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1-23 11:39
來源:黑龍江省生態環境廳
11月18日,由黑龍江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起草完成的《農村生活垃圾非焚燒低溫處理設施大氣污染排放標準》(DB23/T 2714-2020)地方標準發布,將于12月17日正式實施。該標準的出臺填補了國內農村垃圾非焚燒低溫處理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方面的空白。
該標準起草過程中征求了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國家環境分析測試中心、農業農村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環境標準研究所、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等專家意見和建議,專家對本標準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本標準進一步規范了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置技術,在國內具有很強的引領性和前瞻性,對農村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垃圾非焚燒低溫處理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要求。
標準規定,在任何情況下,農村生活垃圾的非焚燒低溫處理設施不應采用空氣或純氧助燃,處理溫度不應超過200℃;污染物排放以實測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應稀釋排放和旁路排放。農村生活垃圾非焚燒低溫處理設施產生的處理殘渣與飛灰應采取密閉措施,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農村生活垃圾非焚燒低溫處理裝置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應及時檢修,盡快恢復正常。如果無法修復應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程序關閉系統。處理系統每年啟動、停運過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續時間以及發生故障或事故關閉處理系統排放污染物持續時間累計不應超過60小時。
農村生活垃圾非焚燒低溫處理設施運行期間,應建立運行情況記錄制度,如實記載運行管理情況,至少應包括廢物接收情況、入料情況、裝置運行參數以及環境監測數據等。運行情況記錄簿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整理和保管。
在農村生活垃圾非焚燒低溫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后的運行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測。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非焚燒低溫處理設施,監控范圍由負責監管的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農村生活垃圾非焚燒低溫處理設施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