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1-01 09:38
來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網站
第十條
鼓勵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管理運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理、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宜昌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減少生活垃圾產生量、促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制定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所需資金和土地,分別納入年度投資和土地供應計劃。
經確定的生活垃圾轉運、處理、回收利用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標準對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第十三條
商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轉運站和集散場。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可回收物收集、運輸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機場、港口、碼頭、車站、公園、商場、體育場館、娛樂等公共場所的管理或者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濾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后,按照有關規定先行還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并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
新建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應當同步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半年內實現廚余垃圾就近就地處理。鼓勵其他單位配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第十八條
落實“限塑令”各項規定,倡導綠色低碳消費。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產品。
機關、事業單位帶頭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餐飲服務場所、旅館經營單位應當設置節儉消費標識,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和日用品。
第四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和指南,明確分類標準、標識、投放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通過多種形式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
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二十一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以下簡稱“責任人”)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城市居住區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道路、廣場、公園、街頭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機場、港口、碼頭、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工作責任:
(一)按要求設置、清潔、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設施。
(二)建立管理平臺、制度和統計臺賬,配備分類管理員和引導員。
(三)宣傳、培訓分類知識,指導分類投放行為。
(四)公告分類投放時間、地點,在投放點顯著位置公布分類標準、指南、方法和圖文資料。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
管理責任人對投放人不按要求重新分揀的,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報告轄區城市管理部門處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管理責任人履責情況實施監督。
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使用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實行清掃保潔外包的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并監督實施。
編輯:陳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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