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01-08 13:37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HJ 493 水質 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指導
HJ 501 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533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4 環境空氣 氨的測定 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 硫酸霧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硝酸銀容量法
HJ 54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氯化氫的測定 離子色譜法
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
HJ 644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657 空氣和廢氣顆粒物中鉛等金屬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
HJ 659 水質 氰化物等的測定 真空檢測管-電子比色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質 總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83 環境空氣 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694 水質 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
HJ 700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棄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物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59 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罐采樣/氣相色譜-質譜法
HJ 776 水質 32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777 空氣和廢氣 顆粒物中金屬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 908 水質 六價鉻的測定 流動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955 環境空氣 氟化物的測定 濾膜采樣/氟離子選擇電極法
HJ 970 水質 石油類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半導體企業 semiconductor industry
從事半導體分立器件或集成電路的制造、封裝測試的企業。
3.2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半導體企業。
3.3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半導體工業建設項目。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ge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5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ge
排污單位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6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concentrated wastewater treatment facilities
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污水處理設施,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工業集聚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各類工業園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其他由兩家及兩家以上排污單位共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等。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到企業法定邊界外的廢水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廢水等)。
3.8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3.9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在表征VOCs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總烴(以NMHC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10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檢測器有明顯響應的除甲烷外的碳氫化合物的總稱(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NMHC)”作為排氣筒和廠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
3.11
總揮發性有機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對廢氣中的單項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測量,加和得到揮發性有機物的總量,以單項揮發性有機物的質量濃度之和計。實際工作中,應按預期分析結果,對占總量90%以上的單項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測量,加和得出。
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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