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08 14:26
來源:天津市生態環境局
3、在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情形認定方面。此條款包括自動監測歷史數據無法在現場端設備直接調取查閱的;不能提供臺帳記錄關鍵信息的;臺帳記錄保存方式不當的。細化了要求,一方面更有利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工作,另一方面也進一步規范了排污單位的運行維護工作。
4、在數據弄虛作假情形認定方面。此條款完全依據《天津市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十一條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進行情形認定。
5、在拒不接受監督檢查行為認定方面。此條款參考《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第19號令),第十八條規定進行情形認定,特別對拖延時間阻撓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情形的時間進行了要求,規定拖延進入廠區不得超過15分鐘,拖延進入監測站房不得超過15分鐘,現場監督檢查人員進廠2個小時內不配合進行自動監測設備技術指標抽檢等情形均認定為拒不接受監督檢查行為。
6、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本辦法的解釋單位及施行時間。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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