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9-06 16:03
來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日前,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印發《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京管發〔2021〕17號) ,按照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規定,個人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受到處罰。不過,如果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也可不予行政處罰。記者從最新引發的試行指引中了解到,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學習和宣傳、參與桶站值守、文明勸導、扶老助殘、安全值守等。
全文如下:
各區城市管理委、區民政局,各區城管執法局,開發區綜合執法局,天安門地區、重點站區分局,房山燕山分局,開發區管委會城市運行局、社會事業局: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個人違反條例規定,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不予行政處罰。為保障法規實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了《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工作指引(試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民政局
2021年8月24日
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工作指(試行)
第一條 為督促、引導產生生活垃圾的個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主體責任,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的義務,主動改正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依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八條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一)按照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分別投入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
(二)廢舊家具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棄物品,單獨堆放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三)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投放在相應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
(四)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第三條 個人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依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受到處罰;依據《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應當受到處罰的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條 執法人員應當記錄當事人情況、違法事實,告知當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況,如實記錄當事人是否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意思表示以及參加活動的情況。
第五條 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包括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學習和宣傳、參與桶站值守、文明勸導、扶老助殘、安全值守等。
第六條 當事人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當場向執法人員提出;也可以向所在社區提交書面申請,按照社區安排參加一定時間的活動。
當事人當場向執法人員提出參加活動的,執法人員應當聯系社區,為當事人參加活動提供幫助。
第七條 當事人參加所在社區安排的活動的,應當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形式以及文字、照片記錄、組織活動單位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反饋執法部門。執法部門應當與組織活動單位聯系人溝通,核實當事人參加活動情況。
第八條 當事人參加社區服務活動的情況、照片等相關記錄清晰、完整的,執法部門不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當事人不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或不按照相關安排參加活動的,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條 執法部門應當與城鄉社區建立聯系機制,做好活動對接以及記錄流轉,依法開展執法工作。
附:圖解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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