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4-28 16:10
來源:北京市政府
第十二條 新增城市建設項目原則上應在集中建設區內進行布局和建設,要嚴格控制集中建設區以外的各項城鎮建設活動。集中建設區內應有序推進城市化,優化建設用地功能結構,提高建設品質;鼓勵存量更新改造,實現建設用地集約高效利用。
第十三條 加強對集中建設區內非建設空間的保護和管理。綠地、水域等按照《北京市綠化條例》《北京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進行管理。優化生態空間結構,推動城市生態修復,促進生態功能與城市功能相融合。生態敏感區、災害隱患點或其他禁止建設的區域,應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保護范圍或避讓距離,嚴格管控建設活動。
第四章 限制建設區管控要求
第十四條 限制建設區包含部分平原地區村莊、分散性城鎮建設用地、特交水用地、農用地等。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限制建設區內的開發建設活動,嚴格按照依法審批的鄉鎮域規劃和村莊規劃實施建設,有序推動農村城市化、城鄉結合部改造、美麗鄉村建設,推動城鄉建設用地減量騰退還綠,加強生態修復和生態建設,實現開發強度和建筑規模雙降、綠色空間比例提升。
第十六條 對限制建設區內的現狀建設,在進行評估后制定分類處置方案。對違法建設,應嚴厲打擊,按照規定予以拆除。對合法合規的現狀建設,可按照規劃予以保留,但不得隨意改變用途或進行改擴建。引導現狀分散、低效的建設用地實施騰退減量,特別是優先推動位于規劃綠地和生態廊道上現狀低效建設用地、集體產業用地騰退,鼓勵向集中建設區內布局。促進現有宅基地按照集約用地要求進行存量改造。
第十七條 除經依法批準的下列建設行為外,嚴格禁止新的開發建設活動。
1.對區域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水利工程配套設施;
2.村莊原住民正常的生產生活設施建設、修繕和改造;
3.符合區域功能定位的旅游服務設施;
4.必要的公園配套設施,生態環境修復工程;
5.其他必要的特殊設施和公益性設施,如森林防火、應急救援、軍事與安全保密設施等;
6.經批準的國家級或市級重大建設項目。
第十八條 加快實施植樹造林、農業結構調整、建設用地騰退還綠等,重點提高生態斑塊和生態廊道的連續性、完整性,提高平原地區森林覆蓋率。在第一道和第二道綠化隔離地區內,鼓勵城市公園、郊野公園、濕地公園等建設,充分發揮綠色空間的生態和休閑服務功能。
第五章 調整與維護
第十九條 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一經劃定,在規劃周期內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因國家級重大項目建設、上位規劃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確需對生態控制線或城市開發邊界進行局部微調的,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區政府組織開展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調整評估工作,按照生態優先、占補平衡、布局優化的原則,編制調整方案,同時對調整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論證和說明。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調整原則上不得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法定保護空間。
(二)區政府應組織對調整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三)區政府向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報送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調整的申請,并將調整方案、評估報告和公示情況作為附件一并報送。
(四)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相關部門,對調整方案進行聯合審查;必要時,應組織專家對調整方案進行研究論證。
(五)區政府根據部門聯合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調整方案,再次報送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并說明意見采納情況。
(六)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審查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二十條 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可結合城市體檢評估,根據建設實施情況,由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進行動態維護。
(一)結合五年期評估,對于按照規劃實施的城市集中連片建設地區,增補到集中建設區。
(二)結合年度城市體檢和五年期評估,及時對生態資源進行更新,并動態增補到生態控制區。已實施的林地、綠地等經市園林綠化部門核查驗收、達到一定規模和質量要求后,動態增補到生態控制區;新批準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一級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動態增補到生態控制區。
第六章 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責任主體,負責本地區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的管理、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生態保護、村莊管理、現狀建設評估清理、城鄉結合部治理、違法建設拆除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規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水務、生態環境、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共同做好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的管理、實施和監督工作。
(一)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生態環境、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負責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的劃定和維護工作。
(二)市規劃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基本農田、林地、綠地、河湖水體等生態資源的普查、保護、建設、監督與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完善生態控制線和城市開發邊界管控綜合保障機制。
(一)建立生態資源全要素統籌管理機制。重點引導山水林田湖草等各類生態要素統一普查、統一落圖、統一管控,建立相互銜接的管理制度,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二)完善生態補償和利益共享機制。綜合考慮各區功能定位、生態控制區面積比例、生態建設任務、地方財力等因素,建立生態控制區綜合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生態保護修復和治理資金保障,創新建設用地指標合理轉移和利益共享機制。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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