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3-25 14:57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十一)嚴格企業治污設施運行監管。企業應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確保治污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強對企業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完善排污臺賬,做到“一企一檔”,實施動態管理。生態環境部門應將企業納入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雙隨機”抽查,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含有色、化工、制革、制藥等重點行業的園區,應加強重點污染物排放監管。
五、完善風險防控,確保環境安全。
(十二)建設環境風險防控設施。構建企業、園區和生態環境部門三級環境風險防控聯動體系,增強園區風險防控能力,開展環境風險預警預報。產生惡臭污染物的行業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污染物。企業事故應急池應逐步實現互連互通,并合理建設隔離帶和綠化防護帶。
(十三)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建設。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園區管理機構應定期開展環境風險評估,編制完善綜合環境應急預案并備案,整合應急資源,儲備環境應急物資及裝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全面提升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能力。
六、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追究。
(十四)明晰各方責任。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由園區管理機構負總責,建立園區管理機構一把手親自抓、部門分工明確、人員職責清晰、運轉規范有效的管理體制。企業是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要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園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將加強園區環保監管作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一項重要內容。
(十五)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將園區環保管理情況納入環保責任考核。對不符合環保要求、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的園區,依法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的園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對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園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向有關部門提出予以撤銷、摘牌的建議。向省有關部門通報環境保護水平低下或環境保護專項檢查結果不達標的產業轉移工業園區。
(十六)建立環境狀況評估制度。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開展園區環境狀況與管理情況評估,發布園區環境狀況與管理評估報告,及時公開園區環保工作檢查情況。園區管理機構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園區環境保護狀況與管理情況報送我廳。
本意見自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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