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8-18 11:22
來源:吉林日報、吉林生態環境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法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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