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5-07 15:54
來源:生態環境部
3 區域生態環境演變趨勢
3.1 生態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分析
3.1.1 環境質量變化趨勢分析
(1)結合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綜合區域、流域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的變化情況分析,評價區域、流域大氣、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及海洋)、土壤、聲等環境要素的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
(2)環境質量調查以收集規劃實施中的定期監測結果和區域、流域的例行監測資料為主,也可利用區域其他已有監測資料。若已有資料不能滿足需要,可適當開展補充調查和監測。監測因子及點位的選擇遵循以下原則。
①監測布點和監測因子盡可能與規劃環評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銜接;
②結合規劃實施狀況、污染源位置、流域水文情勢、區域氣象特征以及規劃實施后生態環境敏感區變化情況適當增減點位;
③根據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和規劃實施情況,補充特征污染物的監測。
3.1.2 生態系統結構與功能變化趨勢分析
對區域、流域開發等規劃,調查區域、流域生態系統及生態環境敏感區狀況,結合規劃環評階段的本底調查、規劃實施期間的跟蹤調查及相關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等,評價區域、流域生態系統的變化趨勢和關鍵驅動因素。對產業園區等規劃,結合區域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分析區域內生態環境敏感區的生態環境質量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3.2 資源環境承載力變化分析
調查區域為保障規劃實施提供的支撐性資源(包括水資源、土地資源、海洋資源、岸線資源等)和能源的配置情況。對比實際利用情況,結合區域資源能源利用上線,分析區域、流域資源環境承載力存在的問題及其與規劃實施的關聯性。
4 公眾意見調查
(1)征求相關部門及專家意見,全面了解區域主要環境問題和制約因素。
(2)收集規劃實施至開展跟蹤評價期間,公眾對規劃產生的環境影響的投訴意見,并分析原因。
5 生態環境影響對比評估及對策措施有效性分析
5.1 規劃已實施部分環境影響對比評估
以規劃實施進度、區域或流域生態環境質量變化趨勢以及資源環境承載力變化分析為基礎,對比評估規劃實際產生的生態環境影響范圍、程度和規劃環評預測結論,若差異較大,需深入分析原因。
5.2 環保措施有效性分析及整改建議
如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已落實,且規劃實施后區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滿足國家和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則可認為采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有效,可提出繼續實施原規劃方案的建議。
如規劃實施后區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突破底線要求,則可認為規劃已實施部分的環保對策和措施沒有發揮效果或效果不佳,跟蹤評價應認真分析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預測結果與實際影響產生差異的原因,從空間布局優化、污染物排放控制、環境風險防范、區域污染治理、流域生態保護、環境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提出有針對性的規劃優化調整目標、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或規劃修訂建議。
(1)如規劃已實施部分未按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落實預防或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或對策和措施不合理,導致區域、流域生態環境質量不能達到要求或生態環境功能降低,則應針對規劃已實施部分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提出明確的整改措施要求。
(2)如因國家或地方提升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或區域、流域社會經濟發生變化,導致生態環境質量突破底線、生態環境功能降低,則需對規劃已實施部分采取的預防或減輕不良生態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提出改進建議。
(3)若規劃未按規劃方案實施,導致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提出的要求無法落實,則需重新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6 生態環境管理優化建議
6.1 規劃后續實施開發強度預測
(1)結合圖表說明規劃后續實施的空間范圍和布局、發展規模、產業結構、建設時序和配套基礎設施依托條件等規劃內容。
(2)在疊加規劃實施區域在建項目的基礎上,分情景估算規劃后續實施對支撐性資源能源的需求量和主要污染物的產生量、排放量,分析規劃實施的生態環境影響范圍、程度和生態環境風險。對區域、流域開發等空間尺度較大規劃,還要分析區域主要生態因子的變化情況,包括流域水文情勢、生物量、植被覆蓋率、受保護關鍵物種受影響范圍和程度及重要生境的占用或改變情況。
6.2 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措施和規劃優化調整建議
根據規劃已實施情況、區域資源環境演變趨勢、生態環境影響對比評估、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有效性分析等內容,結合國家和地方最新生態環境管理要求,提出規劃優化調整或修訂的建議。
(1)若規劃已實施部分采取的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有效,經對規劃后續實施內容的環境影響進行必要的預測分析后,區域、流域資源環境基本可接受,則從空間布局、污染物排放、環境風險防范、資源能源利用等方面,提出生態環境管控要求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明確不良生態環境影響減緩對策和措施。
(2)經過綜合論證,如規劃后續實施內容缺乏環境合理性,特別是存在以下情形的,應提出規劃優化調整或修訂的建議,并應及時重新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①發展定位、發展目標與國家或地方最新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不符。
②與規劃原方案相比在規模、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采取最嚴格的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區域或流域的資源與環境仍無法支撐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的生態破壞或環境污染,導致區域生態環境管理要求無法實現。
編輯:趙凡
版權聲明: 凡注明來源為“中國水網/中國固廢網/中國大氣網“的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表、音頻視頻等,版權均屬E20環境平臺所有,如有轉載,請注明來源和作者。E20環境平臺保留責任追究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