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4-29 14:12
來源: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網
4月28日上午,馬鞍山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會上通報了《馬鞍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實施的相關情況。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
一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垃圾分類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考察安徽重要講話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的需要。2015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將“加快建立垃圾強制分類制度”作為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一項內容。2016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上強調,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關系13億多人生活環境,關系垃圾能不能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要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形成以法治為基礎、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垃圾分類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類制度覆蓋范圍。201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2019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九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在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要求到2025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系統。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對改善生活環境,對推動綠色發展、建設美麗中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出臺《條例》為生活垃圾分類提供法制保障很有必要。
二是促進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行穩致遠的需要。生活垃圾分類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靠全社會每個單位、每個家庭和每個人共同參與才能做好的事情,要切實做好這件事情,除了靠宣傳教育引導外,還需要有剛性法規約束。推行生活垃圾分類,關鍵是要加強科學管理,形成長效機制,推動習慣養成。生活垃圾分類并不難,難的是習慣養成。我國從2000年開始,在北京、上海、廣州等8個城市開展了生活垃圾分類試點推廣工作。20年過去,收效甚微,其原因有二,一是終端處理設施建設不到位,造成前端分類,后端混收混運混合處理,挫傷了居民生活垃圾分類積極性;二是沒有制定出臺剛性法規,生活垃圾分類只是倡導而并非強制實行,從而導致生活垃圾分類沒有實質性進展。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推行生活垃圾分類,關鍵是要加強科學管理、形成長效機制、推動習慣養成。202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家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新固廢法》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起示范帶頭作用”。這幾年上海、北京、合肥、銅陵等城市均已出臺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有效促進了當地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順利開展。借鑒兄弟城市經驗,出臺本《條例》是推動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
三是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近年來,我市已在全市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部分居住小區、鄉鎮開展了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我市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已基本建成,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餐廚垃圾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置中心等,為我市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撐,我市已具備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基本條件。通過不斷的宣傳教育,生活垃圾分類的社會氛圍逐漸濃厚,為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群眾基礎。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生活垃圾分類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生活垃圾分類這個關鍵小事做大做細做成,讓生活垃圾分類成為全社會的文明自覺、行為習慣、良好風尚,為把我市打造成為安徽的“杭嘉湖”,長三角的“白菜心”,全力建設新階段現代化“生態福地、智造名城”提供制度保障,我市制定出臺符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應負的責任和義務,并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相應的處罰,這樣有利于促進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有效落實。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條例》的起草出臺工作,為了使《條例》立法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我市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并制定了《條例》立法起草工作方案,對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確指導意見和工作步驟。《條例》(草案)在廣泛吸收兄弟城市經驗的基礎上,向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征求了意見和建議,經過反復修改和完善,經過市人大常委會兩次會議審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的審批。
《條例》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基本標準進行了界定,并就生活垃圾分類的管理體系、處理體系、責任體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配套設施建設等環節進行了系統的制度設計,規范了各個環節的實施主體及行為。
《條例》共分7章41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共11條,為總體要求。包括立法的依據和目的、適應范圍、分類標準、管理原則、資金保障、部門職責、宣傳教育、垃圾產生者的義務和責任、垃圾收費和表彰獎勵等。
第二章 源頭減量,共7條。生活垃圾處理必須堅持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本章規定了我市生活垃圾如何進行源頭減量。其中,針對政府如何做源頭減量管理、企業如何做源頭減量、農貿市場等如何做源頭減量、單位和家庭如何做源頭減量有詳細規定。
第三章 分類投放,共4條。本章規定了我市生活垃圾如何進行源頭分類投放。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我市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模式;第二十條確定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本條對投放管理責任人做了明確規定;第二十條為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職責;第二十二條規定,我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制度,分類指導員定時定點在生活垃圾分類集中投放點指導居民分類投放垃圾并糾正錯誤的投放行為。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共7條。生活垃圾分類是系統工程,必須做到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本章對我市生活垃圾分類如何收集運輸和處理作了具體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要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和處理設施。第二十四條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配置作了具體的規定;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是對收運企業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是對處理企業的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共5條。該章分別從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制度監督、信息公開、投訴查處五個方面要求加強監督管理和考核。在本章節中明確了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評體系,并作為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評選條件之一。
第六章 法律責任,共6條。本章是對違反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的行為給予處罰的規定。第三十五條是對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處罰規定;第三十六條是對個人和單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處罰,對個人最高處罰200元,對單位最高處罰50萬元;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是對收集運輸和處理企業違反生活垃圾分類規定的處罰;第四十條為兜底條款。
第七章 附則,規定了本條例將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實施。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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