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10-24 10:16
來源:中國政府網
第六十四條 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涉及市場主體權利義務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六十五條 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實際,確定是否為市場主體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協調、合理把握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等的出臺節奏,全面評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疊加或者相互不協調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六十六條 國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第六十七條 國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落實國家機關普法責任制,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斷增強全社會的法治意識,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六十八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整合律師、公證、司法鑒定、調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務資源,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第六十九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違法干預應當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事項;
(二)制定或者實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
(三)違反法定權限、條件、程序對市場主體的財產和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實施查封、凍結和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規規定之外要求市場主體提供財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六)違法設立或者在目錄清單之外執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
(七)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或者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八)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
(九)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十)制定與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時,不按照規定聽取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十一)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七十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資費標準、辦理時限等信息;
(二)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
(三)向市場主體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七十一條 行業協會商會、中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違法開展收費、評比、認證等行為;
(二)違法干預市場主體加入或者退出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
(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以及類似活動,或者借前述活動向市場主體收費或者變相收費;
(四)不向社會公開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
(五)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趙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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