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9-14 15:45
來源:全景網 證監會
一、對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周軍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黃烈堅、徐濤、曹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四、對陳斌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江西證監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江西證監局
2021年9月2日
關于對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36個月內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的決定書
江西綠巨人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2016-2018年大量更改銀行流水對手方名稱、摘要、明細賬記錄;未完整披露關聯方及其貸款走賬、資金拆借等資金往來情況;會計基礎及內部控制存在缺陷,如:材料采購驗收單、領料單缺失,勞務采購未能提供勞務費用明細,未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等。
上述行為違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36個月內不受理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21日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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