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5-20 13:17
來源:生態環境部官網
銷證明材料。注冊登記機構核驗相關材料后,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辦理抵銷登記。
第二十條 登記主體出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注冊登記機構應當為其辦理變更登記,并出具相關證明。
第二十一條 碳排放配額以承繼、強制執行等方式轉讓的,登記主體或者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注冊登記機構審核后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司法機關要求凍結登記主體碳排放配額的,注冊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劃的,注冊登記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對涉及登記主體被扣劃部分的碳排放配額進行核驗,配合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司法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向注冊登記機構詢全國碳排放權登記相關數據和資料的,注冊登記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注冊登記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注冊登記機構應當與交易機構建立管理協調機制,實現注冊登記系統與交易系統的互通互聯,確保相關數據和信息及時、準確、安全、有效交換。
第二十六條 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建設災備系統,建立災備管理機制和技術支撐體系,確保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數據、信息安全,實現信息共享與交換。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部加強對注冊登記機構和注冊登記活動的監督管理,可以采取詢問注冊登記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查閱和復制與登記活動有關的信息資料、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等進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相關直屬業務支撐機構工作人員,注冊登記機構、交易機構、核查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持有碳排放配額。已持有碳排放配額的,應當依法予以轉讓。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本人已持有或者委托他人代為持有的碳排放配額,應當依法轉讓并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向供職單位報告全部轉讓相關信息并備案在冊。
第二十九條 注冊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并進行憑證電子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注冊登記機構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登記業務規則等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保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服務業務的監督管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登記機構)、交易主體及其他相關參與方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交 易
第四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以及符合國家有關交易規則的機構和個人。
第五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為碳排放配額,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適時增加其他交易產品。
第六條 碳排放權交易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進行,可以采取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方式。協議轉讓是指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掛牌協議交易及大宗協議交易。其中,掛牌協議交易是指交易主體通過交易系統提交賣出或者買入掛牌申報,意向受讓方或者出讓方對掛牌申報進行協商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大宗協議交易是指交易雙方通過交易系統進行報價、詢價并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單向競價是指交易主體向交易機構提出賣出或買入申請,交易機構發布競價公告,多個意向受讓方或者出讓方按照規定報價,在約定時間內通過交易系統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七條 交易機構可以對不同交易方式設置不同交易時段,具體交易時段的設置和調整由交易機構公布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第八條 交易主體參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應當在交易機構開立實名交易賬戶,取得交易編碼,并在注冊登記機構和結算銀行分別開立登記賬戶和資金賬戶。每個交易主體只能開設一個交易賬戶。
第九條 碳排放配額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價格”為計價單位,買賣申報量的最小變動計量為 1 噸二氧化碳當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計量為 0.01 元人民幣。
第十條 交易機構應當對不同交易方式的單筆買賣最小申報數量及最大申報數量進行設定,并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進行調整。單筆買賣申報數量的設定和調整,由交易機構公布后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第十一條 交易主體申報賣出交易產品的數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賬戶內可交易數量。交易主體申報買入交易產品的相應資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賬戶內的可用資金。
第十二條 碳排放配額買賣的申報被交易系統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當日交易時間內有效,交易主體交易賬戶內相應的資金和交易產品即被鎖定。未成交的買賣申報可以撤銷。如未撤銷,未成交申報在該日交易結束后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 買賣申報在交易系統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達成的交易于成立時即告交易生效,買賣雙方應當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第十四條 已買入的交易產品當日內不得再次賣出。賣出交易產品的資金可以用于該交易日內的交易。
第十五條 交易主體可以通過交易機構獲取交易憑證及其他相關記錄。
第十六條 碳排放配額的清算交收業務,由注冊登記機構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成交結果按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交易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交易相關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部可以根據維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建立市場調節保護機制。當交易價格出現異常波動觸發調節保護機制時,生態環境部可以采取公開市場操作、調節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使用方式等措施,進行必要的市場調節。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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