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10-31 10:06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工信部網站
1.企業按照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規范公告。
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發布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規定,負責本地區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管理工作。
3.申請企業需編制《環保裝備制造行業(污水治理)規范條件申請書》(格式見附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說明材料。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范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提出推薦意見(格式見附2)。
4.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推薦意見的基礎上,依據本規范條件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并根據專家意見,對存在疑義的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公示、公告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
(二十三)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告的本地區企業進行督查,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5.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擬撤銷企業公告前,將告知相關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撤銷公告的企業,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告。
列入公告的企業情況發生變更(包括法定代表人、產品類型、企業名稱、生產地址、注冊地址變更或新址擴建等)時,需通過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變更申請。變更申請須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請材料:
1.企業相關條件變化情況;
2.企業變化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3.其他需要說明的相關情況及佐證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專家組進行審查。對變更后達到規范條件要求、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公告變更其相關信息。
列入公告的企業須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企業年度信息采集表(格式見附3,電子版發送至郵箱:hbc@miit.gov.cn,紙質版1份,需加蓋公章后寄送至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
九、附則
(二十四)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標準如遇修訂,按修訂后的標準執行。
(二十五)本規范條件自2018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十六)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環保裝備制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規范條件
為貫徹落實《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快推進環保裝備制造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工信部節〔2017〕250號),引導環保裝備制造行業(環境監測儀器)高質量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產業,制定本規范條件。
本規范條件中的環境監測儀器是指用于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環境、固體廢棄物、環境生物、環境放射性和環境噪聲等領域監測及實驗室分析所使用的專用儀器及其應用所必需的軟件系統。
一、基本要求
(一)企業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涵蓋環境監測儀器制造。
(二)企業的生產工藝、裝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三)企業應具備研發、設計、生產所需要的固定場所,且與研發設計能力、生產制造規模相適應。
(四)企業應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財務數據真實可信,并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應能夠出具近三年第三方財務審計報告(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企業按實際經營期限提供相關材料,下同)。
編輯: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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