯示:車間排污口pH值0.23;總排污口pH值1.67;東車間排污口pH值1.36。
【查處情況】
2021年9月14日,襄陽市生態環境局棗陽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李某林、王某、暢某建、李某義等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暗管排放有毒物質、涉嫌污染環境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棗陽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16日決定立案偵查。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之中。
【典型意義】
該案的辦理不僅著眼于部門聯動打擊犯罪,更著力于破解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抓了人、處置難”的問題。案件發生后,棗陽市生態環境分局在襄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的指導下,第一時間委托第三方公司,對案發現場工藝槽內遺留的廢酸液和酸洗廢水進行取樣鑒定,并通過應急程序,委托有處置資質的公司安全處置現場遺留的危險廢物,成功阻止了因危險廢物繼續泄露可能造成的環境事故,徹底消除了環境安全隱患,兼顧了打擊污染犯罪和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具有積極的示范效應,對類似的案例提供了借鑒參考。
案例三 代某某等4人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
涉嫌污染環境犯罪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19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鄂州市花湖開發區利聯汽配城后方空地有人非法傾倒不明工業固體廢物。接到舉報后,鄂州市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迅速啟動與公安部門的聯動機制,組織市、區兩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和公安部門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調查,并在第一時間將相關情況向省生態環境廳和鄂州市人民政府報告。
經現場調查發現,該處傾倒點有若干堆呈淺綠色膏狀的廢渣,散發出較為濃烈的刺激性氣味,廢渣堆經雨水浸出的液體呈綠色。經查,代某某通過網上貨運平臺發布運輸信息,經貨車司機王某等人于2021年3月8日、3月9日、3月18日分三次將14車(共計420噸左右)廢渣傾倒在花湖開發區利聯汽配城后方空地。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處廢渣來源于湖南某鋼鐵公司,磅單顯示廢渣為焦化工藝經脫硫處理后產生的硫膏(含雜質的硫磺)。3月20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該處疑似危險廢物進行了取樣鑒定,鑒定結果證實該處廢渣屬于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2021年3月22日,鄂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有關材料移送給鄂州市公安局。鄂州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29日決定立案偵查,并對犯罪嫌疑人代某某等4人涉嫌污染環境罪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目前,該案已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聯合鄂州市人民檢察院啟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程序,與某鋼鐵公司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目前環境損害修復已完成,安全轉運處理“硫膏”400噸、硫膏沾染物600噸、污染土壤4278.9噸。湖南省某市生態環境局已對某鋼鐵公司進行立案處罰。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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