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9-07 09:30
來源:中國固廢網
作者:王馨整理
在“2020(第八屆)上海固廢熱點論壇”上,湖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左健博士以“疫情下,中日醫療廢物管理的比較與思考”為題進行了精彩演講,從定義和分類、管理制度、收運和處理、以及疫情發生后的兩國對策等多角度,對中日醫療廢物管理的對比研究成果進行了分享。
新冠疫情爆發以來,醫療廢物的處置需求不斷上升,作為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環,醫療廢物管理是公共衛生的一道重要的防線。作為世界上醫療體系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日本的醫療廢物管理是如何做的?有哪些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鑒?
在“2020(第八屆)上海固廢熱點論壇”上,湖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左健博士以“疫情下,中日醫療廢物管理的比較與思考”為題進行了精彩演講,從定義和分類、管理制度、收運和處理、以及疫情發生后的兩國對策等多角度,對中日醫療廢物管理的對比研究成果進行了分享。
左健
定義對比
醫療廢物在中國實質是指“醫療來源的危廢”,具體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不包括醫療來源的生活垃圾。中國醫療廢物分五大類: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損傷性廢物、藥物性廢物、化學性廢物。
醫療廢物在日本是非法規用語,是從醫院、診所 、衛生防疫 、保健 、檢驗等與醫療衛生有關的單位排出的全部垃圾的總稱,分為三大類:感染性廢物(感染性產業廢物、感染性一般廢物),非感染性廢物以及其它廢物。日本法規上的醫療廢物專指“感染性廢棄物”,包括來自于醫療機構的感染性產業廢物,和來自于家庭等生活活動中產生的感染性一般廢物。
中國的醫療廢物不是常規按照廢物屬性(便于對應處理設施要求)而是按照產生源來命名/定義的,是中國唯一按照“產生源”來定義和建立專門體系來應對的危廢,實質上包含多種屬性不同的危廢。日本的感染性廢物是按照處理設施需求進行命名和定義的。
管理部門對比
中國的醫療廢物的主管部門為“衛生健康委員會”及“生態環境部”,“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產生醫療廢物的醫療機構的管理,“生態環境部”負責醫療廢物收運和處理設施的管理。
日本的感染性廢物主管部門為“厚生省”及“環境省”,“厚生省”負責產生感染性廢物的醫療機構的管理,“環境省”負責感染性廢物收運和處理設施的管理。
中日兩國醫療廢物管理體系的差異,追根溯源是中日兩國政府管理部門的立場、融合程度差異造成的。
法律法規對比
中國的核心法規是《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80 號),法規體系包括衛生健康委和生態環境部各自發布的多項法規。
日本的核心法規是《廢棄物處理及清掃法(昭和45年12月25日法律第137號) 》以及日本環境省出臺的《基于廢棄物處理法的感染性廢棄物處理手冊》,環境省是感染性廢棄物的責任主體單位。
中日醫療廢物相關法律法規對比
處置要求對比
中國建立了由政府投資專門針對醫療廢物處理處置的醫廢處理中心,但因為處理方式種類的限制,一般無法處理醫療廢物的全部細分類,如化學性廢物(指具有毒性、腐蝕性、易燃易爆性的廢棄的化學物品)仍需要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危廢處理企業進行處理處置,所以,醫廢中心的處理范疇和醫療廢物的法規定義范圍并不是一一對應的。
日本的感染性一般廢物(來自于生活)和其他一般廢物一樣,由當地市政府負責收運處理,但處理處置方式等同感染性廢物。感染性產業廢物(來自于醫療機構)同其他產業危廢一樣,可自行處理,也可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危廢處理企業進行處理。其中注射器等銳利醫廢,無論使用與否、無論消毒處理與否,須作為感染性廢物交由危廢處理企業處理處置。放射性醫廢執行放射線相關法律、由銷售商負責。日本對感染性廢物的判別流程說明非常細致,以輸液袋舉例,以圖文并茂的方式進行說明以便于從業人員正確判別和操作。
日本的廢棄物分類
日本輸液點滴和透析回路的感染性廢棄物的劃分
收運和處理設施對比
中國醫廢處置中心是由地方政府投資、指定企業運行管理、負責所屬行政區內全部醫廢收集和處理的專門機構。每個地級市原則上設置1座,目前全國有接近400座醫廢處置中心。因為一個城市設置1座醫廢中心,負責所屬行政區域的全部醫廢收運和處理,呈現出“絕對集中”的狀態。醫療廢物的處理收費則由當地政府統一定價。
日本的感染性廢物可由醫療機構自行處理后作為一般廢棄物排出,但主要是委托有資質的危廢處理企業進行收運和處理。醫療廢物產生單位可自行選擇危廢處理企業,是市場化運作。因此,醫廢處理設施的布局呈現出“相對集中”的狀態。
中國在 發生“SARS”疫情之前,也由醫療機構自行處理醫療廢物,但由于設備水平、管理水平、污染排放控制參差不齊,后來統一規劃建設醫廢處置中心進行醫廢的集中收運和處理。日本的醫療機構雖然可在政府核驗通過后采用自建設施處理感染性廢物,但委托外部第三方處理的比例較高并呈現逐年升高的趨勢,這一比例在1991年是79.3%,在2000年達到96.8%。
日本的感染性廢物收運和處理是相對分散的。相對全國147家具有感染性廢物處理資質的處理企業,有699家具有感染性廢物收運資質的收運企業,收運企業數/處理企業數=4.6:1;東京都這樣人口多且人口密度非常高的大城市來看,相對于4家具感染性廢物處理資質的處理企業,有124家具有感染性廢物收運資質的收運企業,收運企業數/處理企業數=31:1;福岡縣這樣人口相對較少且密度相對較低的區域來看,相對于1家具感染性廢物處理資質的處理企業,有64家具有感染性廢物收運資質的收運企業,收運企業數/處理企業數=64:1。日本的感染性廢物的收費為市場價格,以東京地區為例大致在人民幣1~2萬/噸。
日本的醫廢收運和處理設施數(2020年8月統計)
中國的醫廢收運和處理是絕對集中的。一個地級市布局一個醫廢中心,負責該行政區域內所有醫廢的收運和處理的醫廢體系建設原則,使得收運企業數/處理企業數=1:1。相比較日本,中國的醫療廢物的收運壓力極大,偏遠地區難以顧及,收運的平均單位成本提升;按照行政區劃進行收運和處理的方式,導致醫廢不能就近收運和處理,也增加了不必要的收運成本。以上海為例,目前唯一的“醫廢處理中心一期”位于嘉定,處理能力120噸/日,服務范圍為上海轄區內的5800多家醫療衛生機構,歷年來投入92輛車收運,3.5萬個周轉箱,每年收運里程可以繞地球赤道5圈。上海的醫廢處理費用為政府定價,截止2018年底,上海醫廢處理中心累計處理36萬噸醫廢,累計虧損1.5億元。
上海嘉定醫廢處理中心
目前中國醫廢中心數量接近400個,從中日兩國人口比例來看,處理設施的數量是不充分的。以上海為例,相比較于醫廢處理中心的120噸/日的處理能力,上海11家危廢焚燒企業的總焚燒處理能力1120噸/日(潛在的醫廢處理能力),前者是后者的11%,若考慮危廢焚燒企業的協同處理能力,上海醫廢的潛在處理能力并不低。上海正在浦東建設醫廢處理中心二期(240噸/日),其中一半能力規劃先用于醫廢以外的危險廢物處理,增加規模效應增加項目盈利能力是提前擴大醫廢處理設施能力建設的主要考慮。
在建中的上海浦東醫廢處理中心2期
日本具有感染性廢棄物處理資質企業的87%采用焚燒方式進行感染性廢棄物處理。醫療機構可自行進行傳染性廢棄物的處理,技術手段包括5種方式:焚燒、溶融、高壓蒸汽滅菌,干熱滅菌、肝炎病毒滅活(藥劑或加熱)。
日本醫療機構自行處理醫廢的主要技術手段
管理制度對比
在中國,醫療廢物在醫療機構的管理責任人固定為醫療機構法人;在日本,則是醫療機構中獲得管理資格認定的專業人員作為責任人(65%是具有醫生資格的醫院院長或副院長),人員變動需30天內報告政府。中國危廢聯單的保管期限是3年,日本為5年。中國的醫廢標識為1種,日本的感染性廢物標識細分為紅色、橙色、藍色三種標識,紅色代表液體狀或泥狀的感染性廢物,需采用密閉的回收容器,橙色代表固體感染性廢物,采用結實雙層的塑料袋,黃色代表鋒利物品,需要用堅固的回收容器。
值得一提的是,現對于日本的醫廢暫存時間為“盡快處理”,中國的醫廢暫存時間為不超過2天,這無疑進一步加大了醫廢的收運壓力。危廢違規處罰的嚴厲程度差異較大,中國上限為3萬元人民幣,日本為65萬-650萬人民幣。針對感染性廢物的產生單位和處理單位,日本東京都還實行了報告/公示制度,醫療機構和處理單位要對感染性廢物的管理、排出和處理情況,定期向政府報告并被公示。在篩選危廢處理企業時,公示情況會作為一個重要的評判標準。
中日醫廢管理制度的差異
日本感染性廢棄物報告/公告制度(東京都)
疫情下的醫廢管理政策及對策對比
疫情期間,醫廢處置中心的收運和處理能力遭遇很大挑戰,尤其是收運壓力急劇加大。
疫情期間,上海醫廢處理中心為一兩公斤的醫廢也需要驅車幾十公里去收取。收運人員除穿著防護服、戴口罩防護外,還需要佩戴雙層頭套、手套(穿脫過程至少需要40分鐘),由于穿脫麻煩,且收運車輛往返需要6-7個小時,收運人員需穿著尿不濕工作。
長沙疫情期間,56名醫廢收運人員全副武裝,乘坐28臺專用醫療廢物專用車,前往全市3000余家醫療機構收運醫療廢物,每天收運的工作時間16小時以上;全部醫廢在12小時內安全處置(醫廢中心的設施處理能力40噸/16小時)。
武漢在疫情期間的醫療廢物驟增,從平時的50噸/日激增到266噸/日,除緊急新增的30噸/日醫療廢物處理設施以外,其余醫療廢物通過危廢設施和生活垃圾焚燒設施被協同處置。
武漢疫情期間的醫廢處理情況
中國在疫情發生后,國家衛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8日發布《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間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21日,衛生健康委聯合環境部以及相關共十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醫療廢棄物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提出:2020年底前,每個地級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共有293個地級市。2022年6月底前,實現每個縣(市)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該方案顯示出繼續推進按照行政區劃布局、自成一體的醫廢處理體系的建設思路,危廢、市政垃圾焚燒設施等設施的協同處理潛力并未納入醫廢體系建設的考量中。
疫情下中國的醫廢管理對策—國家衛生健康委
生態環境部在2020年1月21日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1月29日印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管理與技術指南(試行)》,要點包括:1)完善應急處置協調機制,將集中處置與就近處置相結合;2)統籌應急處置設施資源,包括可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危險廢物焚燒設施、生活垃圾額焚燒設施、工業爐窯;3)推薦醫療廢物的分類分流管理和處置,將感染性醫療廢物和其他醫療廢物實行分類分流管理;4)便利醫療機構就地應急處置活動,可豁免環評和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5)要求感染性醫廢產生地暫存時間不超過24小時,轉運時間不超過48小時,處置設施暫存時間不超過12小時。生態環境部的應急管理辦法現實地考慮了就近處置,非醫廢處置設施調用等應急措施。試問:中國應急狀態下的措施是否可以常態化(在日本是常態)?是否可以替代或部分替代衛建委規劃的新建醫廢處理中心,以減少社會總資源的投入?
疫情下中國的醫廢管理對策—生態環境部
日本在疫情發生后,環境省發布了超過10項的對策通知,包括為了節省防護服降低環保設施檢查頻率,推遲行政手續辦理期限、延期執行處理設施定期檢查、緊急狀態下新冠感染性醫廢的應對辦法等;同時,發布了一套圖文并茂的新冠廢物對策宣傳冊。一般廢棄物行業協會和產業廢棄物行業協會也分別發布了新冠對策指南。一系列舉措體現了管理的細致和前瞻性、宣傳的通達性,為地方政府的快速決策和高效執行提供了保障。
疫情下日本發布的新冠感染廢棄物管理對策
疫情下日本發布的新冠感染廢棄物管理對策(續)
疫情下日本發布的新冠病毒感染性廢物對策宣傳冊
疫情下日本發布的新冠病毒感染性廢物對策宣傳冊(例)
中日對比后的兩點思考
思考一、處理體系能力提升的關鍵點?
我國醫療廢物設施能力不足、收運壓力巨大的本質原因是什么?醫廢體系是否有必要繼續獨立于一般危廢體系?是否有必要通過擴大建設這一獨立體系來緩解醫廢的收運和處理壓力?
在左健看來,現存的醫療廢物設施能力不足,收運壓力巨大,和醫療廢物的非商業化運作,自成一體的“一城一中心”的絕對集中收運和處置模式密切相關。一味增加醫廢處理中心的設施數量來緩解處理壓力,會導致單一設施的規模效益差,并且收運壓力依然難以緩解。建議相關部門考量以下措施:
允許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自行處理:需盡快出臺醫療廢物處理設備的技術規范和審批監察制度。
允許具備醫療廢物收運和處理能力的危廢企業獲得醫療廢物的處理資質。
在可行性上,跨行政區劃、跨設施(利用危廢處理設施)、甚至是跨行業(利用市政垃圾焚燒設施)處理是可行的,并沒有技術上的壁壘,只需要打破部門壁壘,健全管理制度。
思考二、如何提升管理的精細化?
左健認為,在醫療廢物的管理精細化上,還有一些潛力可以挖掘,包括:1)信息公開:促進行業良性發展;2)提高信息通達性:國家層級的信息歸納整理發布、宣傳材料的通俗易懂(漫畫、動畫)可以提高信息的通達性,使得宣傳教育高效快捷。3)對策前瞻性:使各地政府在緊急事態時有據可以,縮短決策時間,避免無依據時“靈活變通”導致的法律風險。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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