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夜久久网|特污兔影院|中文字幕日本一区久久|天堂岛最新版在线bt天堂|草草影院ccyy国产日本欧美

首頁 > 新聞 > 正文

征求意見|《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發布!

時間:2021-03-11 13:14

來源:江西省司法廳

為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和建議,可在2021年4月10日之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和建議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39號省司法廳立法二處(郵政編碼330046)。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和建議發至: fuping@jiangxi.gov.cn。

附件:《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江西省司法廳

2021年3月9日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六章社會參與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別規定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投放、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動物尸體等,適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條【分類標準】本省實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包含:廢棄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含:燈管(日光燈、節能燈)、家用化學品、電池(鎘鎳、氧化汞)、溫度計、血壓計、藥品、生活用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含:廢棄的食材、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廢棄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物。

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管理原則】生活垃圾管理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重大事項協調機制,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的具體落實。

第六條【部門職責】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本款規定的負責城鄉生活垃圾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運輸和處理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以及生活垃圾處理企業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學校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知識進校園、進課堂活動。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商場、超市、餐飲服務場所的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與生活垃圾可回收利用相協調的回收體系,合理布局再生資源回收網點,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源頭減量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交通運輸、科技等有關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人員保障】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及其勞動成果,改善工作條件,加強衛生保健和技能培訓,保障作業安全;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維護合法權益。

第八條【產生者義務】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九條【科技創新】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生活垃圾利用和處理企業等聯合攻關,研究開發生活垃圾廢物綜合利用、集中處理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規劃編制】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生活垃圾管理規劃,結合本省人口、地域、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組織編制本省生活垃圾管理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省生活垃圾管理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生活垃圾管理規劃應當明確目標任務,統籌生活垃圾設施布局、用地和規模,實現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等內容,并與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年度計劃】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規劃,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統籌建設】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統籌城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

鼓勵共建共享生活垃圾處理產業園區、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等各類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設區的市以及具備焚燒處理能力的縣(市、區),不得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場,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剩余庫容主要用于焚燒殘渣、飛灰和應急保障。

第十三條【科學選址】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選址應當避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

第十四條【建設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用地。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把生活垃圾管理規劃中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經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建設要求】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場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采取密閉、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防遺撒、滲瀝液和飛灰處理等污染防控措施,。現有生活垃圾設施、場所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明確生活垃圾設施、場所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第十六條【配套要求】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十七條【設施運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確需關閉、閑置、拆除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十八條【封場維護】生活垃圾填埋場停止使用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運行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法律、標準、規定實施封場工程,做好封場后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源頭減量

第十九條 【源頭減量】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有利于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產品,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條【清潔生產】生產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優先選擇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材料;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技術與設備,生產廢物產量少、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餐廚減量】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厲行節約、文明餐飲,按照健康、從簡原則提供飲食,建立用餐動態管理制度,按需備餐、供餐,杜絕餐飲浪費。

餐飲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餐后打包、光盤離席。

第二十二條【包裝減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強化綠色宣傳,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減少包裝用量。

產品生產者、商品銷售者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范和標準要求,合理包裝,杜絕過度使用包裝材料,減少包裝廢物產生。鼓勵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第二十三條【綠色辦公】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社會團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實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和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鼓勵自然人和其他企業、社會組織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

第二十四條【限制塑料制品】鼓勵、引導減少使用和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

餐飲、旅游、住宿等行業應當設置醒目標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垃圾減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推行凈菜上市。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二十六條【投放要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對應有規范標識的收集容器、收集點,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應當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對應有規范標識的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

(三)廚余垃圾投放前應當先濾去水份后,投放至對應有規范標識的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廢餐具等不利于后期處理的雜質;超市、農貿市場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應當單獨存放;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對應有規范標識的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投入對應的垃圾容器,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不得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動物尸體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條【大件垃圾投放】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將所丟棄的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的大件垃圾投放至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由收集、運輸單位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或者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回收處理。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大件廢棄家具收集運輸單位名單和聯系電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實際,設立大件垃圾存放、中轉或者分揀場所。

第二十八條【投放管理責任人】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村莊,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在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并在責任區域公示。

第二十九條【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和指導,監督責任范圍內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及時制止對已分類生活垃圾進行混合的行為;

(二)按照標準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收集點,做好日常維護并保持整潔完好和標識統一;

(三)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和地點;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收集、運輸單位;

(五)發現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單位食堂、賓館、飯店、食品加工企業等應當按國家規定建立臺賬制度,記錄廚余垃圾的種類、數量、去向等。

第五章分類收集、運輸、處理

第三十條【責任主體】城鎮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收集、運輸和處理。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推行特許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方式,通過公開招標引入專業化服務公司。

第三十一條【收集、運輸單位權利】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投放管理責任人交運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責任人,并要求重新分揀;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絕接收,并報告所在地的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處理完畢。

第三十二條【收集、運輸單位義務】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運輸工具和人員,運輸工具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標識;

(二)建立健全臺賬管理制度,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和去向等信息;

(三)向社會公開服務熱線電話,按照約定時間或者采取預約方式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每天定時收集、運輸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做到日產日清;

(四)規范作業,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將分類后的生活垃圾運送至指定的場所,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生活垃圾或者滲濾液;

(五)制定生活垃圾污染突發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并及時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備;

(六)從事收集、運輸有害垃圾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處理方式】各地應當因地制宜綜合運用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等方式,逐步降低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比例。

第三十四條【處理要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處理;;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等有關規定無害化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技術、其他資源化利用技術,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五條【處理單位義務】處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規定配備生活垃圾管理員、操作員和處理設施,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轉;

(二)按照規定接收生活垃圾,不得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處理;

(三)按照規定安裝監控監測設備,并與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并將污染排放數據實時公開;

(四)建立健全臺賬管理制度,每日記錄生活垃圾處理數量、類別、去向和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臺賬信息;

(五)制定應急方案,并及時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備。

第三十六條【回收網點】鼓勵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物業服務機構、回收企業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提高回收效率。

第三十七條【循環利用】鼓勵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方式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回收、再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低價值物回收】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推動和監督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制定并公布低價值可回收物目錄、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兩網融合。

第三十九條【碳減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立再生資源區域交易中心,設立生活垃圾碳減排支持工具,構建生活垃圾分類與碳減排長期性、機制性的評估體系。

第四十條【補償機制】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統籌、共建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補償機制。

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轉移處理生活垃圾的,轉出地和轉入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轉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移處理量,通過雙方議定的方式向轉入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補償。

第六章社會參與

第四十一條【宣傳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和管理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增強公眾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納入學校教育內容,讓學生養成良好的垃圾分類習慣。

報刊、廣播、電視臺、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十二條【開放接待日】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企業應當設立開放日,接待公眾參觀和訪問,增強公眾分類意識和參與度。

第四十三條【基層社會治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街道辦事處、居民(業主)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指導居(村)民正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條【行業自律】鼓勵環境衛生、餐飲、旅游、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物業服務等相關行業協會制定行業生活垃圾管理自律規范,開展評價和培訓,引導并督促會員單位參與有關工作。

第四十五條【鼓勵社會參與】鼓勵通過獎勵、表彰、積分兌換等方式,引導單位、家庭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等各類社會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宣傳、示范等活動,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考核制度】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或者社會滿意度測評。

第四十七條【網格化管理】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和管理的網格化制度。

第四十八條【信息化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省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建立健全信息統計體系,建設省級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化平臺,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監管。

第四十九條【應急管理】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生活垃圾處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應急機制。

發生突發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理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理。

第五十條【執法聯動】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廚余垃圾 全程監管和執法聯動機制。

第五十一條【監督檢查】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有權對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活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配合檢查人員依法履職,并如實反映情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日常巡查,引導、督促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的處理工作,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予以勸告,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社會監督】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選聘社會監督員等方式,支持公眾參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方式,依法處理有關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章農村生活垃圾管理特別規定

第五十三條【適用規定】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管理,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管理模式】農村地區推行戶分類、村收集、鄉運輸、縣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由村民按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村民委員會負責生活垃圾收集和村莊內保潔;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地農村生活垃圾運輸。

第五十五條【村民參與】鼓勵村民委員會制定村規民約或者管理規約,督促引導村民主動參與生活垃圾治理。

第五十六條【容器設置】農村地區應當分類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據需要集中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第五十七條【有害垃圾投放】農村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由村民自行投放至村內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點或者交由村保潔員投放。

第五十八條【運輸頻率】農村生活垃圾的運輸頻率,由村民委員會根據生活垃圾實際產生量與鄉鎮運輸能力等情況確定。

第五十九條【廚余垃圾處理】農村生活垃圾中的廚余垃圾等有機易腐爛的垃圾,可以由村民自行收集用于喂養禽畜或者漚肥;村民無法自行處理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選用堆肥桶、陽光堆肥房、好氧微生物處理機等處理。

在選擇前款不同方式處理廚余垃圾等有機易腐爛的垃圾時,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減少生活垃圾外運量。

第六十條【資金籌措】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通過村民繳納、政府補貼、社會捐贈、村民委員會籌措等方式籌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管理部門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負有生活垃圾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監管不力造成影響公眾健康或者環境安全事故發生的;

(二)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轉運場所、處理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未繳納垃圾處理費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繳;逾期不補繳的,對單位處應繳處理費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對個人處應繳處理費三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一千元。

第六十三條【違法投放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要求將生活垃圾投入對應容器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未履行管理人責任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責任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收集、運輸管理法律責任】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運輸工具未保持密閉、整潔、完好的,處兩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或者偽造管理臺賬的,處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要求收集運輸垃圾做到日產日清,或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生活垃圾或滲濾液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處理單位未履行義務法律責任】處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生活垃圾管理員、操作員和處理設施,保持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正常運轉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接收生活垃圾,將已分類的垃圾混合處理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建立臺賬制度定期記錄生活垃圾處理數量、類別、去向和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或未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臺賬信息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責任】阻礙生活垃圾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職,或者阻礙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建設、運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轉致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界定】本條例所稱城鎮生活垃圾,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中心城區)和其他鎮的建成區,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的其他區域內的生活垃圾。

本條例所稱農村生活垃圾,是指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生活垃圾。

第七十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 微信
  • QQ
  • 騰訊微博
  • 新浪微博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 人參與 | 條評論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www.xjxbtd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國固廢網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