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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時間:2021-03-15 13:49

來源: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日前,天津發布《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新建生活垃圾焚燒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標準引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引領性指標,鼓勵企業采用更為先進有效的污染控制技術和運行管理水平進一步降低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燒廠需同時滿足表2和表3的要求,即為達到引領性指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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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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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落實可持續發展戰略,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天津市環境空氣質量,加強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促進生活垃圾焚燒行業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結合天津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氨,汞及其化合物,鎘、鉈及其化合物,銻、砷、鉛、鉻、鈷、銅、錳、鎳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類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未做規定的,執行GB18485中有關規定。

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項目執行國家及天津市相關標準。國家及天津市相關標準嚴于本標準時,執行國家及天津市相關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

本標準由天津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天津市生態環境監測中心。

本標準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年□□月□□日批準。

生活垃圾焚燒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入爐廢物要求、技術要求、運行要求、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與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燒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排污許可管理、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大氣污染控制與監督管理。

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的工業爐窯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標準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CJJ 90 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標準

HJ 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驗方法

HJ 77.2 環境空氣和廢氣二噁英類的測定同位素稀釋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

HJ 212 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HJ 905 惡臭污染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916 環境二噁英類監測技術規范

HJ 973 固定污染源廢氣一氧化碳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

HJ 1024 固體廢物熱灼減率的測定重量法

HJ 1039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生活垃圾焚燒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一氧化碳的測定非色散紅外吸收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

HJ/T 63.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 18485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復列出GB 18485中某些術語和定義,涉及表述不相同的,以本標準為準。

3.1生活垃圾municipal solid waste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3.2危險廢物hazardous waste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3煙氣停留時間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于高溫段(≥850°C)的持續時間,可通過爐膛內高溫段(≥850°C)有效容積與爐膛煙氣流量的比值計算。

3.4二噁英類dioxins多氯代二苯并-對-二噁英(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統稱。

3.5現有生活垃圾焚燒設施existing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獲批準的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3.6新建生活垃圾焚燒設施new municip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本標準實施之日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批準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生活垃圾焚燒設施。

3.7標準狀態standard condition溫度在273.16K,壓力在101.325kPa時的氣體狀態。

3.8測定均值average value在一定時間內采集的一定數量樣品中污染物濃度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對于二噁英類的監測,應在6-12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對于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在0.5-8小時內完成不少于3個樣品的采集。

3.91小時均值hourly average value任何1小時污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或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

3.1024小時均值daily average value連續24個1小時均值的算術平均值。

4選址要求

4.1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符合天津市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等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標準、政策明確禁止污染類項目選址的區域內建設生活垃圾焚燒廠,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建設應符合所在區域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的要求。

4.2生活垃圾焚燒廠廠址的位置與其周圍人群的距離應依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經具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后,這一距離可作為規劃控制的依據。

4.3對生活垃圾焚燒廠廠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重點考慮生活垃圾焚燒廠內各設施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泄漏、大氣污染物(含惡臭物質)的產生與擴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風險等因素,根據其所在地區的環境功能區類別,綜合評價其對周圍環境、居住人群的身體健康、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的影響,確定生活垃圾焚燒廠與常住居民居住場所、農用地、地表水體以及其他敏感對象之間合理的位置關系。

5入爐廢物要求

5.1下列廢物可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處置:5.1.1滿足GB 18485要求的廢物;5.1.2在不影響生活垃圾焚燒爐污染物達標和焚燒爐正常運行的情況下,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滲濾液處理系統產生的污泥、濃縮液和生產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其他一般固體廢物。

5.2下列廢物不得在生活垃圾焚燒廠中進行焚燒處置:5.2.1危險廢物,本標準5.1條規定的除外;5.2.2電子廢物及其處理處置殘余物。

6技術要求

6.1生活垃圾焚燒設施主要技術性能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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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生活垃圾的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避免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垃圾遺撒、氣味泄漏和污水滴漏;生活垃圾貯存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設施應采取密閉負壓措施,并保證在運行期和停爐期均處于負壓狀態;生活垃圾焚燒廠惡臭污染物控制應符合GB 14554以及DB12/059的要求。

6.3生活垃圾焚燒設施應設置輔助燃燒系統,在啟、停爐時以及當爐膛內的焚燒溫度低于表1要求溫度時使用并保證焚燒爐的運行工況滿足本標準6.1的要求。

6.4焚燒處理后的煙氣應采用獨立的排氣筒排放,有多臺生活垃圾焚燒爐的排氣筒宜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的排氣筒高度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但高度不得低于GB 18485的規定要求;同時,煙囪應高出周圍200米半徑范圍內最高建筑物3m以上。

6.5每臺垃圾焚燒爐后須單獨設置煙氣凈化系統并安裝煙氣在線監測裝置;按照GB/T 16157、HJ/T 397及HJ75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焚燒煙氣永久采樣孔、監測平臺和排污口標志;監測平臺應設置在采樣孔正下方約1m處,平臺面積應不小于3m2,平臺設置不低于1.2m的防護欄。

7運行要求

7.1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在正常運行期間須保證系統處于微負壓狀態,且焚燒爐運行工況須符合本標準表1要求。

7.2焚燒設施在啟動時,爐膛內溫度升至本標準6.1條規定的溫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開始投加垃圾開始,應逐漸增加投加量直至達到額定垃圾處理量;在焚燒爐啟動階段,爐膛內溫度應滿足本標準表1要求,焚燒設施應在4小時內達到穩定工況。

7.3焚燒設施在停爐時,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開始,啟動垃圾助燃系統,爐膛內溫度應滿足本標準表1要求,并保證剩余垃圾完全燃盡。

7.4在焚燒設施出現故障時應及時檢修至恢復正常,如無法修復應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本標準7.3條要求操作停爐。每次故障或事故持續排放污染物時間不應超過4小時。

7.5一個自然年內,啟爐、停爐、故障、事故排放污染物的持續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0小時;一個自然年內,每臺焚燒爐烘爐、停爐降溫時間累計不應超過700小時。

7.6焚燒設施運行期間,應建立生活垃圾焚燒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相關運行管理情況,記錄內容不少于GB 18485要求。

7.7本標準未做規定的運行要求應按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8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1新建生活垃圾焚燒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生活垃圾焚燒廠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8.2本標準引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引領性指標,鼓勵企業采用更為先進有效的污染控制技術和運行管理水平進一步降低污染物。生活垃圾焚燒廠需同時滿足表2和表3的要求,即為達到引領性指標要求。滿足引領性指標要求的鼓勵性措施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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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在本標準7.2、7.3、7.4和7.5條規定的時間內,所獲得的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價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在此期間內顆粒物濃度的1小時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9監測要求

9.1生活垃圾焚燒廠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并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同時應在天津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立的公布平臺上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

9.2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隨機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日常監督性監測。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與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氨和重金屬類等污染物應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監測,對煙氣中二噁英類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9.3對生活垃圾焚燒廠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煙氣中二噁英類監測的采樣按HJ 77.2、HJ 916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污染物監測的采樣按GB/T 16157、HJ/T 397、HJ 75的有關規定執行。

9.4生活垃圾焚燒廠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周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氨、重金屬類污染物的監測應每月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應按照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9.5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屏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氧含量和爐膛內焚燒溫度。

9.6生活垃圾焚燒廠在線監測裝置安裝要求要求應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有關辦法》、HJ 75和HJ 76等規定執行并定期進行校對。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

9.7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9.8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本標準規定的各項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均指在標準狀態下以11%(V/V%)O2(干煙氣)作為折算基準折算后的濃度,按下式進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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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實施與監督

10.1本標準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0.2對于焚燒爐煙氣采用在線監測時,一個自然日內,在正常運行期間焚燒爐排放煙氣中顆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氫、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超過本標準規定的相應污染物24小時均值限值時,可以認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標。自動監測日均值數據的計算按照HJ212執行。

10.3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運營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生活垃圾焚燒設施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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