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23 10:06
來源:湖南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三條【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土壤污染狀況以及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并適時更新,依法向社會公開。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名錄內單位周邊土壤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及時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監測結果作為環境執法和風險預警的重要依據。名錄內單位應當制定、實施自行監測方案,定期對其用地開展土壤、地下水污染狀況監測,并將監測數據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土壤環境優先保護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地和未污染農用地等確定為土壤環境優先保護區域,明確優先保護區域的具體范圍和面積,并向社會公布。禁止在土壤環境優先保護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有色金屬冶煉、有色金屬采選、化工、電解錳、電鍍、制革、石油加工、危險廢物經營等土壤污染重點行業項目。已經建成的相關建設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第十五條【尾礦庫污染防治主體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尾礦庫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污染防治攻堅戰實施方案。有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主體的尾礦庫,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主體責任;無生產經營單位管理主體的尾礦庫,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主體責任。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與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主管部門嚴控尾礦庫新增環境污染風險。嚴禁在長江干流岸線3公里、重要支流岸線1公里范圍內新(改、擴)建尾礦庫。
第十六條【尾礦庫監測及安全管理】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黃金、電解錳等行業尾礦庫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危庫、險庫、病庫以及列入名錄的需要重點監管的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監測和定期評估。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尾礦庫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以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確保尾礦庫安全,防止土壤污染。
第十七條【綠色礦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和標準,重點推動有色、化工(含磷石膏)、黃金、電解錳等行業開展綠色礦山建設,并在礦產資源開發活動集中區域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林業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區域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防止水土流失對礦區及周邊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礦山企業在開采、選礦、運輸、倉儲等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廢氣、廢水、尾礦、矸石等污染土壤。采礦企業退出后應當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鼓勵開展尾礦綜合利用,嚴禁未經批準擅自回采尾礦。
第十八條【農業活動中農業投入品回收和灌溉水水質防控】嚴禁隨意丟棄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廢棄物??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因地制宜設置農藥肥料包裝物、農用薄膜廢棄物等回收點,健全回收、貯存和綜合利用網絡、實施集中無害化處理??h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檢測,嚴防灌溉水污染。未達到農田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的,縣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善。
第十九條【鼓勵生態農業和畜禽業發展】從事畜禽、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農牧結合、種養平衡、生態循環為基本要求,采取科學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資源化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向環境的排放量。嚴格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的使用,防止獸藥、飼料添加劑中的有害成分通過畜禽養殖廢棄物還田對土壤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土壤環境污染預防】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填埋場安全運營監督管理。生活垃圾填埋、滲濾液收集及處理、填埋場維護、地表水及地下水管理等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相關處理處置標準及技術規范,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第二十一條【放射性物質或危險廢物處置活動中土壤環境污染預防】從事放射性物質或者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質和危險廢物的泄漏、遺撒、揚散或者丟棄、傾倒。
第二十二條【廢棄物再生利用活動中土壤環境污染預防】從事電子廢棄物、廢舊電池、廢舊車船、廢棄輪胎等再生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采用先進技術、集聚發展,防止土壤和地下水受到污染,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用的技術、工藝。
第二十三條【市政污泥集中處理活動中土壤環境污染預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能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運營及污泥轉運過程的監管,防止土壤污染。產生、運輸、貯存、處置污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處理處置標準及技術規范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二十四條【其他社會活動中土壤環境污染預防】從事石油貯存(含輸油管、儲油罐、加油站等)、洗染和車船修理、保養、清洗以及化學品貯存經營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產品標準,采取相應措施防止油品、溶劑等化學品揮發、遺撒、泄漏。
第二十五條【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與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適時更新。名錄中需要實施風險管控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土壤風險評估結果編制風險管控方案并組織實施,采取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停產整治、污染物隔離阻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監測等風險管控措施,減輕土壤污染危害,避免污染擴大,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部門要求,根據土壤風險評估結果編制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修復方案應當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內容,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土壤污染修復活動不得對土壤及其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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