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濰坊印發《關于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引導性公告》。公告提出,不再受理新(擴)建集中處置焚燒設施(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大于5000噸的企業自建配套焚燒設施除外)和填埋場項目。詳情如下:
關于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引導性公告
根據省廳《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魯環函〔2019〕113號)要求,按照“自我消納為主、區域協同為輔”的思路,立足當前,兼顧長遠,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納入公共基礎設施進行規劃布局、統籌建設,加快建成滿足區域產業發展需要的處置設施體系,為危險廢物處置提供“兜底式”保障。為向社會公開我市各類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缺口,引導社會資本有針對性地投入危險廢物處置項目建設,第一次公布我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引導性公告。
一、危險廢物處置能力
列入《山東省“十三五”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魯環函〔2017〕452號)中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限期完成;尚未開工的項目,不再硬性要求按規劃實施,改變為投資引導性公告的方式落實。
(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目前,我市在建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焚燒設施和填埋場已實現與危險廢物產生量、產生類別相匹配,且遠遠超出,因此不再受理新(擴)建集中處置焚燒設施(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大于5000噸的企業自建配套焚燒設施除外)和填埋場項目。
(二)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設施。
各縣市區可根據轄區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情況,配套建設危險廢物處置利用設施。目前,我市在建(運行)主要有廢油、有機溶劑、廢鹽處置利用能力已基本滿足實際需求,以上幾類危險廢物處置利用項目不再建設。新建危險廢物處置利用項目以處置利用本市產生的危險廢物為主,同類項目不超過2個。
(三)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
為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量小于20噸/年)危廢轉移不及時、處置去向難、費用高和危險廢物降級梯度使用等問題,各縣市區根據轄區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數量和種類,可設立1處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項目試點。
(四)其他危險廢物處置。
加大工業污泥減量技術示范推廣,加快推進專業化、規范化利用處置能力建設;鼓勵開展飛灰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發與應用,加快飛灰利用處置項目建設。
二、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管理
各縣市區新建危險廢物處置、利用、收集項目,應向市局通報設置意向,市局將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核實平衡。
建立健全覆蓋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處置全過程的監管體系,完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監管機制。
充分發揮市場在處置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全面及時公開全市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的許可種類、規模等,產廢單位自主選擇利用處置單位,建立競爭市場,消除價格壟斷,通過競爭降低處置成本。
濰坊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