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2-09 15:44
來源:漳州市環衛中心
第十八條 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將其產生的餐廚垃圾交由具備法定條件的單位收集運輸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類型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分類收集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住宅小區,由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四)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港口、碼頭、船舶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村莊,由村民委員會負責。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向責任區域公示。
第二十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引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分類方法、分類標志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五)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或者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制止;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
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投放人進行教育、勸導;經教育、勸導仍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按規定實行分類運輸,禁止混合運輸。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實行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對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實行每日定時定點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以及人員,車輛應當密閉、整潔、完好,有明顯的標識;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不得將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工業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滴漏;
(四)經過轉運站轉運的生活垃圾密閉存放并及時轉運,易腐垃圾存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定期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收集、運輸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管理責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管理責任人改正后,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及時清運。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回收利用;
(二)易腐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為主的綜合處置方式;
(三)有害垃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生活垃圾經過處置產生的生物肥料、爐渣、飛灰等,應當在符合環保要求的條件下,通過生產建筑材料、還田、綠化等方式進行綜合利用。
農村地區產生的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資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處置等技術就地處置,直接還田、堆肥。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嚴格按照各項工程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標準處置生活垃圾,及時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
(三)按照規定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
(四)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報送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制定生活垃圾處置應急預案,并報送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
處置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收集、運輸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權拒絕接收,并向所在地的縣級生活垃圾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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