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10-12 09:43
來源: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近日,珠海市發布了《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詳情如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九屆〕第二十六號
《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經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9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9日
《珠海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分類投放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等其他固體廢物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統籌協調機制,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規劃建設和末端處理管理工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執法,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目標,提供相應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在鎮、街的指導下,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動員、宣傳、引導等工作。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責。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組織編制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擬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由各區確定,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設施、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的污染物排放監測,以及有害垃圾貯存、運輸、處理過程中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住宅小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內容應當納入前期物業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以及分類處理的設施建設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要求,并將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納入土地利用計劃。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商務、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職責內容。
第七條市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收集和公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信息。
生態環境、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將屬于危險廢物的有害垃圾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等信息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鼓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技術創新,實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智能化、專業化、信息化。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
本市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持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公益宣傳。
教育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科普教育活動。
公園、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市、區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
第十條本市循環經濟、市容環衛、物業管理、旅游旅館、餐飲烹飪、家政服務、商業零售、物流寄遞等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激勵機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家庭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物業服務企業等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采用以獎代補等方式給予支持。
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的良好行為習慣。
第二章 分類投放
第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樹立環境保護的意識,自覺遵守生活垃圾減量的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義務。
第十三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小型廢棄家電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納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屬于有害物質、需要特殊安全處理的生活垃圾,包括: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燈管、家用化學品、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以有機質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爛發酵發臭等特點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收集容器設置指引,并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分類圖文標識應當統一規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識。
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市、區主管部門統籌指導,更新維護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負責。
第十五條本市推行住宅區樓層撤桶,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得在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六條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專用袋制度,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專用袋設計標準和管理辦法。生活垃圾分類專用袋應當印制垃圾分類標識,并與分類收集容器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制度。
各區可以根據所轄區域實際情況,確定生活垃圾具體投放時間段。其中,廚余垃圾每日投放時間段原則上不少于兩個。
第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前應當保持清潔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也可以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時應當盡可能保持物品的完整狀態,已破碎物品應當包裹嚴實后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
(三)家庭廚余垃圾投放前應當瀝干水分、去除紙巾等雜物,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投放至廚余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
(四)其他垃圾應當按照要求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投放點。
廢舊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收集單位上門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嚴禁將大件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般生活垃圾投放點或者隨意丟棄在街邊等其他公共區域。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大件生活垃圾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廢棄的年花年桔應當按照區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間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點;日常廢棄的花卉綠植應當按照盆、植物和泥等進行分離后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自行負責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負責環境衛生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機構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環境衛生的,業主委員會為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三)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四)道路、廣場、公園、沙灘、公共綠地、河流與湖泊水面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五)車站、機場、碼頭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環境衛生管理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建設單位為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
按照前款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街確定。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規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分類投放點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潔;
(二)配合市、區主管部門,鎮、街、村、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引導;
(三)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投放行為予以勸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鎮、街;
(四)及時將生活垃圾分類移交給相應的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或者駁運至政府指定的分類收集點;
(五)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和去向,并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因確定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發生爭議的,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提請所在地鎮、街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各區可以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志愿者、住宅區居民等擔任垃圾分類投放督導員,引導投放人按照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本市嚴格執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促進資源節約。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示范作用,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具。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以循環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
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經營者以及各類展會活動參與方和餐飲打包外賣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國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旅館業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堂食服務中不得向消費者提供國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在外賣服務中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湯匙等餐具。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組織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站、轉運站、終端處理設施,設立可回收物分揀場所和有害垃圾暫存點。廚余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遵循集中處理的原則。
萬山區應當結合陸島分離、島島分離的實際,單島建設垃圾分揀場所,應用新型技術設備,實現島內生活垃圾減量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范的,應當予以改造。城市住宅區、農村居民點的收集站、轉運站等設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處理,不得混合收集、運輸、處理。
嚴禁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及處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條件。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及資源化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已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點的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規范收集后及時通知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上門收集。
有害垃圾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收集,收集后轉運至符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暫存點或者收集站。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運輸。家庭廚余垃圾在指定投放時間段結束后,應當密閉存放,并確保日產日清。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執行行業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合理配備相應的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保持運輸車輛密閉、整潔,并噴涂分類標識;
(三)運輸車輛應當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并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聯網;
(四)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防止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五)不得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向鎮、街報告;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處理可回收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廢棄的紙類、塑料、金屬、玻璃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進行資源化利用;
(二)廢舊織物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實施回收利用的織物生產者、銷售者進行再使用或者資源化利用;
(三)小型廢棄家電應當交予具備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編制并發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導目錄,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勵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條有害垃圾應當集中存放至各區指定的有害垃圾暫存點或者收集站,交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屬于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三十一條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規定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實行特許經營。產生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不能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全量交由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收集、運輸、處理。
有條件的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可以安裝符合標準的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農村地區廚余垃圾可以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進行就地處理。
禁止畜禽養殖場、水產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水產動物。
第三十二條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采取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行業相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作業時間等要求,配備相應的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按照要求進行處理;
(二)安裝生活垃圾處理計量系統,建立管理臺賬,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聯網,按照要求向市、區主管部門報送臺賬信息;
(三)不得違反規定或者約定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程序向相關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依法經核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四)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以及周邊土壤污染等進行處理,防止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情況實時公開,并將信息傳輸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
(六)遵守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應急預案,并向市、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或者收集、運輸單位重新分類;拒不進行重新分類的,向區主管部門報告。對公共機構以及企業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分類收集、運輸要求的,可以要求其重新分類收集、運輸;拒不改正的,應當向區主管部門報告。
區主管部門接到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生活垃圾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未按照要求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或者違反規定批準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的;
(三)接到相關報告、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住宅區居住樓層公共區域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單位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進行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將大件生活垃圾交予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收集單位上門收集,或者未投放至指定場所而隨意丟棄在街邊等公共區域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分類投放點、配置分類收集容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未保持分類投放點或者收集容器完好、整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配合市、區主管部門,鎮、街、村、居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和引導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未及時將生活垃圾分類移交給相應的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或者駁運至政府指定的分類收集點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去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經營者以及各類展會活動參與方和餐飲打包外賣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提供國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堂食服務中向消費者提供國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旅館業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旅游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外賣服務中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叉子、湯匙等餐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涉及提供國家依法禁止、限制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或者未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綠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或者條件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備相應運輸車輛、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運輸車輛未保持密閉、整潔,未噴涂分類標識,未安裝定位和監控系統,未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聯網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或者未按照要求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害垃圾處理涉及違反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處理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將不能就地處理的餐廚垃圾全量交由餐廚垃圾特許經營企業收集、運輸、處理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活動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畜禽養殖場、水產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水產動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配備相應處理設施、安全設備和作業人員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混合處理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處理生活垃圾并牟取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安裝計量系統并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服務平臺聯網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罰款;未建立管理臺賬或者未按照要求報送臺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停止處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按規定對廢水、廢氣、廢渣、噪聲以及周邊土壤污染等進行處理,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未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實時監測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將污染排放情況實時公開的,由生態環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遵守安全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應急預案并備案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受到處罰的,執法機關應當將相關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公斤或者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者長度超過1米,且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的廢舊家具及其他生活廢棄物。
(二)綠化垃圾,是指園林植物在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或者人工修剪所產生的枯枝、落葉、草謝、花敗、樹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殘體。
(三)家用化學品,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棄藥品、藥具及其包裝物、廢棄的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棄的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等。
(四)廚余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
家庭廚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產生的菜幫、菜葉、瓜果皮殼、剩菜剩飯、廢棄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餐廚垃圾,是指相關企業和公共機構在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渣、食品加工廢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等。
其他廚余垃圾,是指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超市等場所產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產品、畜禽內臟等易腐性垃圾。
第五十條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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