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7-22 11:30
來源: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五)排放單位屬本市國有企業的,將其違規行為納入國有企業領導班子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六)對下一年度免費發放的碳排放配額進行扣減,扣減比例為10%;
(七)將其違規行為納入銀行征信系統、社會信用體系及環境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銜接條款】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構成犯罪的,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名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溫室氣體:是指大氣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燃燒活動和工業生產過程以及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等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購的電力和熱力等所導致的溫室氣體排放。
(三)碳排放權:是指分配給排放單位的規定時期內的碳排放額度。
(四)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交易主體通過交易機構對碳排放配額等產品進行公開買賣的行為。
(五)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是指對我國境內可再生能源、林業碳匯、甲烷利用等項目的溫室氣體減排效果進行量化核證,并在國家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注冊登記系統中登記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六)本市核證減排量:是指按本市規定進行量化核證,并經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的溫室氣體減排量。
第三十七條【頒布實施】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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