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2-14 09:58
來源: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十堰市餐廚垃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制定本實施細則。全文如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武當山旅游經濟特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十堰市餐廚垃圾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11月6日
十堰市餐廚垃圾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湖北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0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十堰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暫存、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條 餐廚垃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統籌管理、集約利用的原則,實行單獨暫存、統一收集、專業運輸、集中處置。
第五條 積極推行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的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開發和設施建設。倡導通過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凈菜上市、節約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將餐廚垃圾處理內容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積極推動餐廚垃圾收集、處置產業化發展,研究解決餐廚垃圾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并督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做好餐廚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開展餐廚垃圾科學化、規范化處理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組織實施本細則。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審核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并征求同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意見;負責會同財政、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建立激勵機制,支持設施建設和產業發展,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制定和調整餐廚垃圾處理的補貼標準。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保障建設用地供應。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收集、交由獲得經營許可的企業統一收運,并向同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通報有關信息;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用油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依法查處在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及餐飲服務等環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使用餐廚垃圾的行為;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設置隔油池,查處違規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監督管理餐廚垃圾處置項目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情況,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使用餐廚垃圾喂養生豬的違法行為,加強對畜禽屠宰過程中產生的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加強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管理,查處未獲得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的車輛。依法受理查處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和污染環境違法犯罪案件。
財政部門負責研究支持餐廚垃圾處理的財稅政策,在餐廚垃圾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工作前期,對收集、運輸、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基礎設施運維等方面予以補助,并加強資金監管。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督促餐飲服務企業將餐廚垃圾交給取得經營資質的收集、運輸和處置企業;引導餐飲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并將餐廚垃圾的處理情況納入綠色飯店(餐飲企業)的等級評定。
住建部門負責加強市政污水管網監管,防止出現擅自將餐廚垃圾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的行為。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許可證核發,定期向主管部門共享核準有關信息。
其他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實行有償服務,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繳納餐廚垃圾處置費,餐廚垃圾處置費納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費體系,其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執法、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和處置管理
第九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與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分別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協議,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經營區域等內容。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和處置服務活動。
第十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建立每日工作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去向等情況。
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來源、數量、處置方法、產品流向、運行數據等情況。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單獨收集、存放,禁止與非餐廚垃圾混合。
(二)定點設置符合標準的收集容器,收集容器應當保持完好和密閉,并標明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字樣,不得裸露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三)按照與收運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將餐廚垃圾通過專用收集容器運至固定設置點,由收運單位統一收運。
(四)餐廚垃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不得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設施及河道、溝渠、湖泊、水庫等場所,不得直接投放、倒賣或偷運至畜禽養殖環節。有含油廢水需要排放的,應在排放口設置隔油池,沉淀隔離處理后排入污水管網。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運協議。
(二)在約定的時間內收運,并將收運的餐廚垃圾,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運送至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處置場所。
(三)用于收運的車輛,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并噴涂收運單位名稱、監督電話和相關標志標識。
(四)制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設備、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
第十四條 從事餐廚垃圾處置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處置場所設置貯存設施,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垃圾,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配備設施、設備處置餐廚垃圾,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三)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
(四)依法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生產的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質量標準。
(六)制定可行的餐廚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垃圾暫存、收運、處置過程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
(二)隨意傾倒、拋撒。
(三)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四)使用餐廚垃圾喂養生豬。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需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向市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并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經營的,應立即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收運單位、處置單位協議期滿需終止餐垃圾物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協議期未滿,需終止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30日提出申請;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作出答復,并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的單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執法協作機制。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市場監管、公安、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執法協作,依法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餐廚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眾投訴和舉報,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條 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單位和處置單位開展信用監管,按照規定將行政檢查等有關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廢棄食用油脂(含油水混合物)的收運、處置及其管理活動參照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最終解釋權歸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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