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9-27 15:21
來源:陜西省生態環境廳
陜西生態環境系統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來陜考察重要講話精神,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強化政策支持,一方面全面助推企業復工復產達產,積極推進實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升執法效能,減少現場抽查頻次,采用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另一方面保持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定力,不動搖、不松勁、不開口子。對群眾反映強烈、主觀惡意的違法行為加大執法力度,對嚴重違法企業加強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切實維護群眾健康和環境安全。
為持續做好相關工作,我廳近日梳理了一批陜西省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典型案例3起,日常監管執法典型案例3起。特予公開。
正面清單典型案例一
咸陽盛陽鋼構工程有限公司
違反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減免處罰案
一、基本情況
咸陽盛陽鋼構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秦漢新城雙照街辦北上召十字106縣道西側,主營鋼結構的設計、制造、安裝及銷售,為疫情期間組織的復工復產企業。2020年7月1日,秦漢新城生態環境局環境監察人員在排查生態環境部藍天保衛戰夏季臭氧污染防治遠程監督幫扶反饋問題時,發現該公司伸縮式噴漆房(長15米、寬9米、高4米)地面堆積約20米長、寬約9米、厚度約3厘米的廢油漆渣,噴涂痕跡及廢油漆渣超出噴漆房最大伸縮距離,地面有噴漆痕跡及噴涂橫向支架,生產車間的窗戶也處于半開狀態,現場有明顯的刺鼻油漆氣味,對周邊環境造成一定影響。
二、法律依據
該企業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規定,秦漢新城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規定,責令該企業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人民幣四萬元整。
三、幫扶情況
(一)低限處罰,減輕企業負擔。該企業違法行為較輕,整改態度端正,積極配合。當前處于疫情防控期間,為落實 “六穩六保”要求,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經綜合考慮,減免行政處罰兩萬元,對該企業進行低限處罰。
(二)主動服務,提升整改水平。結合今年疫情影響,秦漢新城生態環境局積極幫扶企業復工復產,在指導企業合理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基礎上,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幫助企業提升大氣污染防治規范化管理水平和環境保護意識,助推企業高質量發展,合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
正面清單典型案例二
陜西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
違反輻射安全管理制度從輕處罰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5月26日,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華陰分局(以下簡稱華陰分局)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對陜西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院存在“《輻射安全許可證》已過期,未按期延續申領”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制作檢查筆錄以及拍照取證,并對相關負責人員進行了詳細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
二、查處情況
2020年5月27日,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華陰分局依法對陜西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于5月28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陜E華陰環責改字〔2020〕8號),責令該院按照要求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
6月10日,該院上報了《關于輻射安全許可證過期的整改報告》,已向渭南市生態環境局提交了延續申領相關佐證資料并審核通過,有效期延續至2025年6月14日。6月11日,華陰分局召開了案件審查小組會議,認定該院違反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由于該院《輻射安全許可證》屆滿日期為2020年3月31日,當時正處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作為渭南疫情防控期間的定點醫療機構,該院未能及時按期延續申領,但未造成嚴重后果,鑒于以上因素,華陰分局決定按下限給予從輕處該院壹萬元罰款的處罰。
6月12日,依法對該院下達了《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陜E華陰環罰字〔2020〕5號),決定對該院處壹萬元罰款,當日該院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繳納罰款。
6月19日,華陰分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該院已更換了新的《輻射安全許可證》,證書編號為陜環輻證40053,發證日期2020年6月15日,有效期至2025年6月14日。
三、幫扶情況
(一)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充分考慮到疫情防控的因素,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服務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引導和督促該院自覺守法,并積極改正違法行為。
(二)本案在查處過程中,主體合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文書規范,執行到位。取得了較好的教育效果,實現了社會效益、法律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機統一。
正面清單典型案例三
安康及食雨食品有限公司
違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免于處罰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8月5日,安康市石泉縣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大隊接到“12369”環保投訴熱線電話,群眾反映在石泉縣城關鎮雙樟村六組山溝內發現固體廢物,影響周邊環境。接舉報后,執法人員利用無人機“先期抵近偵察”,經甄別雙樟村六組山溝內的固體廢物疑似安康及食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生產的食品肉沫茄子料理包(屬于食品加工油脂類固廢)。
二、查處情況
為進一步調查核實案件,執法人員前往安康及食雨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通過現場取證、調查詢問、走訪群眾,了解到該公司于8月5日7時40分,利用小型農用車將倉庫內過期(因受疫情影響的滯銷產品)的部分食品料理包運至城關鎮雙樟村六組山溝內進行傾倒處置。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廢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結合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使用規則,處置1000立方米以下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及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要求,該公司屬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且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管理。鑒于該公司處置的固體廢物(滯銷過期的食品料理包)為密封包裝未泄露,且案發當日即采取措施將傾倒的料理包全部清理,環境污染風險得到有效遏制,未造成危害后果,8月13日,經安康市生態環境局石泉分局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免于行政處罰。
三、幫扶情況
(一)運用科技手段,快速固定證據。接群眾投訴舉報15分鐘內,利用無人機偵察手段鎖定違法行為現場證據,通過現場檢查筆錄、檢查照片、現場勘察圖、調查詢問筆錄、環評批復文件、固廢處置合同、后督察檢查筆錄等材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證據鏈。
(二)執法持續跟進,問題整改到位。執法人員根據“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監管要求,對該企業出現的環境違法行為問題一邊調查,一邊整改。案發當日對傾倒的所有固廢全部清理轉運,并按要求進行處置,從源頭效遏制環境風險,為同類環境違法事件應急處理積累經驗。
(三)行政處罰豁免,依據運用適當。該公司在違法行為發生后,態度端正,積極整改,降低了環境風險及損失,石泉分局結合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使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免于處罰”的情形條款,對該公司提出整改意見,免于行政處罰。以包容審慎的態度幫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的同時維護了廣大群眾的環境權益。
監管執法典型案例一
西安西聯供熱有限公司
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2月25日,根據陜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平臺超標督辦信息推送,西安市生態環境局蓮湖分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在對西安西聯供熱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調閱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發現,該單位自動監測數據2月6日至12日期間,有6天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超標,最高日均值為2月8日的154.2mg/m3,超過標準值(50mg/m3)2.08倍。執法人員現場制作檢查筆錄,并對企業現場負責人進行了詳細調查詢問。經查明,該單位由于受疫情影響,石灰石采購及車輛運輸困難,所購石灰石品質下降,加之設備維護不及時,造成鍋爐爐內噴鈣系統管路及螺旋給料系統頻繁堵塞,二氧化硫排放日均值連續超標,造成大氣污染。
二、查處情況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和《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中“超標排污類: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且濃度超標2倍至3倍的或者總量超標10%至15%的,處40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款”的依據。環保分局于2020年3月4日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蓮環責改〔2020〕Q3號),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確保燃煤鍋爐廢氣達標排放;于3月9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蓮環罰告〔2020〕Q3號)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蓮環罰聽告〔2020〕Q3號);于3月17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蓮環罰字〔2020〕Q4號),對該企業作出40萬元整罰款的處罰決定。該企業罰款已全部收繳到位。
監管執法典型案例二
寶雞市正發爐料有限公司
違反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4月30日寶雞市生態環境局陳倉分局環境執法人員對寶雞市正發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當執法人員在門外表明身份出示證件,場內管理人員停止開門行為并拔下鑰匙,說要向公司領導匯報,離開后再未露面,執法人員再次敲門并給企業生產負責人撥打3次電話(通話時間分別為15時04分、15時10分、15時14分),要求該公司開門,接受執法人員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直到15時23分執法人員離開時仍未開門。
二、查處情況
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遙感監測、遠紅外攝像等方式,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以拒絕進入現場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和《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對第八類違法行為(違反環境保護現場檢查制度類,(一)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拒絕監督檢查或接受檢查弄虛作假的,當事人屬于初犯的,處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款)規定的處罰幅度進行處罰,決定處以罰款(大寫)叁萬元整。目前該企業已自覺將罰款已上繳國庫,已認識到錯誤并及時整改,再次現場檢查時企業未發生拒絕檢查現象,配合執法執法人員完成現場檢查。
監管執法典型案例三
延安市子長縣甄家溝煤業有限公司
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案
一、案情簡介
2020年3月11日,延安市生態環境局子長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子長縣甄家溝煤業有限公司時發現:該煤礦的煤炭資源整合項目正在建設,辦公設施基礎建設已完成,礦井已進行掘進,配套環保設施正在進行地基建設,現場未能提供環評文件及批復。經調查,該項目設計產能為120萬噸/年,于2019年7月份開始地面建設,并委托陜西中圣環境發展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環評文件,未經批復。經執法人員調閱《甄家溝煤礦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煤礦開采設計變更概算書》和《子長縣甄家溝煤業有限公司甄家溝煤礦資源整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批)文件,該礦計劃總投資額為148053.21萬元。
二、查處情況
子長縣甄家溝煤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的情況下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延安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建設,在未取得環評文件及批復之前,不得開工建設。2020年4月7日,經過子長分局案件審查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參照《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原則》和《陜西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對子長縣甄家溝煤業有限公司煤炭資源整合項目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給予總投資額1%的罰款,即行政處罰人民幣1480.5321萬元整。
延安市生態環境局于2020年4月15日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陜J子長環罰告〔2020〕6號)。2020年4月23號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陜J子長環罰〔2020〕6號)。子長縣甄家溝煤業有限公司于4月26日上繳罰款,4月30日取得延安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文件《關于甄家溝煤業有限公司甄家溝煤礦資源整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延行審城環發〔2020〕56號)。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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