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02-07 13:49
來源:生態環境部
近日,生態環境部門戶網站“曝光臺”向社會公開了2020年第四季度全國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以下簡稱焚燒廠)環境違法行為處理處罰情況。
自2020年1月2日起,生態環境部向社會公開全國焚燒廠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一氧化碳等5項常規大氣污染物和焚燒爐爐膛溫度(簡稱爐溫)的自動監測數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全國已有494家焚燒廠通過生態環境部建立的統一平臺向社會主動公開自動監測數據,全國焚燒廠5項常規污染物日均值和爐溫達標率(1日內5分鐘均值爐溫不達標不超5次)均為99.9%,其中2020年第四季度,全國焚燒廠5項常規污染物日均值達標率為100%;爐溫達標率為99.9%,1家焚燒廠爐溫不達標。
2020年第四季度4家焚燒廠環境違法行為處理處罰情況如下:
一、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鑫和垃圾焚燒發電有限公司
我部重點排污單位超標異常督辦調度平臺顯示,2020年第四季度,該焚燒廠累計標記“CEMS維護”時間為32.2小時,超過《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自動監測數據應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CEMS維護”每季度不得超過30小時的規定。經核實,該焚燒廠違反《管理規定》第三條,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晉中市生態環境局靈石分局對該焚燒廠處以3萬元罰款。
二、江西省江西瑞金愛思環保電力有限公司
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焚燒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1號焚燒爐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煙氣流速數據與手工監測數據相比誤差為-47.7%,遠超《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5-2017)相對誤差±10%的要求。該焚燒廠違反《管理規定》第三條,認定為“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2020年11月23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環境違法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
三、陜西省榆林市綠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部重點排污單位超標異常督辦調度平臺顯示,2020年12月18日,該焚燒廠爐溫5分鐘均值不達標15次。經核實,該焚燒廠違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認定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榆林市生態環境局橫山分局對該焚燒廠處以8萬元罰款。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中科環保電力有限公司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對該焚燒廠現場檢查,發現該焚燒廠標記“停爐”時間與實際不符。該焚燒廠違反《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認定為“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執法原則及《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對“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免于行政處罰”的規定,2020年10月21日,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對其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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