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4-23 10:49
來源:臺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臺綜執便函〔2021〕41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臺州市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印發給你們,請提出意見,并于4月21日前蓋章反饋,無意見也請蓋章反饋。
聯系人:朱士增,浙政釘:13586098588
臺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4月19日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臺州灣新區管委會辦公室、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商務局、市垃圾分類辦公室。
臺州市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收費管理,推進收費方式改革,促進垃圾分類和源頭減量,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根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臺州市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臺州市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臺州市區(含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臺州灣新區所有街道和鄉鎮)產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非居民用戶,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餐廚垃圾和有害垃圾收費按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由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費、運輸(中轉)費和處置費組成。
第四條 垃圾處理費為公益服務性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市區統一,具體標準按臺州市發展改革委、臺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關于制定臺州市區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通知》(臺發改價格[2020]286號)執行。
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只包括生活垃圾運輸(中轉)費和處置費。清掃收集費納入物業管理費,按物業管理合同約定。
第五條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為區級環衛管理機構。
第六條垃圾處理費采取區級環衛管理部門收取或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取的方式。
(一)城市建成區內的非居民垃圾處理費和有物業管理小區居民的垃圾處理費由區環衛管理部門收取。
(二)城市建成區內無物業管理小區居民的垃圾處理費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取或者委托代收。
(三)城市建成區外居民與非居民的垃圾處理費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取或者委托代收。
第七條垃圾處理費實行“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原則。居民以戶為單位,按實住人數和戶籍登記人數相結合的辦法,按年定額收費;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實行定額收費與超量加價收費機制。
第八條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含收集、運輸、處置)按實際產生量計收,可按重量計量收取,計量單位為噸,也可按容積計量收取,計量單位為桶。生活垃圾每噸換算為10桶(240L桶),其他容積的垃圾桶按比例折算。產生單位自運生活垃圾(指產生單位自備車輛清運,下同)至垃圾中轉站的,按重量計量收費,以垃圾中轉站計量系統的計量結果作為收費依據。
第九條非居民生活垃圾產生量較少的單位,垃圾處理費不便按噸或桶為單位計算時,可由收費單位和產生單位雙方協商確定垃圾產生量和垃圾處理費金額。
第十條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以12個月為一個計費周期進行預收,12個月滿后根據實際產生量進行結算,多余或不足的費用,轉入下一計費周期一并計算。
第十一條非居民生活垃圾處理實行超量加價收費,基準量內外實行不同收費標準。以12個月為一個計費周期核定非居民用戶年生活垃圾產生基準量。非居民用戶上年度(前12個月)生活垃圾產生量作為本年度生活垃圾產生基準量。
第十二條新設立單位第一年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基準量及以內收費標準收取。繳費滿12個月后,納入生活垃圾處理費超量加價收費范圍,并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確定年度生活垃圾產生基準量。
第十三條垃圾處理費實行分類垃圾與混合垃圾分類計價差別化管理。對在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區域,未按照垃圾分類標準分別投放的單位或個人,執收單位可以征收費用基礎上加收20%的二次分類分揀費用。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每日對清運服務單位的生活垃圾產生量登記在案,并報區級級環境衛生服務機構或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級環境衛生服務機構或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清運處置量臺賬,并每月向非居民用戶反饋該單位當月生活垃圾清運處置量,作為計費依據。產生單位自運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轉站的,每月由區級級環境衛生服務機構反饋給產生單位,作為計費依據。
第十五條各區級環境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統一設立生活垃圾處理費專用賬戶。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當地區級環境衛生服務機構簽訂清運處置委托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當年度生活垃圾基準量,以及生活垃圾產生量的計量方式和繳費方式等內容,產生單位應按照委托服務合同約定,將處理費用繳到屬地區級專用賬戶,以繳費憑證領取符合規定的收費票據。
第十七條產生單位自運生活垃圾至垃圾中轉站的,應按要求先報區級環境衛生服務機構審核、登記運輸車輛,并簽訂處置委托服務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當年度生活垃圾基準量,以及生活垃圾產生量的計量方式和繳費方式等內容。產生單位未按規定時間繳納處理費用的,經催繳后,仍未按規定時間繳納的,屬地區級環境衛生服務機構可以禁止其運送生活垃圾進場。
第十八條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將收取的垃圾處理費及時上繳各財政專戶,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處理有償服務計量和收費明細臺帳。區級環境衛生服務機構應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情況和清運費、處置費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收費單位應開通支付寶、微信等多種收費方式,方便群眾。同時收費單位可采取上門收繳、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收費,提高收費率。
第二十條收費(代收)單位應當在收費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實行亮證收費。
第二十一條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中轉)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用于環衛事業的財政經費應當穩定增長,繼續加大對環衛事業的投入力度。
第二十二條市、區綜合執法(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垃圾處理費按時足額收取,防止重復收費、亂收費。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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