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12 10:15
來源: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日前,江蘇省發布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通知,詳情如下:
各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廳各處室(局)、直屬單位:
《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抓好貫徹落實。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9月30日
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第三方機構服務行為,促進第三方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廳字〔2017〕35號)、《環境保護部關于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實施意見》(環規財函〔2017〕172號)、《關于加強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監測發〔2018〕4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提供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檢測監測、鑒定評估、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和環境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環境污染治理、調查規(區)劃等服務,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生態環境專業服務機構。
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規、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需要取得許可才能從事第三方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從業資格資質,嚴格按照資格資質許可的范圍、等級、類型、內容開展服務。禁止不按許可規定提供服務。
禁止以出租、出借、轉讓、掛靠、偽造、變造等非法形式轉移許可的使用。
第五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嚴格遵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業務規范,科學、獨立、客觀、公正開展服務。
第六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審核管理制度,對其出具的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法保存原始記錄和報告,保證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三方監測機構的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監測原始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第七條 開展第三方服務依法應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登記或者備案的,第三方機構應當進行登記或備案。
第八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在其網站或者服務場所明顯位置公開機構基本情況、資質能力、信用信息和業務信息,包括受表彰和受處罰信息、服務標準、服務期限、服務質量、違約責任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第三方機構提供服務不受任何黨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影響。受到干擾的,應當以書面、視頻、錄音等形式如實記錄干預信息,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移送有關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不得為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指定或推薦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由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組織的生態環境方面的各類評審。
第十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依法接受、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抽查核查、信用評價、日常考核等監督管理,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在檢查中弄虛作假。
委托單位不得強令、脅迫、授意或默許第三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服務過程中弄虛作假。委托單位發現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反映,并配合查處。
第十一條 第三方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委托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向委托單位和監管部門之外的任何個人或者組織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環境數據和信息。
第十二條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依法與委托單位簽訂服務合同,合同文本參考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等部委聯合印發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委托事項、治理邊界、責任義務、相互監督制約措施及雙方履行責任所需條件,并設立違約責任追究、仲裁調解及賠償補償機制。
經與委托單位協商一致,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可以與其他機構以合作或者分包的方式提供服務,合作或者分包的具體內容、各方相應的權利義務應當在環境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分包方應當依法履行分包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就服務質量向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負責,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對分包方的服務質量向委托單位負責。
未經委托單位同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不得擅自將服務分包給其他機構,或者擅自與其他機構以合作的方式開展服務。
第十三條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提供環境污染治理服務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任務導向,選擇成熟可靠的節能減排和綠色治理技術,治理方案應當經過專家論證。
委托單位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機構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第三方機構對治理效果進行評估,作為支付治理費用的依據。
第十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制定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和技術規范,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查核查、考核評價等方式對第三方機構的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配合省生態環境廳對在本行政區域內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發現第三方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將其違法違規信息及時報告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或者單獨依據職責定期對第三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通過統計調查、投訴處理、審核年度報告、核查資質信息以及審核原始記錄、監測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鑒定評估報告等方式加強監管。
編輯:李丹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