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1-16 13:14
來源:雅居樂集團法務部
隨著《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以及九部委聯合頒布的《關于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號)先后落地,我國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走過了從46個重點城市試點過渡到在地級以上城市全面鋪開的兩個階段,雖然新冠疫情的爆發對各地在推行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存在一定的影響,但隨著疫情的減輕和消退,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推行速度也將重新回到快車道上來。伴隨著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推廣,有害垃圾被作為一個強制分類的重點類別,這種專門分類、分別處置的模式無疑對防止有害垃圾的次生污染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關于有害垃圾的貯存、運輸等事宜卻成為環衛企業面臨的嶄新問題,本文主要就環衛企業在生活垃圾強制分類視角下面臨的危險廢物處置問題進行簡要探討。
一、 有害垃圾和危險廢物的概念辨析
鑒于我國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是將有害垃圾作為單獨一類進行分類收集,這里就需要明晰一個概念,也就是有害垃圾和危險廢物的關系,因為只有在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情況下,才需要按照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
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對于家庭源危險廢物的范圍進行了界定,即:家庭源危險廢物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像紙、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以及電子類危險廢物等危險廢物。2020年11月5日,生態環境部審議通過了最新修訂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下稱:新名錄),新名錄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在前述界定的基礎上,將廢鉛蓄電池明確列入了家庭源危險廢物的范圍。
而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對于有害垃圾的釋義,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質,主要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根據新名錄與《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分別對家庭源危險廢物及有害垃圾的界定,可以明顯看出,有害垃圾的范圍與家庭源危險廢物的范圍實質上基本是重合的,這也就意味著,我們分類投放的有害垃圾可以歸類為家庭源危險廢物的,也是需要根據新名錄的要求進行管理的。
為免歧義,本文中后續出現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和“有害垃圾”具有相同含義。
二、 家庭源危險廢物的特殊管理制度安排
雖然家庭源危險廢物屬于危險廢物的一種,但是在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實施前,這些危險廢物摻雜在其他垃圾中一起傾倒,環衛企業在后續的運輸、處置過程中也不會再進行二次細分,最終這些危險廢物都和生活垃圾被一同焚燒或填埋處置。雖然這種混同處置導致危險廢物產生次生危害的風險,但是在生活垃圾未分類收集的情況下,這種處置并不違規,因為根據新名錄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規定,在未分類收集的情況下,家庭源危險廢物在收集、運輸、處置等全過程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這一規定既是對社會生活實踐的尊重,其實也是無奈之舉,在前端亂投亂放的情況下,想要通過中后端二次分揀進行分類,不僅成本巨大,而且也很難取得好的效果。
但在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施行后,有害垃圾被作為單獨一類垃圾進行分類投放、分類運輸、分類處置,根據新名錄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規定,對于分類收集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僅在收集環節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對于后續的貯存、運輸和處置環節則不再豁免,均需按照危險廢物的各項制度進行管理。
這一變更,對于居民而言,除了做好分類投放以外,基本沒有什么其他影響,但是對于負責從事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的環衛企業而言,則無疑在有害垃圾的貯存、運輸等環節增加了新的工作內容,同時也對企業的合規經營提出了新的挑戰。
三、有害垃圾的貯存、運輸的主要模式
在環衛企業通常缺乏危險廢物貯存、運輸等經驗和能力的情況下,如何在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情況下避免因此帶來的新的環保合規風險,是政府和環衛企業不得不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根據中央及各地的現有制度和具體實踐,現有的處理模式主要有兩種,即由企業負責的模式和政府負責的模式。
1.企業負責的模式:
在這一模式下,環衛企業作為有害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等流程的責任主體,政府通過服務采購的方式將從分類到處置的全鏈條進行委托外包,由企業負責解決。根據《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規定,方案制定者就是希望通過“鼓勵骨干環保企業全過程統籌實施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方式進行解決,在實踐操作中,這種希望由一家企業統籌解決的模式其實無法落地。即便是企業負責的模式,也還是環衛企業負責有害垃圾的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具有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的企業負責后端的處置。在企業負責的模式下,環衛企業面臨的兩個主要問題是對有害垃圾的貯存和運輸。
(1)有害垃圾的貯存問題:之所以要關注有害垃圾的臨時貯存問題,是因為在垃圾強制分類全面鋪開以后,很多地區每天產生的有害垃圾數量并不大,如果堅持每日清運,則將極大的增加環衛企業的運營成本,不如在分類收集完成后進行臨時貯存,待有害垃圾達到一定數量后,一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的企業進行清運。但因為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而危險廢物的貯存設施建設需要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等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果由環衛企業自行建設有害垃圾貯存設施的,不僅會極大的增加環衛企業的運營成本,而且由于很多地區是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短期采購環衛服務,如果建設貯存設施的環衛企業未能在后續采購中中標的,則在貯存設施的后續移交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糾紛。
(2)有害垃圾的運輸問題:根據新名錄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規定,在家庭源危險廢物進行分類收集的情況下,危險廢物的運輸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完成,實踐中委托運輸(含環衛企業自行委托和后端的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委托)無疑是更經濟的方式,畢竟環衛企業為了數量有限的有害垃圾單獨申請危險廢物運輸資質是極不劃算的。
2.政府負責的模式:
在這一模式下,環衛企業僅需要負責前端的有害垃圾分類和收集,政府提供的臨時性的貯存設施并負責后續的運輸和委托處置事宜。例如根據《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規定,“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在環衛企業按照規定將分類收集的有害垃圾運送至政府指定的貯存地點,就已經完成了自己在有害垃圾分類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后端的貯存、運輸和委托處置均屬于政府責任。這種模式現在的優勢在于,可以有效減輕環衛企業在危險廢物管理領域的合規性壓力,有利于政府方對有害垃圾的合規性處置進行集中管控,避免在垃圾強制分類制度推行初期出現因有害垃圾的違規處置產生重大的環境問題和社會影響。但是隨著后續垃圾分類制度的成熟,環衛企業在危險廢物領域管理經驗的積累,采用政府負責模式的地區也存在將此項的管理責任交給環衛企業的可能。
3. 企業負責與政府負責模式比較
筆者認為,兩種模式本質上其實并無優劣之分,但是對于剛開始推行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地區,尤其是缺乏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地區,選擇政府負責模式可以更好的保障生活垃圾分類制度的順利推進。而且筆者認為,無論是選擇何種模式,政府方均應在如下兩個方面對企業予以必要協助,其一,政府方應當為環衛企業提供有害垃圾的貯存設施,而不應讓環衛企業自行建設,這樣可以保證后期環衛企業變更時的順利過渡,而不會不因產權等問題發生糾紛,也不給后續中標的環衛企業遺留歷史問題;其二,政府方應協助環衛企業確定后端的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因為有害垃圾的及時有效的處置有賴于一個穩定合作的危險廢物處置企業,而在確定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方面,政府方的地位和議價能力無疑明顯強于環衛企業,尤其是對于本身沒有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的地區,這種政府協助行為更為必要。
四、 結語
生活垃圾強制分類不僅僅是一個生活方式的重大變革,也是更好的解決垃圾圍城,避免產生次生污染的必要之舉。有害垃圾作為一個需要特殊關注的垃圾分類,保證其從分類到處置全流程的合法合規是做好垃圾分類的必然要求,也希望在各地的生活垃圾分類實踐中,能夠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的摸索出長效穩定的解決機制并使之成為定例,為有害垃圾的合規處置提供法律保障和機制保障。
編輯:趙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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