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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04-29 11:31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日前,上海印發關于《關于廢止<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征詢公眾意見的公告。全文如下:
關于廢止《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的決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辦法>等68件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根據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并重新發布)。
本決定自2019年X月X日起生效。
關于廢止《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的說明
為了強化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法治保障,依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精神和上位法立改廢情況,我們開展了本市生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文件專項清理,發現《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所規定的主要管理制度已為現行法律規定修改或者涵蓋,建議予以廢止。具體說明如下:
一、《辦法》的基本情況
本市高度重視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1995年1月6日市政府頒布《辦法》,自1995年3月1日起實施。《辦法》共5章39條,確立了危險廢物實行預防為主、集中控制,全過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擔治理的防治原則,規定了危險廢物名錄、申報備案、經營許可、轉移報告、治污設施停運審批、事故應急等管理制度,明確了危險廢物產生者、運輸者、貯存者和處置者的污染防治義務,細化了相應危險廢物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制統一的原則,1997年依據《行政處罰法》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的規定,對法律責任作了修正。2002年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正。《辦法》的施行,對強化本市危險廢物全過程監管和安全處置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廢止《辦法》的主要考慮
《辦法》實施20多年來,國家和本市先后頒布了《固廢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文件和標準規范,建立了完整的危險廢物管理法律制度體系。目前,《辦法》在實務中已不適用。
(一)主要管理制度已為現行法律文件所規范
為依法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實行嚴格控制和重點防治,《固廢法》專章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出特別規定,同時,配套制定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以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等一系列部門規章、標準規范和技術指南。地方上,本市結合管理實際,通過修訂《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和制修訂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跨省轉移、管理計劃、運輸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不斷完善和細化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責任和措施安排的制度供給。目前,以《固廢法》為主的危險廢物管理法律文件,建立了危險廢物名錄和鑒別、申報登記、經營許可、轉移聯單和行政代執行等管理制度,涵蓋了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運、利用和處置的全過程,囊括了《辦法》所規定的主要管理制度。《辦法》在主要制度安排上,已為現行法律規定所覆蓋。
(二)主要制度規定與上位法不一致
由于《辦法》的出臺早于《固廢法》等法律法規,主要制度規定已與上位法不一致。一是關于危險廢物的定義。《辦法》對危險廢物的定義采用概念法,直接做了描述性定義。《固廢法》將危險廢物的定義直接與危險廢物名錄和鑒別兩項制度相銜接,4明確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具有危險特性來定義危險廢物。二是關于危險廢物名錄制度。危險廢物名錄是認定危險廢物和實施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辦法》授權市環保局制定危險廢物管理名錄。根據《固廢法》的規定,危險廢物名錄實行國家統一規定。三是關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辦法》規定,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專項建設項目,在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價。根據放管服改革精神,修訂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已將環評領域的串聯審批改為并聯審批,環評事項在開工前完成即可,無須前置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之前。四是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在管理權限上,《辦法》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許可證都由市環保局負責核發。《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五是關于危險廢物轉移。《辦法》對從外省輸入危險廢物實行嚴格控制,《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已對此全面禁止。六是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明顯比上位法寬松。比如,《辦法》規定危險廢物違法行為罰款上限為5萬元,《固廢法》規定的罰款上限為20萬元。
(三)相關管理規定與新的管理要求不適應
《辦法》對危險廢物全過程管理作了規定。隨著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的不斷健全和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進,相關管理規定已與當前的管理要求不適應。一是關于危險廢物申報、轉移報告。目前,已實行危險廢物信息化申報和電子轉移聯單制度,《辦法》關于申報、轉移報告的規定已與管理實際不適應。二是關于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辦法》規定了區級初審、市級批準的程序,實際工作中,本市執行《固廢法》的相關規定,無須區級初審。三是關于在本單位以外區域臨時存放危險廢物。《辦法》作了須報經區環保部門批準的程序規定。在管理實際中,已經不允許廠外臨時存放危險廢物。四是關于填埋場地的后續開放利用。《辦法》規定,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一般禁止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此類場地要開發利用,應當執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相關規定。
實踐中,本市危險廢物管理執行《固廢法》等有關法律和本市相關法規文件,全過程監管制度措施有序實施,《辦法》的主要制度、措施等已不再適用。根據法制統一的原則,為維護法律規定的一致性、嚴肅性,建議廢止《辦法》。
編輯: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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