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1-30 16:44
來源:生態環境部
來信:
在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背景監測時,針對調查評價范圍內每種土壤類型設定的監測點,應對GB36600表1所列45項因子進行監測。如果環評階段監測點設置在農田,監測45項因子,但是農用地風險管控標準中因子不全,是只評價標準中所含因子,還是參照建設用地風險管控標準去評價?
回復: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監測,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調查評價范圍內土壤環境現狀,為后續相關工作奠定基礎,二是確保建設項目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 964-2018)對現狀監測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為GB 15618、GB 36600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調查評價范圍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因此,農林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土壤環境現狀監測,對于需要監測基本因子的監測點位,其基本因子根據下表所列標準的基本項目選取:
編輯:劉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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