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1-18 11:48
來源:生態環境部
作者:蘇小環
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試行。原江蘇省環境保護廳2008年6月24日發布的《關于印發江蘇省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的通知》(蘇環信〔2008〕35號)同時廢止。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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