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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2019—2022年)

時間:2019-12-18 09:40

來源:博州政府網

為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穩步推進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逐步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壤污染防治與治理修復規劃(2018—2022年)》(新政辦發〔2018〕89號)精神,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規劃。

一、總體要求

㈠ 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增強“四個意識”,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特別是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全國、自治區、自治州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認真落實自治區黨委“1+3+3+改革開放”工作部署,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突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實施分類別、分用途、分階段治理,有效保障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全面管控土壤環境風險。

㈡ 基本原則

——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統籌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污染預防與治理的關系,在全面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時,充分考慮自治州實際情況,堅持以土壤環境風險管控為核心,以污染地塊和農用地為重點,明確土壤污染防治和保護工作的重點任務。有針對性地實施一批重點治理與修復項目,確保土壤環境安全,推進土壤環境質量改善。

——加強聯動,合力推進。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加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投入力度。建立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與住建等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土壤污染防治有關部門的信息、資源優勢,共同推進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預防為主,風險管控。對未污染土壤實施優先保護,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強化源頭管理與風險管控,堅持源頭嚴防,嚴格準入制度,調整優化產業結構,降低產污強度,嚴格控制新增污物排放。結合土壤詳査及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結果,按用地類型、污染程度等提出分類分級管控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㈢ 規劃目標

總體目標:到2020年,全州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到2022年,全州土壤環境質量保持穩中趨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管控。

主要指標:2019年底,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與地塊污染風險初步篩査;到2020年底,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査;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8%,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22年,全面提升土壤污染的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水平,全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0%以上。

二、主要任務

㈠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制

1.完善工業污染地塊環境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明確造成地塊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依法確定變更后的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各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深化已停產企業遺留污染地塊的監督管理,相關責任主體對需要開展治理與修復的污染地塊,按照有關管理要求和技術規范制定修復目標和治理措施,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務;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實施風險管控。加強在產企業地塊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在產企業地塊污染防控措施和管理工作機制,將地塊環境管理由“末端治理”向“前端防控”延伸,減少污染地塊增量。

2.建立污染地塊部門聯動監管機制。依托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等平臺,實現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住建等部門信息共享,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在工業用地轉變為非工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污染地塊名錄、治理與修復、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環節實行聯動監管。

3.探索建立污染地塊土壤治理修復全過程監管機制。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加強對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在疑似污染地塊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污染地塊詳細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實施方案,風險管控方案,治理修復過程二次污染防治,治理修復效果評估等各環節進行監管,探索建立污染地塊土壤治理修復全過程監管機制。

㈡ 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按照國家、自治區統一部署,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全州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狀況,夯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礎。全面完成農用地土壤詳查,查明全州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對農產品質量影響,綜合評價農用地土壤污染環境風險。

以土壤環境重點行業企業(有色金屬礦采選與冶煉、化工、制革、礦山、危險廢物處置行業)用地為重點,開展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閉搬遷企業用地污染狀況調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為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防范人居環境風險提供基礎數據。

㈢ 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1.推進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建設。按照國家、自治區關于土壤環境質量點位布設要求,完善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設置,到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縣市全覆蓋,確保全州重污染企業周邊基本農田長期監測點位覆蓋率不低于80%;到2022年底前,進一步整合優化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充分發揮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相關行業部門監測網絡作用,進一步健全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基本形成覆蓋全州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對全州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實施定期監測評價,及時對重點、敏感區域土壤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和風險評估,為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狀況、準確研判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提供依據,為污染土壤風險管控、治理修復提供支撐。

2.提升土壤環境監管水平。結合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及能力建設,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加強土壤環境監管專業技能和法律法規培訓,加強土壤檢測儀器配備,提高土壤環境管理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

3.加強土壤環境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土壤環境信息,建立土壤環境數據信息共享機制。探索利用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實現數據動態更新,實現分級分類信息共享,充分發揮土壤環境數據作用。

㈣ 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風險管控

1.建立疑似污染地塊排查工作機制。各縣市要結合工業企業調整退出、工業用地改變性質情況和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等,組織對已(擬)關停并轉、破產、搬遷的工業企業原址場地,已(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工業企業原址場地等進行排查,建立自治州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動態更新,及時上傳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對列入名單的疑似污染地塊,督促土地使用權人開展土壤環境初步調查,按要求將調查報告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向社會公開調查報告主要內容。

2.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并動態更新。各縣市根據土地使用權人提交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并動態更新。對列入名錄的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按規定開展土壤環境詳細調查、風險評估、治理修復和風險管控等工作,并將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治理修復方案等文件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主動公開報告主要內容。

3.加強污染地塊再開發風險管控。各縣市應組織污染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污染地塊相關開發利用計劃,有針對性地實施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各縣市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要組織劃定管控區域,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設立標識、發布公告,并組織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經風險評估確認需要治理與修復的,土地使用權人必須依法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污染地塊未經治理與修復,或經治理與修復但未達到相關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不得進行用地程序。

㈤ 有序開展污染地塊重點修復項目

1.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各縣市要根據已掌握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按照邊調查、邊應用、邊風險管控的要求,重點圍繞污染地塊風險管控、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農用地安全利用、農用地嚴格管控、礦區土壤治理與修復、歷史遺留污染場地治理與修復以及基礎能力建設等方面,梳理本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清單,從2019年起逐步建立本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結合土壤環境保護管理要求,及時補充、更新項目庫。在各縣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的基礎上,建立自治州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庫,實施動態管理,前期工作基礎較好的項目優先上報自治區項目庫及國家項目庫。

2.有序推進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重點工程。根據現有已掌握污染地塊情況,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以及歷史遺留工業企業污染場地為重點,開展治理與修復工程。對已關閉礦山、生產礦山、在建礦山進行調查摸底,對發現問題的礦區及尾礦庫進行生態治理與修復。

3.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防范措施;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掌握修復工程進展情況,責任單位要按規定對施工過程進行全過程監理。工程完工后,責任單位要按規定對治理與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和驗收,結果向社會公開。

㈥ 實施農用地土壤分類管理

1.劃分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利用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結果,全面有序推進全州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逐步建立全州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分類清單。將農用土壤按污染程度進行三個類別的劃分,未污染和輕微污染的劃為優先保護類,輕度和中度污染的劃為安全利用類,重度污染的劃為嚴格管控類,分類實施相應管控措施。

2.優先保護清潔耕地。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

3.推進中輕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中、輕度污染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要結合當地主要農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實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等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

4.嚴格重度污染耕地管控。嚴格管控類耕地應依法劃定為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安全的,有關縣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推行耕地輪作休耕制度試點。

5.實施受污染耕地綜合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離、灌溉水凈化、低積累品種篩選應用、水肥調控、土壤調理、替代種植等技術,逐步實現安全生產。特別是對重度污染耕地,積極開展耕地休耕輪作試點,加大對結構調整的政策扶持力度,確保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要求。

㈦ 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技術研究

鼓勵相關機構、企業等單位開展土壤環境基準、土壤環境容量與承載能力、污染物遷移轉化規律、污染生態效應、有機污染物的微生物降解技術、重金屬低積累作物和修復植物篩選,以及土壤污染與農產品質量、人體健康關系等方面基礎研究。鼓勵開展土壤污染診斷、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

㈧ 加強污染源頭防控

1.嚴格防范建設用地新增污染。發布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并定期更新,強化污染源監管執法。嚴格保護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安全。加強工業園區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工業園區環境監管。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加大重金屬污染防控力度。強化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防控大宗工業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和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的環境風險。嚴防資源開發污染,加強尾礦庫監督管理。

2.加大農業污染防治。推行清潔種植,實施化肥減量和農藥零增長行動,從源頭減少化肥農藥使用量。到2020年,全州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對比2013年要實現零增長。加強廢棄農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建立完善農膜回收利用機制,建立健全廢棄農膜回收貯運和綜合利用網絡,到2022年力爭實現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農業面源污染監管。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嚴格管控城鎮污水處理污泥施用農田。全面實施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建立并完善村莊保潔制度,減少生活污染。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

三、保障措施

㈠ 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調。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上下聯動”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協調推進機制。各縣市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任務逐一分解,明確土壤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和任務分工,加強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共享數據信息。加強在土壤環境調查、土壤風險管控、污染地塊治理修復、污染防治資金、修復技術研發、修復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合作,逐步建立科學高效的合作機制。加強目標考核,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年度對各縣市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2022年對本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作為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㈡ 加大資金投入,完善激勵政策。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強資金保障。統籌相關財政資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入,通過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對重點區域給予傾斜。要用好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與修復、重金屬污染防冶、土壤環境大數據等工作。各縣市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研究制定或落實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

㈢ 嚴格土壤環境監管,強化監督檢查。定期動態更新全州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將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全部納入監督性環境監察范圍,強化監管。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加強重點監管企業土壤環境日常執法,強化對礦石和尾礦庫、涉重金屬排放、涉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環境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非法存放、轉移、傾倒和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

㈣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充分利用互聯網、數字化平臺等手段,結合世界地球日、環境日、土壤日、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提高全社會對土壤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擴大公眾參與渠道,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㈤ 推進信息公開,加強社會監督。按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強化信息公開。重點行業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排放總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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