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詳情如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2005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
時間:2018-12-10 16:42
來源:山東省人大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前款規定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如實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和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未附具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和省確定由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
設區的市和縣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四條化學原料、制漿造紙、石油化工、酒精生產、染料、農藥、印染、造船拆船、電鍍、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燒等污染較重或者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由設區的市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符合下列規定要求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有關規劃;
(二)符合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
(三)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區域環境功能區劃要求;
(四)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建設項目進行擴建、改建的,必須對原有污染源一并提出治理措施。新、舊污染源不能同時達到標準要求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在審查或者重新審核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認為有必要征求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和建設項目周圍單位、個人意見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論證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意見。征求到的意見,應當作為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上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責令限期糾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八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作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決定和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的業務考核情況以及其他有關信息,應當定期在政府網站、辦公場所予以公布或者采取其他方便公眾查閱的方式公布。
第十九條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和生產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環境影響后評價:
(一)在建設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中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的。
建設單位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環境影響,并將相關情況向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規劃的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按照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編制。
已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可以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及其審查意見簡化。但是,建設項目的性質、污染因子等在環境影響評價中未做評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不得簡化。
第二十二條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提出評價意見,并對評價結論負責。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業務質量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處分:
(一)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未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未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在組織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或者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虛假的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說明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決定的,撤銷審批決定;
(二)未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生產;
(三)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在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過程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失實的,由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將其違法行為向社會公布,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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