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8-17 15:01
來源:中國固廢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全程記錄生活垃圾的種類、來源和數量等信息。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正常運行,使生活垃圾得到及時處置,防止造成環境二次污染。
第二十二條 農村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按照先分流農業生產垃圾,再分類生活垃圾的原則,將農業生產垃圾分離出去,做到生活垃圾源頭就地減量,分類投放。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協調配合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全過程管理的監督工作。
對監督員的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新聞媒體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和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暢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投放生活垃圾時,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此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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