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19 09:39
來源:中國固廢網
近日,吉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吉林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方案》提出到2022年底,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處理方面短板,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9%,省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內的處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充分保障,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詳情如下: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相關要求,做好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進一步加強我省危險廢物環境監管,我廳會同省直相關部門起草了《吉林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jlssthjtgtc@sohu.com。
2、通信地址:吉林省長春市經開區浦東路813號;郵編:130033。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8月21日。
吉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7月22日
吉林省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精神,做好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進一步加強我省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防范環境風險,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為目標,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強化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
(二)工作原則
堅持改革創新,著力激發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創新方式方法,激發市場活力,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切實解決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堅持依法治理,著力強化監管。完善危險廢物地方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健全危險廢物監管體系。
堅持統籌安排,著力補齊短板。科學評估、合理布局、優化結構,分行業領域、分區域地域補齊醫療廢物收集轉運和特定危險廢物收集處理設施方面短板。
堅持多元共治,著力防控風險。強化政府引導與支持,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作用,實行聯防聯控聯治,嚴守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底線。
(三)工作目標
到2022年底,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監管與環境監管聯動機制;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案件高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補齊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收集處理方面短板,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9%,省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內的處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后果嚴懲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充分保障,技術和運營水平進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
(四)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監管職責。按照國家統籌制定的危險廢物治理方針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危險廢物治理負總責,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海關等有關部門要落實在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污染環境防治、安全生產、運輸安全以及衛生防疫等方面的監管職責。強化部門間協調溝通,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長春海關等部門及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級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五)加強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按照“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分級負責考核機制、突出考核重點”的總體要求,市(州)生態環境局每年負責組織轄區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促進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落實相關法律制度和標準規范,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將產廢單位和經營單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情況納入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內容,并將考核結果納入環境信用評價范圍。對規范化考核結果不達標的企業加大抽查力度,對連續規范化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依法依規做出行政處罰。按照國家的統一安排部署,進一步完善危險廢物規范化考核標準,將各地涉廢單位數量等級、產廢量數量等級等因素納入考核標準分級分類進行考核排名。強化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暢通審批信息共享渠道,確保涉廢企業在通過審批后,執法部門能夠第一時間掌握相關信息,并根據審批的內容開展監管。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六)建立危險廢物環境風險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完善與遼寧、黑龍江、內蒙古等省(區)聯防聯控合作機制,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信息共享與協調合作,以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廢酸、廢堿為重點,依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跨省非法收集、轉移、運輸、傾倒、利用和處置等違法行為,對跨省涉危險廢物重大案件,開展聯合調查會商和掛牌督辦;對跨省涉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開展協同調查處理。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區域合作機制。推動省內跨區域、多層級聯動執法,統籌省市縣三級執法力量,針對行政區域交界處、重點流域上游、鄉村及偏遠地區開展聯合執法,重點打擊跨區域涉危險廢物環境污染問題和環境違法案件。(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七)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企業(以下統稱危險廢物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嚴格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度。(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應急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廢物相關企業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生態環境部、銀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涉危險廢物單位要通過監管平臺開展固體廢物產生情況申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運行和跨省轉移商請、持危險廢物許可證單位月報年報報送等工作,依法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要依法向公眾開放設施、場所,提高公眾環境保護意識和參與程度。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八)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體系。各級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要強化危險廢物環境管理信息化能力,依托吉林省危險廢物全過程智能監管平臺對涉廢單位填報的管理計劃、年度申報和經營年報要認真審核。通過平臺檢查涉廢單位填報臺賬、轉移聯單、月報等表格,發現問題的,有針對性的到現場進行核實。對于逾期未報、瞞報、漏報等情況和不按照國家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以及不公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信息、不開放利用處置設施場所的,屬地生態環境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加快吉林省危險廢物可追溯管理系統和危險廢物視頻監控智能分析平臺建設,2021年底前,基本實現對重點監管單位危險廢物全過程、全生命周期的進行跟蹤管理和視頻監控智能分析信息的監管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參與)
三、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
(九)嚴格環境準入。嚴格對重點行業產生危險廢物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強化項目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利用處置去向的審核,明確危險廢物在貯存、轉移、運輸過程中的污染防治要求,對于危險廢物無合理處置措施的項目不予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環評審批業務指導,對于各地市、區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已審批的重點行業涉及產生危險廢物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依規開展技術復核。(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推動源頭減量化。支持研發、推廣減少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危險廢物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從源頭上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降低危害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十一)貫徹落實危險廢物名錄管理制度。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組織各地督促轄區內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及時按《名錄》落實好管理計劃備案工作以及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四、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監管
(十二)推動收集轉運貯存專業化。深入推進生活垃圾分類,住宅小區、單位辦公、商業娛樂和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按照便利、安全的原則,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和臨時貯存場所,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轉運體系。分類后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確保環境安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支持危險廢物專業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單位建設區域性收集網點和貯存設施,開展對產生危險廢物不超過3噸(國家相關規定出臺后自動更新)的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產生的危險廢物有償收集轉運服務。開展工業園區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鼓勵在有條件的高校集中區域開展實驗室危險廢物分類收集和預處理示范項目建設。(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教育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推進轉移運輸便捷化。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備案制度,完善“點對點”的常備通行路線,實現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運輸車輛規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根據企業環境信用記錄和環境風險可控程度等,與遼寧、黑龍江、內蒙古等省(區)生態環境部門協商制定危險廢物轉移“白名單”,并定期更新,簡化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批程序。維護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嚴禁設置不合理行政壁壘。(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十四)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為。強化危險廢物環境執法,將其作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重要內容。嚴厲打擊非法排放、傾倒、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公益訴訟的協調聯動。(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對自查自糾并及時妥善處置歷史遺留危險廢物的企業,依法從輕處罰。(省法院、省檢察院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將違法企業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領域違法失信名單,實行公開曝光,開展聯合懲戒。(省司法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政數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
(十五)建立監管聯動機制。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建立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實現信息及時、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
(十六)推動東北四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共享。充分發揮黑、吉、遼、內四省(區)各自資金、技術、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建立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區域合作,探索固廢危廢跨省市轉移生態補償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推動省域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及設施運行情況評估,科學制定并實施“十四五”危險廢物專項規劃。2022年底前,省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產廢情況總體匹配。(各級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提升市域內醫療廢物收集能力。嚴格落實醫療廢物分類收集、交接登記、運送暫存標準規范,加強醫療廢物分類管理,做好源頭分類,執行臺賬聯單管理,促進規范處置。2022年6月底前,各地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有效措施,完成醫療廢物收集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
(十九)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各地每年公布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和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引導社會資本有序投資,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健康發展。嚴格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開展專業化建設運營服務,努力打造一批國際一流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規范危險廢物利用。建立健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標準體系,使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用途和標準。(省市場監管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二十一)健全財政金融政策。完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收費制度,制定處置收費標準并適時調整;在確保危險廢物全流程監控、違法違規行為可追溯的前提下,處置收費標準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預提和管理相關辦法,將預提費用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落實環境保護稅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項目的信貸投放。(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依法保障土地供應。國土空間規劃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規劃進行銜接,以國土空間本底條件為前提和基礎,在空間上保障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規劃的實施。在國土空間規劃中落實國家統籌項目用地需求,指導市、縣兩級自然資源部門嚴格依據國家產業政策、集約節約用地政策和行業用地控制指標等,嚴把建設用地供應審批關,確保項目依法用地實施。(省自然資源廳負責)
(二十三)加快先進適用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研究和示范推廣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和污染環境防治適用技術。建立完善環境保護技術驗證評價體系,利用國家生態環境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加快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鼓勵推廣應用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新技術、新設備。(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體系
(二十四)完善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應急處置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制定完善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應急預案,規范應急啟動程序,明確定點醫院、集中隔離場所、封閉管理小區(村莊)涉疫情醫療廢物及按疫情醫療廢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貯存規范要求,落實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設施、應急運輸力量,確保醫療廢物應急處置有力有序開展。(省衛生健康委、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將涉危險廢物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納入政府應急響應體系,完善環境應急響應預案,加強危險廢物環境應急能力建設,保障危險廢物應急處置。(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二十五)保障重大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能力。統籌新建、在建和現有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資源,建立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2021年底前,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至少明確一座協同應急處置設施,同時明確該設施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和規則。列入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的設施,根據實際設置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備用進料裝置。(各級政府負責,省發展改革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二十六)加強專業監管隊伍建設。完善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加強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與應急處置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加強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力量,切實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和風險防控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編辦等參與)
(二十七)開展危險廢物經營企業環境風險評估。危險廢物經營企業每年應結合原輔材料實際消耗量、生產工藝、生產設備運行效能、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設備效能等因素形成物料衡算報告,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每年對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經營企業物料衡算報告進行抽查和評估,納入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危險廢物經營企業要實現全覆蓋,其他危險廢物經營企業抽查和評估數量不得低于30%。(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二十八)完善配套法規制度。嚴格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完成《吉林省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條例》修訂工作。(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生態環境廳、省司法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九)提升基礎研究能力。加強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科技研發部署,通過現有渠道積極支持相關科研活動。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研究,加強區域性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建設,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支撐。(省科技廳、省生態環境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保障措施
(三十)壓實地方和部門責任。各級政府加強對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政府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加強工作協同聯動。對不履行危險廢物監管責任或監管不到位的,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建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評價黨政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等參與)
(三十一)加大督察力度。加強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問題整改力度,對我省存在的涉危險廢物問題要逐一制定整改措施,落實責任制,及時整改到位,并銷號驗收。在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加大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問題的督察力度。對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案件頻發、處置能力嚴重不足并造成環境污染或惡劣社會影響的地方和單位,視情開展專項督察,推動問題整改。對督察中發現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問題,按照有關規定移送被督察對象或有關單位進行處理。(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部門參與)
(三十二)加強教育培訓。加強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險廢物治理相關學科專業建設。加強危險廢物相關從業人員培訓,依托具備條件的危險廢物相關企業建設培訓實習基地。強化《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履約工作,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省教育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外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十三)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對涉危險廢物重大環境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形成強力震懾。推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向公眾開放,努力化解“鄰避效應”。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將舉報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列入重點獎勵范圍。(省委宣傳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三十四)推動“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落實省政府《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賦予省級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權的意見》,按照我省實際情況,結合國家《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修改進度,積極推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分級分類”核發,探索與《排污許可證》相銜接,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從制度、能力、人員等方面,做好承接準備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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